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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万收购一张支付牌照2017年5月26日上市

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书披露了一起因Voucher于2017年5月取得支付牌照引发的纠纷。

3400万收购支付牌照

2017年5月26日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江苏飞银商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银公司)与VendingPay、上海地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地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飞银公司股东将70%的股权转让给唯兴富,其余30%的股权转让给迪富公司。飞银公司全部股权的总价为34,426,3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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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具《关于飞银公司更换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复》,其中称:同意飞银公司更换薛光宇为公司总经理。而景楠为公司财务总监,徐学军为公司风控总监,宋颖超为公司技术总监,朱大鹏为公司运营总监,同意飞银公司更换葛晓霞为公司监事;管理职责

公开资料显示,葛晓霞和薛光宇均为支付宝董事,薛光宇持股3.2%,葛晓霞持股2%。

截至发函之日,飞银公司持有的支付牌照仅出具了四张。同时,VBill丢失了飞银公司的金融发票印章,给交易造成了很大障碍。基于上述情况,印商公司通知VBill其欲终止整个《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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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随兵富公司回复印商公司《回函》,要求继续履行相关协议,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所载内容严重失实;印商公司单方解除相关协议既无事实依据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也无法律依据,不存在合同依据。Vivepay在此明确,无论是银行公司还是银行公司的任何关联方均无权单方面终止任何相关协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函》完全违法无效。Vivepay在此敦促本行及与本行有关的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约定,

2018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生成公开信息显示,飞银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延期至2023年1月5日。

一个不想买,一个坚持要卖

或许是受到支付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时隔一年多,买卖双方都改变了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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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飞银公司股东向苏幸福公司发出《通知》,称苏幸福公司与上海地福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与我们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我们已履行相应义务:同意。根据协议,售付公司应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首付款14,426,304.1元,分期付款700万元已到期),售付公司尚未支付。我方特此通知VB立即按约定支付所有应付款。同时,PayPal将按照约定立即配合飞银公司及我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2020年1月3日,苏幸福向《股权转让协议》中保留的地址向飞银公司股东发出了《解除协议书》,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1月19日,印商公司向Vending Payment公司发出《解除协议回复函》称:印商公司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印商公司及其他股东要求Vending Payment公司支付约定金额到期的股权转让款。

随后,Vending Payment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Vending Payment与飞银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尚未解除的,责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支付所有随行人员费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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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仍被驳回

二审法院查明,2017年5月至8月,飞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软件证书、财务会计凭证等运营资料已移交给随行的支付公司。此外,苏幸福公司、迪福公司、飞银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应该合法、有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尽管印商公司此前因认为售付公司违约影响续牌许可而向售付公司发出了《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函》,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且公司在向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时,作出了《解除通知书答复》,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其次,各方同意收购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飞银公司的支付牌照而收购飞银公司的全部股权。待各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可获得飞银公司股权,并取得飞银公司支付牌照。公司主张未依法依规变更支付业务许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不予同意。支持。综上所述,易行支付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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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兴富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32元由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承担,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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