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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9-07-3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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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我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教研科研水平的提高,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教职工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第三条 本院教研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教研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符合各类项目申请条件的在编或非在编聘用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1000~2000元。学院科研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各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一)有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

  (三)经1~2年的研究,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助于申请纵向教研科研项目。

  (四)对我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有促进作用;

  (五)有助于提高我院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纵向项目是指从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管理单位(机构)申请的项目。学院科研基金优先保证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纵向项目及其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100%。

  (二)部委、省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70%。

  (三)厅局级、地市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30%。

  以上纵向项目,如我院不是第一署名单位,均不拨给配套资金。但以拨入学院科研经费数量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

  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按院级项目立项办法申请经费。

  第七条 横向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一种科技活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建设工程、技术合作承揽等各类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三)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四)技术合作承揽包括含有一定智力投入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测等。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办理,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审批立项。

  第九条 院级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院级青年项目的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者每次可申报1~2个院级项目,最多只批准一个项目立项。申请者需按规定格式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科研处。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实质性意见。所有申请书经科研处统一初审,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项。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立项项目:

  (一)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重点项目须有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须有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

  (二)重点项目有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不足三分之二时,可作为一般项目通过立项建议。

  (三)当通过立项建议的项目数目超过该类项目资助计划,或资助经费总额超出年度科研基金总额时,票数较低者可作为非资助项目立项。

  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和公正,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有申请项目者,在评审和评议本人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条 横向项目的申请立项,由科研处对合同或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合同或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项目研究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保护我院及我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凡在学院登记立项的项目,均需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信息表”。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一经批准,科研处将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须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在两周内制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工作计划》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科研处存档,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自留。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项目资助经费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是执行教研科研合同、完成教研科研计划的研究实体。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决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合同中应遵守合同条款,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项目负责人负违约的所有责任。

  (四)按规定和时间向科研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纵向教研科研项目的年度检查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进行;院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中期检查日期,认真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于通知书规定日期前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纵向项目还需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横向项目只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院级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纵向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按批复意见办理。横向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科研处报项目委托方,按委托方意见办理。每个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不按期结题且没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最终结题未通过验收的,将视为自动结题。对项目负责人给予如下处分:

  1.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类项目;

  2.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权;

  3.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项目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 结题报告经科研处审核上报。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 按合同要求,由委托方进行, 负责人须将委托方的验收凭证和委托方出具的“合同履行完毕书面意见”以及结题报告报科研处结题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级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工作计划》和有关合同进行。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通知书规定(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和《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鉴定验收,鉴定采用会议鉴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专家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出席方能进行投票。须有出席组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鉴定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通知书》。学院每年以发文形式公布结题项目名单。

  项目若以论文为预期成果,鉴定验收标准为:

  (一)青年项目:至少在学院内部报刊发表1篇论文;

  (二)一般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三)重点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

  若以产品(如软件)为预期成果,须有试用部门(单位)的使用情况说明。

  第六章 成果管理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学院登记的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档等)在出版、发表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时,作者单位须标明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由项目组和学院共享。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应根据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或申报专利,以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知识产权。使我院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升我院的教研科研综合实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立项后,学院将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类教研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学院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量及津贴计算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未经科研处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部门的名义对外签定教研科研项目合同,否则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且经费未汇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教研科研项目不享受有关政策,也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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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是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院级项目);

  (三)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四)其它经费(横向项目)。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研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三)计算机耗材和使用费:项目研究需要的软盘、打印机耗材和打印纸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上机上网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家庭上网包月费),软件购置费;

  (四)国内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含差旅补贴)、调研问卷印刷费;

  (五) 学术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

  (六)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

  (七)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八)仪器设备费:项目工作计划中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九)协作费: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所需费用。

  (十)管理费: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专家评审费,教研科研奖励费用,水电费,专利费等。

  (十一)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十一)特支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接待用餐、市内交通和中介等必须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学院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在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院级项目在立项通知书下达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财务处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院级项目,已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院级项目,超出《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的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一张单据金额超过1000元;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加工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果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中,凡与项目有关的劳务费,需根据立项批准单位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劳务费必须在结题验收后支取。

