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对学院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机构
1、设教学督导小组,在学院正、副主任直接领导下,对全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形成与教学管理相配套的教学监控体学院。
2、学院督导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学院督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任聘任,督导小组成员从在职教师中选聘。学院督导成员的考核由学院主任负责,并接受群众监督,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
二、督导小组职责
1、学习和掌握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及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教学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并贯彻落实于督导工作。
2、对教师理论教学情况的检查,主要以定期与随机听课的方式进行,并对教学基本文件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教学情况记录表及作业批改等进行检查评价,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反映意见。
3、对实践教学检查,主要对某一实践教学的计划学时及执行学时数、实践教学过程、效果等进行监督。
4、对教学计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文件等执行情况采取专题调查、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评价。
5、以专项评价(评估) 的形式对某一些重要的教学工作或问题进行检查、评价。
6、督导小组要按期研究、部署、总结工作,向学院主任定期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