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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三级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的通知(应急[ [2021]83号)和《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二级》根据《标准化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条例[2022]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分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做好标准化分级工作。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21 日

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分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本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应急条例[2021]83号)和《 《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条例[20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企业。 、商业等行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评分的申请、审核和监督。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保持有效运行。 并持续改进,全面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评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分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分级标准执行。 应急管理部尚未制定分级标准、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分级标准的行业,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标准; 其他没有分级标准的行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作为分级标准。

第五条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含高温熔融金属铸造、规模以上企业) )、粉尘防爆相关作业(粉体相关作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分级部门,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分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三级标准化分级企业领导小组的公示、统计汇总和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及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是除上述行业领域外的地方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分级部门。 负责地方相关企业三级标准化分级的申报(包括材料受理、审查、组织审查、现场审查、公示、公告等)。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认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作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组织单位)负责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 三级标准化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及分级,负责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三级标准化现场审查的管理,对现场审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现场审核分级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

三级标准化分级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分级的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现场评价(从事现场评价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向社会公布名单; 也可以自行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分类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进行现场审查。 组织单位、评估单位和参加现场评估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贴或者其他理由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八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评级按照自评、申请、审核、公示、公告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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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我评价。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等级诊断自身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建立和维护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作业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设备定制化。 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第十条 申请条件。 申请三级标准化评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合规性、真实性作出承诺:

1、法律规定的证件、执照齐全、有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5、申请分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合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6、未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未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

8、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自三级标准化评级被撤销之日起已过一年,或自上次申请三级标准化评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已过一年,可以申请评级再次按照上述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标准化三级评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区标准化三级评级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无需提供);

3、自我评价报告(按要求上传形成的书面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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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书面审查意见(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面报告等材料;

5、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6、重大危险源清单(无重大危险源企业无需提供);

7、安全生产风险识别、控制和风险报告信息;

8、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条件的合规性、真实性的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印件)。

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12月前通过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出分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组织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织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和年度审核工作经费,会同领导小组内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开展现场审核的企业名单。

组织单位收到确认的企业名单后,制定审核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向审核单位发出审核通知,并提出现场审核时间、进度等要求。 若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则直接根据企业数量组织实施。

第 12 条 审查。 审核单位收到审核通知后,根据审核企业数量和现场审核时间及进度要求,组成现场审核组。 每家企业派出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由本单位不少于3名专职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具有与被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相关的专业背景; 涉及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根据需要,经组织单位批准,可以聘用外部专家1名。 现场评审按照评审程序(另行制定)进行,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经评审后报送主办单位。经审查单位审查并批准。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核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不含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时间)。

评级部门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当符合上述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程度、评审程序等要求。 评审报告由专家组组长签署并直接报告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对收到的企业评审报告进行评审。 审核中发现问题或者异议的,可以组织人员核实确认。 经审核核实后,形成评级建议,并将推荐评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有虚假承诺的,将立即终止现场审核和评级相关工作,并书面通知企业。 自通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企业三级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十三条 公告。 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确定分类企业名单,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企业收到不符合分级标准等相关问题的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反映问题的企业,报领导小组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并按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等相关规定,将通过三级标准化分级的企业名单送交市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银行保险、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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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公示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江北新区及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分级企业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重新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公示公告:

1、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未发生合计5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涉及的标准化相关内容未修订或者变更,所属行业的分级标准未修订或者变更;

5、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申请直接分级,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企业直接分级条件进行抽查。 抽查不符合分类条件的,取消其分类。

企业不符合直接评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出直接评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级。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信访举报核实确认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相关职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后,撤销并公布三级标准化等级。 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

1、发生涉及生产安全的死亡事故;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合计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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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严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被撤销、撤销或者撤销,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规范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政府、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办法》。 、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激励、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已标准化分级的企业实行“双随机”抽查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安全生产等级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3.支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评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质量奖、优秀品牌等资质荣誉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5、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六、有条件的区(园区)可自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企业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分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评价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发现审核控制不严、现场评价结论不准确、报告抄袭或者明显错误等问题的,要约谈相关单位。 负责人:如发现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加被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对相关单位的资质进行查处取消参加标准化评审的评审人员。 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分级部门组织对企业三级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抽查或质量审核,推动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和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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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对江北新区、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三级标准化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反馈各区应急管理局。 各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抽查反馈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评单位必须加强审评过程的管控,规范审评人员的行为,严格遵守审评程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评报告,并对审评结果负责。 评估单位不得出具不真实、虚假的评估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精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过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训练。

第二十二条 江北新区及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责任行业领域的企业三级标准化进行分级审查,也可以单独制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监察管理局》(宁安监[2018]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2.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申请表.doc

3.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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