  第十五条 对于院级项目,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进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的项目,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经批准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在课题申报、管理和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如无明确规定,对于纵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对于院级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院级项目不提取劳务费。

  第十八条 特支费适应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不提取特支费。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拨款由项目下达方进行。院级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审批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若项目最终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追回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院级项目,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项目,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核销手续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一)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二)院级项目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部门教研科研启动基金(其使用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50%作为学院教研科研基金。

  (三)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结余经费可转入其下一项目,不再对项目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研科研条件。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在办理学校财产入账后,按原值15%的额度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现金奖励(结余经费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一)申请专利费;

  (二)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三)项目成果在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对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z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直接监督下,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使用。

  1.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审批、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5. 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教职员工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获得的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开发研究、新产品试制、科技项目论证、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四大类别。

  1.纵向项目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项目配套经费是指按学院有关政策,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院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0.6万元。有人才引进科研起动经费的教工,院级项目资助经费从其启动经费中划拨,标资助准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原则及标准:对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第一署名合作单位,并且其项目下达单位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配套,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7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广州市级、省厅局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地市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5.科研单位项目:依下达项目的科研单位级别按上述第六条第1、2、3、4款资助标准的50%配套经费;

  6.学术团体项目: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教指委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省高教学会、省教指委类、各专业研究团体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

  7.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厅局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类、专业团体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1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比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设备租用购置费、实验能源材料费、科研活动费、图书资料费、科技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特支费、信息交通费等。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支出比例参考下表:

序号 开支类别 指标內涵 经费支出比例
推荐 最高
1 管理费 指学院课题申报、全院性大型学术活动、院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成果奖励、院级项目立项及结题评审、学院学术委员劳务等费用。 纵向项目2%
横向项目4%
院级项目不收管理费
2 设备租用
购置费
指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1)院内外设备租用费;
(2)经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20-3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3 实验能源
材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使用或消耗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原材料、试剂、药品、能源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计算机配件、办公用品(需附清单)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10% 纵向20%
横向40%
院级20%
4 科研活动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
(1)项目组成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过程中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含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
20-4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5 图书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搜集(含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以及材料提交(含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5% 纵向20%
横向30%
院级10%
6 科技协作费 指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等所需费用。 纵向10%
横向10%
院级5%
纵向20%
横向50%
院级10%
7 成果鉴定费 指研究成果鉴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费用。 20-40% 60%
8 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工作开展临时用工劳务等费用。 纵向5%
横向30%
院级3%
纵向10%
横向60%
院级5%
9 特支费 (1)指开展项目研究活动接待用餐等费用。
(2)横向项目交通费(含租车费、的士费、汽油费、路桥费等)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等
(3)说明:纵向项目按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不能报特支费。
纵向5%
横向10%
院级0%
纵向10%
横向35%
院级0%
10 信息交通费 指因项目工作开展而发生的:
(1)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中介费;
(2)项目组成员通邮、通讯、上机上网费、市内交通等费用。(院级项目市内交通不能报的士费)
纵向3%
横向5%
院级2%
纵向10%
横向20%
院级5%
备注:1.除项目管理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表中各类别经费支出比例,但不得超过表中各类别所规定的最高比例值。
2.所有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用支票支付。

  第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院级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60%。

  报销项目劳务费时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对发放给院外人员的劳务费,须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劳务费,财务处将劳务费划入工资账号或发现金,但需与其工资收入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活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外出参会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报销科研活动费,须提交活动及会议组织的相关文件或会议通知安排。

  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邀请函和详细计划等材料,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按批准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由财务处在当年学院事业经费中直接拨款。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总额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并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项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专用账号。在项目完成期限内,经费可跨年度进行使用,对于获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跨年度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协同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科研经费报销,其经费支出,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使用支出比例范围内,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纵向项目报销时,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0.5万元至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横向项目报销时,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院级项目报销时,按学院现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院级项目,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超出经费预算或支出最高比例标准的部分经费支出,在总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价未超过800元,按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如单价超过50元(含5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为图书馆藏书,按照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如单价未超过50元,由项目组成员直接拥有。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撤消或中止经费使用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1.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2.院级项目从结题验收通过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结余经费清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1.申请专利费;

  2.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3.项目成果(论文)在有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仍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视其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承担完成其在研项目并使用科研经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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