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查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需在讨论决定前就拟任人选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并在任免后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采取在校园内网上公示或张榜公示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有异议的,须再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行政发文任职。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团体党群组织选举产生新任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同一机关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由于出国出境、进修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协调机制,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z对外经贸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z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贸党委字〔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