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研究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时须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计划资助约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学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为3~6个月),须有对方邀请信、英语合格证明及研修计划等材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南东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须有会议正式录用通知。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资助在国外的科研经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5000-15000元。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南东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校通知[2010]88号)。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