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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公元前361年秦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施的一项改革。 它分两部分进行。 第一次始于公元前 359 年商鞅变法的作用,第二次始于公元前 350 年。 对秦国的崛起起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是:

措施的目的和作用

“开阡陌封边”、“放弃雷田”、“百姓可以买卖”,承认土地私有制,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开放阡陌,肯定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废除“侍卿侍禄”制度,以军功授予爵位,打破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和加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

废除封建制度,建立县制,编制户籍,实行“十五联祖”,集中权力,巩固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以农抑商”,奖励农织,发展封建经济,壮大地主阶级经济力量

“等斗、称重、量尺”颁布标准度量衡,方便征税和汇兑,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焚诗记法”在上层建筑领域实行封建统治阶级的专政

【改革主要内容】

经济措施

商鞅的经济改革重点是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 这是战国时期唯一利用国家政治和法律手段改变全国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主要内容如下:

1)废弃雷区和露天街道

商鞅的重大经济举措是“废雷田、开道路”。 《史记》记载:商鞅“开路闭疆田田,赋税平”。 《战国策》说,商鞅“破街道,教民耕战”,废除了“田间无粥(“粥”同“黻”,读作yù)”的原则。 所谓“前莫”,是指“井田”中间的灌溉渠及相应的纵横道路。 竖的称为“干”,横的称为“摩”。 “边疆”是指奴隶主贵族与其田地之间的边界。 “开千莫封疆”,就是取消标志着国有土地的千莫封疆,废除奴隶制的国有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 井田制度被依法废除。 法律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按照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平均缴纳税款。 此后,秦政府虽然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人耕种的田地、山岭、森林、沼泽以及新侵占的其他国家的土地,但后来逐渐转向私有。 这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聚焦农业,抑制商业,奖励农织

商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它规定,多产粮食、布匹的,可以免劳、免赋税,以农业为“第一产业”,商业为“第二产业”。 如果一个人因为舍本求末,或者游手好闲而致贫,那么他的全家都会被罚为官奴。 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在秦国开荒。 为了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儿子,成年后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就要缴纳双重税。 禁止父亲、儿子、兄弟(成人)同房,实行小家庭政策。 这些政策有利于增加人口、征收徭役和户籍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各地没有统一度量衡。 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商鞅创造了标准度量衡。 当今流传于世的《商鞅测量》上有铭文,称秦孝公于“十八年”监修“大梁造鞅”,并有“元吉十六像”(五分之一寸(寸))。从《商鞅量》中我们知道,商鞅规定的1标尺大约是今天的0.23米,1标升大约是今天的0.2升。从计量器具及其铭文就可以看出。认为当时度量衡的统一非常严重,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榧、槎、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人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度量衡的统一意义

一是全国范围内有标准的计量指南,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是对税制和工资制度的统一有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消除地方分裂势力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的政治改革,重点是彻底废除旧的侍清侍禄制度商鞅变法的作用,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了李逵和吴起。 主要内容如下:

1)鼓励军功,实行二十级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按其领导,各受爵位,争私利,按轻重,各受处罚”。 这是为了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规定爵位按军功授予,宗族成员除非有军功,否则不得入公簿。 即“有功者受尊,无功者富而不荣”。 也就是说,有功的贵族子弟,可以享受荣华富贵; 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家境富裕,也不能奢侈。

二十级贵族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有的大臣贵族制度。 从此以后,按军功授予爵位,从有军功的人中选拔官员。 第二十级爵位:一级称公氏,二级称上灶,十九级称关内侯,二十级称车侯。 据《汉书》记载:“商君以法侍秦,战杀士卒者,赐爵一品,欲为官者,赐爵一品。”将收到五十块石头。” 这也说明了赏赐的方法:将领战时斩杀敌人,授一级,可授五十段军官;若战事斩敌,则授一级,可授五十段军官。 若斩敌二人,则授二品,可为百段军官。 各级爵位规定了土地和房屋的数量、奴隶和婢女的数量以及衣着的顺序。

所谓私斗,并不是指普通人斗殴,而是指“乡镇斗殴”。 “邑”指的是一般城镇,为奴隶主所占据。 奴隶主经常为土地和财产而战。 新法规定禁止私斗,目的是削弱奴隶主的权力,强化封建集权。 严惩私斗的方法是:对私斗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由于对战功的高度重视,秦军的战斗力大大增强。 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扭转了长期被动落后的局面。 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都平会师,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结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 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领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 社会生产迅速发展,为秦的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

2)废除士庆士禄制度,鼓励宗族贵族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族无战功,不能为诸侯”。 贵族贵贱等级分明,田宅按差别命名,大臣、妃嫔的服饰按家族不同。 有功者尊荣,无功者尊荣。 财富没有奢侈。” 也就是说,贵族的地位是根据其军事功绩的大小来决定的。 这一规定对旧有奴隶制贵族造成了沉重打击,因而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史记》记载:“商君在秦十年,宗内贵族、亲戚多有怨恨。” 历史上的任何改革,不仅是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也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制

