面对屡禁不止、此起彼伏的矿难,面对矿难中化为永恒的成百上千的生命,我还能说什么呢?正如有人说,“难道相同的愤怒重复一千遍就可以成为更大的愤怒?难道相同的反思重复一千遍就可以成为真正的反思?”纵使我有无边的愤怒,此时也无话可说。道理早已讲尽,谴责已经乏力,我还能说什么呢?
如果,硬要说,我只表达一个愿望,在已成常态的煤矿安全事故面前,“矿难”一词已经不能反映煤矿事故的内涵和本质,已经名不副实,已经是误用,对此,我想审慎的建议:不如把“矿难”改称“矿易”算了。
煤矿安全事故为什么要称为“矿难”?按我的理解是:其一,表明煤矿事故的性质是一种突发的“灾难”;其二,点出煤矿生产的复杂性和危险性,显示办好一个煤矿存在很多的“困难”;其三,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要求事故的发生基本上做到很“难”。
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遣下,在淡薄的安全意识的作用下,在防护措施缺失的影响下,在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下,“矿难”一词内涵和性质已经完全改变。首先是,开矿变得轻而易举。一把镐,几个人,不需要办什么证,也不要通过什么验收,刨开地面,就可以出煤。
煤是黑金啊,一镐头下去,刨出的是红的、绿的绚丽多彩的钞票。其次是,应对井下复杂的安全形势很简单,甚至连必要的通风设备也省了,更遑论瓦斯报警器之类的高科技了;第三,对付上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很容易。能拖则拖,能蒙则蒙。万一躲不了,打点打点就一路绿灯了;第四,正因为以上打下的良好基础,煤矿事故的发生也就非常容易了。
鉴于此,把“矿难”叫“矿易”,就等于还原了煤矿事故的本来面目,就等于承认了煤矿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常态表现。如果依然叫“矿难”,则煤矿是要“停产整顿”的,媒体是要曝光的,有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各级领导也必须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高度重视”一下的……可整顿会影响生产;曝光会败坏老百姓心情;追究责任,那要浪费有关部门多少精力;而领导是抓大事的,让他们“高度重视”一下,不是给他们添乱吗?
如果叫“矿易”,这一切都可以避免。
既然是常态,还有什么好说的?对孩子们背着书包走向学校,对农夫扛着犁耙走向田野,对干部们腆着肚子走向酒楼……你奇怪了吗?你指手划脚了吗?好像没有,因为……那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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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对于矿难的预防作用还比较软弱,再加上暴利的驱动,软弱的法律就更难以得到执行力上的保障。发矿难也就不新鲜了。
据说山西一个煤矿的业主每天都能有几十万的收入。我觉得以他这种收入,掩盖掉的矿难要比暴光出来让大家知道的矿难要多的多。
“矿难”大多发生于规模较小,设施简陋,被国家明令关、停、并、转的煤矿。“矿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三:1、有法不依;2、执法不严;3、违法不究。主要责任是:当地的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渎职!
矿主只看到钱,为富不仁;
政府官员也看钱,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