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及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和录用情况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以维护学院的声誉、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同时兼顾毕业生意愿,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控制,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毕业生的权利
1.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我学院全日制高职毕业生,有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的权利;
2.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有按规定保留就业资格的权利;
3.毕业生有公平竞争、自愿选择就业单位(有其他规定的毕业生除外)的权利;
4.毕业生有咨询国家就业政策、获得就业指导的权利;
第七条 毕业生的义务
1.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2.毕业生有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有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
4.遵守学院有关规定等其他义务。
5、依照《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文明离校。
第八条 毕业生在就业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推荐表需加盖所在学院和学院主管毕业生工作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毕业生应于每年11月前登录我院毕业生就业网了解就业信息及就业政策。
第九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原件为准。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约定其他事项的,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院和招生就业办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十一条 如签约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中一方不履行就业协议则为违约。违约必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派遣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报经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同意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能退回学校。
第十四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五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按在职人员辞职的有关政策办理,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广西教委下达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不符,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毕业生指我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成教、自考和函授毕业生。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桥工程学院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