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工程学院指导教师制实施办法
为使新教师能尽快熟悉教学业务,掌握教学规律,加强师德修养。适应教育工作,对全学院新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制,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新教师的概念
新教师是指刚踏上教育岗位,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教师,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近期招聘来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
3、从企业调入的工程技术人员。
新教师由教务处发给"教学见习任务书"。
新教师应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业务工作由指导教师安排。
二、指导教师的遴选
指导教师的遴选和任命应按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指导教师必须具备: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懂得教育理论,掌握教学规律,熟悉教学业务、并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
3、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或已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后又从教达5年以上的高级讲师或讲师。
指导教师由学院安排,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发给"指导教师聘任书"。
三、指导教师职责
接受聘任的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对新教师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教学业务进行全面指导。
1、对非师范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除着重加强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教学法等基本教育理论的学习指导外,更应在教学实践方面给予指导,对拟任专业课的教师,应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的指导。
2、对师范生,应着重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性质、特点、任务、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方面知识的学习进行指导。
3、对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着重教育理论、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指导。
4、指导新教师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进行试讲。
四、新教师职责
新教师应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
1、新教师应随班听指导教师讲裸,参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
2、新教师应在指导教师陪同下,听其他老教师讲课(或教研室的公开课),课后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
五、指导程序和要求
1、指导教师和新教师在接受"聘任书"和"任务书"后的一周内,应共同商定"指导计划"(一式五份,教务处、学院、教研室、指导教师和新教师各一份)。
2、指导教师和新教师每月应向学院汇报"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学院记录在案,供检查、考核时参考。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新教师作出阶段性的书面小结,其内容包括:
①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认识。
②所任课与该专业中其他课程之间的关学院。
③对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的理解:即本课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本课程总的目的与要求;各章的重点、难点。
4、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新教师按教学大纲,编写该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学院及教研室审阅留卷待核。
5、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新教师编写试讲用的"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在教研室试讲,并进行评议。由指导教师归纳成书面意见。送学院留卷待核。
6、在教研室试讲的基础上,通过指导教师指导后,学院举行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试讲,由学院归纳评议意见,并送教务副院长审核。
7、上述材料齐全后,由学院主任主持答辩会和实验、实习操作技能考核,对新教师的试教质量进行评审。教务处、教育研究室、学院、教研室、新教师本人及其指导教师参加。
8、评审考核后,由教务处综合评审意见,记入新教师和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并通知本人,最后签发"新教师试教合格证"方可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