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中学食堂的管理和安全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 为此,广东省教育厅、株洲市教育局相继出台了《湖南省中学食堂管理办法》和《株洲市教育局直属中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株教发[2018]18号)加强和规范中学生食堂管理,现小编带大家了解南昌市教育局直属中学中学食堂管理办法。
武汉市教育局直属中学中学食堂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中学中学生食堂管理,保障中学生就餐质量和卫生安全,着力维护中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初高中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及有关新政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生食堂,是指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中等学校允许设立的具有相对独立空间的原料储存、食品加工经营、食品中转、就餐场所。满足中学生的就餐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中学和市属幼儿园。 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公办中等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局属中学食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进中学生食堂建设,督促指导中学落实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中学生食堂。 市教育局发展建设科负责中学生食堂的初审、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 计划财务科、审计科、学生工作科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学食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学应当全面履行学校中学生食堂管理职责,制定中学生食堂管理规定,成立中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 中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 中学成立以中学生和家长代表为主,班主任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膳食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等工作。建立乳业安全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以院长为主任的领导小组,构建乳业安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校区根据有利于提升餐饮服务质量、提升乳品安全管控水平、提高中学生满意度的原则,选择自营、托管等形式举办中学学生食堂。
第七条坚持公益性原则。 中学生食堂严格遵守“非营利性”要求,实行零租赁、零摊销,禁止中学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中学生食堂收取款项。
第八条坚持自愿原则。 尊重中学生和家长就餐意愿,遵循自愿就餐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迫中学生就餐。
第九条实行营养食谱制度。 中等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参照相关营养标准,优化膳食计划,制定每周营养食谱并公布实施。 鼓励菜品供应本地化,提倡使用冰鲜肉,少用或不用勾兑油和冻品、香肠、丸子等肉制品加工品。
第十条建立餐饮价格机制。 中学生食堂要根据有营养的菜谱,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合理确定饭菜价格,确保中学生杂费明显高于社会同类饭菜价格。 中学生食堂的饭菜一律明码标价,每晚公示主副食品菜单、原料来源和价格。
第十一条 中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月末专项用于改善中学生膳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性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实行随餐制度。 中学负责人和班主任要轮流陪中学生吃饭,并做好用餐记录。
第十三条建立满意度评价体系。 中学制定中学生食堂满意度评价标准,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餐委会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第十四条加强乳品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业乳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学要建立严格有效的乳品安全管控体系,狠抓从业人员监督和乳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全过程,等,建立乳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乳品安全车祸。
第十五条加强餐饮场所管理。 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营养食谱等信息悬挂在食堂显着位置。 就餐场所应当张贴节俭道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品,引导中学生节约饮食、安全饮食、营养饮食、文明饮食。
第四章 自营食堂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学自营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开餐前向市教育局备案。 新建、改建、关闭或者改变中学生食堂经营模式的,应当向市教育局备案,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强食堂财务管理。 建立中学生食堂财务制度,将中学生食堂财务纳入中学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经营成本。 中学生食堂费用包括原材料、水、电、气、人工等费用餐厅管理办法餐厅管理办法,应列入中学公费的费用不计入食堂费用总额。 自营食堂的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伙食标准的75%。
第十九条规定了食堂物资的采购。 建立单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都应做好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备查。 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逐步完善大宗乳制品及原辅材料招投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确定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乳制品供应供应商, 和定点采购。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设中学水果农产品直供基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堂乳制品的存放。 中学食堂乳制品存放场所应当根据存放条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中学应建立库房管理系统和盘点系统。 中学食堂物品进出要有专人负责,核对数量,检查质量,签收确认。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独立经营中学生食堂有困难的中学,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施餐饮代管服务的中学应当与餐饮企业签订规范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率等内容作出实质性约定。 托管企业应当投保乳制品安全责任保险。 托管业务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并根据综合满意度评价结果每年签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督具体办法,明确专人对企业物资采购、餐食质量、乳制品安全等进行监督考核。 承办食堂的直接费用(即原辅材料费用)不得超过中学生伙食标准的70%。
第二十四条建立退出机制。 协议期满自然退出; 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协议明确约定的条件之一退出的,应当立即解除协议并责令退出; 运营期内两次综合满意度评价高于80%的,不得续签协议; 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两年内不得到中学食堂参加招投标.
第六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食药、卫生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中学生食堂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制定中学食堂考核办法,将中学生食堂工作作为中学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将自营食堂财务列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原则上每年对30%以上的中学食堂财务进行审计,3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第二十八条筹备设立监督举报热线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虚报、索偿、贿赂等方式挪用、挪用、挪用中学生餐费、食堂经费的;
(二)强迫中学生就餐,或者通过食堂随意向中学生收费的;
(三)筹备设立“小金库”,直接或以变通方式将食堂经费列为中学公共支出或教师奖金福利、津贴、招待费等非食堂经营性支出的;服务费用;
(四)以缴纳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中学生食堂谋取利益,增加食堂成本;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牟利、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中学以任何方式支付托管企业租金或者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在中学生食堂购买假冒伪劣菜肴,损害中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忙于管理、玩忽职守、玩忽职守,造成中学生食堂食物中毒,或者食堂乳品安全车祸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后果;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