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格式模板、实施细则格式的相关制度和职责 (一)细则书写格式 细则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条款制定的细则。 常用于对已制定的法规或措施进行进一步阐述和解释。 它是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细节格式
(一)细则书写格式
细则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条款制定的细则。 常用于对已制定的法规或措施进行进一步阐述和解释。 它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根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则。
规则正文结构与方法相同,分为规则依据、规则内容、规则实施说明三部分。 大多数时候,整个文本被分为多个项目。 内容详细、清晰。
(二)细则书写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第二分类】国防法
【颁发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06.04
【实施日期】1994.06.04
【有效期】有效
【正文】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指使、委托、资助,实施、指使、指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特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认定。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细则格式,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公安部认定。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资金、场所、物资;
(二)为境内组织、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串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内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获取支持和帮助,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传播文字、言论,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员。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入境后被认为可能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不准其入境。某段时间。
第十条 对于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逮捕、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可以检查身份不明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的随身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国家安全任务的车辆可以配备专用交通标志、警示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设施不符合维护安全要求的实施细则格式,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国家安全。 技术处理; 拒绝或者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查封、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不得越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向所在单位举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信息,以预防、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表现突出;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
(五)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成效显着。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携带、留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特种间谍装备,是指从事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下列装备:
(一)隐藏窃听、摄像设备的;
(2) 突发收发器、一次性密码本和隐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控和拦截设备;
(四)其他特种间谍装备。
国家安全部负责特种间谍装备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