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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各辖区工业和信息化(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根据《江苏省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专业化、创新化”发展道路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办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号)根据《常州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2 年 5 月 18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篇文章的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根据《江苏省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专业化、创新化”发展道路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办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号) 2020年第38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安排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我市发展质量的资金。围绕全市中小微企业,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体系。 资金用于企业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管理。的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_财政性专项资金_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实施;

3、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引;

4、审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下达资金;

5、组织开展专项基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3、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指引,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4、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5、具体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所辖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2、开展专项基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_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3、具体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3、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5、对各环节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履行信用承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1.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_财政性专项资金_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加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 参加2021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团队)。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示范工程

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是该市的制造业。 重点支持2021年研发经费占比4%以上、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专精型、新型中小企业。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领军人才培养、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养、企业管理和创业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中小微企业等,重点支持列入本市年度培训计划的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项目评审、规划研究、汇总公示、咨询服务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支持标准

1、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 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根据奖励级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予不同等级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级奖励的,给予不同等级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专、特、新”中小企业提升示范工程。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2021年度设备投资2%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但专门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不会重复。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财政资金,厉行节约,注重绩效。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以无偿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形式提供。

除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个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获得市级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资金发放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查

(一)申请指南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重点支持领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项目具体要求应用。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_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辖区及经济开发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无需超过一年);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4、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信息;

5、年度报告指引规定的其他具体报告条件。

(三)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向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申报。 申请单位对其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项目初审

各辖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本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直接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也负责初审。

(五)项目评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等工作。 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检查或专项审核等方式,确保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六)项目确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确定支持项目。 除保密信息外,拟支持项目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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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发放专项资金。 各辖区和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2、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公开

除保密信息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指引、绩效管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审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虚假申报、骗取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及其他相关规定。 。 对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强信用约束。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基金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基金申请单位串通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其项目和基金将被取消。 审查、评估、审核和服务资质,列入失信中介机构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常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常工信中效[2020]号)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6日发布的《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财政局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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