秦国的都城、乡镇、村庄,原本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聚落。 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管理广大居民,商鞅规定居民必须登记户籍。 轻罪将受到严厉处罚。 魏国李逵所著的《法经》颁布实施,还增加了连坐法。 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户为“务”,十户为“室”,以“室”、“室”为基本行政单位。 依法设立、登记并入户籍,并责令相互监督。 若一族有罪,则九族一并报案。 如果不报告,十个家庭将一起被定罪。 不告奸者,斩半;告“奸”者,赏斩敌;包庇奸者,与投敌同刑。 这与后世的保甲制度是一样的。 商鞅还规定,旅馆不得接待没有正式证件的人,否则主人也必须入住。

4)推进县制

商鞅的重大政治改革是“聚小都、聚村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封建制度,设立“三十一县”(有的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县)。 县设县令一名,主管县政;县令一名,协助县令;县尉一名,主管军事。 一个县辖几个省会、乡、镇、村。 商鞅通过设立郡县,将诸侯的政治特权转移给中央。 这一措施有效配合“弃雷区、开辟道路”的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土地私有制。 它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富裕贵族的地方权力。

后来,秦朝在新占领的地区设立了郡县。 县域范围较大,具有边防、军事控制性质。 因此,郡县的指挥官被称为郡守。 后来县里局势稳定,转为民政。 于是,县下又设置了几个县,形成了秦县制。

5)制定秦朝法律,“焚诗立律”

商鞅的措施是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 然而,商鞅发起的“焚诗焚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大地压制了人们的思想,也使中国的文化经典遭到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和作用】

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开放了土地,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打破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界定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和加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 中央集权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发展了封建经济,增强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 并促进税收和交换。

参考文献: 百度在线业务马丁格尔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 359 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 350 年。 此次改革涉及内容较多,概括如下:

1.政治方面

商鞅的政治改革,重点是彻底废除旧有的“侍清侍路”制度,建立完整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了李逵和吴起。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设立二十级贵族。 制定二十级爵位的做法,意味着废除旧有的大臣、贵族制度。 今后,按军功授予爵位,从有军功的人中选拔官员。 第二十级爵位:一级称公氏,二级称上灶,十九级称关内侯,二十级称车侯。 各级爵位规定了土地和房屋的数量、奴隶和婢女的数量以及衣着的顺序。 还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办法。 奖励军功的办法是:将领在战斗中斩杀敌人,封一级爵位,可授五十段军官; 将军斩敌二人,封二级爵位,可为百段军官。 宗族贵族无战功者,不予封爵。 有功德的人,可以享受荣华富贵;有功劳的人,可以享受荣华富贵。 无功者,虽家有富,不可奢侈。 严惩私斗的方法是:因私斗殴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实行县制,废除封建制度,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 全国分为四十一个县。 现县主掌县政,丞相掌副县令,尉官掌军务。 该县辖多个省会、城镇。 后来,秦朝在新占领的地区设立了郡县。 郡县范围较大,具有边防、军事管制的性质,所以郡县的指挥员被称为卫士。 后来县里局势稳定,转为民政。 于是,县下又设置了几个县,形成了秦县制。

(三)实行十五制度。 秦国的都城、乡镇,原是自然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聚落。 至此,它已被视为基层行政单位。 居民以户籍登记,分为五户二组,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 为了加强对广大居民的管控,规定石屋内家家户户互相纠察,“不告奸者砍半,告奸者重赏”。敌人将被斩首,藏匿叛徒的将被处以与投降敌人相同的刑罚。”

2、经济方面

商鞅的经济改革重点是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 这是战国时期唯一利用国家政治和法律手段改变全国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废除井田,开前末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井田制度,实行私有土地制度。 废除了“田里不喝粥”的原则,允许私人买卖田地。 此后,秦政府虽然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人耕种的田地、山岭、森林、沼泽以及新侵占的其他国家的土地,但后来逐渐转向私有。

(二)重农抑商政策,奖励农耕和纺织。 勤劳耕织、多产者,可免除徭役。 凡不务正业(工商业),因懒惰而致贫者,全家被官府没收,处以官奴。

(三)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斤、秤、尺、尺,颁布标准度量衡,全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今传世的《商阳梁》上有铭文,称秦孝公于秦“十八年”监修“大梁枣阳”。 这个量被称为“升”。 从这个测量仪器及其铭文可以看出,当时对度量衡的统一是非常重视的。

3. 社会方面

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人口扩张、征收徭役、户籍税等。 具体规定:家庭有两个以上儿子且已达到成户年龄但不分居的,户籍翻倍将被征税。 父亲、儿子、兄弟(成人)不得住在同一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