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学校学生网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在校学生网络行为,营造“阳光正气、沟通畅通、表达活泼、维护形象”的网络文化环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有关文字、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学生,是指上海市商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商校易班网络信息员。
第四条 网络信息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条 网络信息员应当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盲从。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在校学习纪律,不得在课堂上进行玩游戏、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学习无关的视频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八条 网络信息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校内工作秘密;(二)泄露内部非公开的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一)损害学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二)损害商业学校信誉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十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四)盗用他人账号;(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
第十一条 经查实,学生有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严重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听从相关指导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
第十四条 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应按时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将自己的管理员账号交于非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传达与接收要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严禁上传任何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科技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参照本规范执行。网络信息员有义务对违反本规范的网络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业学校学生处(团委)
商校易班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