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大学副高七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的相关参考范文,地质大学副高七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1.实验教学岗位(1)负责实验室的实验(实践)教学工作,主持或为主制订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践)计划;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实验(实践)课程的......
地质大学副高七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实验教学岗位
(1)负责实验室的实验(实践)教学工作,主持或为主制订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践)计划;每学年承担1门及以上实验(实践)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践)活动或参加各类竞赛。
(2)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仪器设备维护工作,能提出和解决实验室建设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3)积极参加实验教学研究,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含学校立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材奖(参编者),或主持设计1个及以上的综合实验并用于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
(4)指导本单位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等工作,主持或协助正高职务人员指导本单位业务学习,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5)科研及学术成果条件(达到下列六项中的两项,其中第A项为必备项)
A.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B.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C.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经费6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1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2万元以上)。
D.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E.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发展规划,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F.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验室建设并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实验研究岗位
(1)负责实验技术研究,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主持较高水平实验课题的开发与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编写较高质量的实验(实践)教材、实验(实践)指导书;主持设计1个及以上的综合实验,并用于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
(2)积极参加实验(实践)指导工作,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践)活动或参加各类竞赛。
(3)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或为主承担大型仪器设备改造、功能开发、新的实验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或研制新型实验仪器设备,主持1项及以上学校(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的大型仪器设备改造、功能开发、新的实验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或研制1台及以上新型实验仪器设备;能提出和解决实验室建设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4)指导本单位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开展科研、实验研究、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等工作,主持或协助正高职务人员指导本单位业务学习,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5)科研及学术成果条件(达到下列七项中的两项,其中第A项为必备项)
A.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B.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C.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不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或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
D.主持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理工类单项经费4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8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类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2万元或累计4万元)。
E.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前四名)。
F.作为前两名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发展规划,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G.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验室建设并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岗位
(1)负责或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组织或参与制订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实验室建设规划等,协调实验室相关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参加实验室建设;负责实验室(教室)场地规划和建设;负责资料数据的收集、保管和利用;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和日常运行与维护,能熟练排除大型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积极进行业务创新,能提出和解决实验室建设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3)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等工作和研究。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任务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做好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设计1个以上的综合实验并用于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学校立项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引进过程中的可行性论证,大型仪器设备改造、功能开发、新的实验方法和技术研究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设备管理和服务工作。教学辅助人员负责教学场地的管理,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科研辅助人员负责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项目的科研及辅助工作,负责项目研究执行过程中人员的组织、仪器设备的准备、实验样品的制备,实验的开展、资料收集和整理、有关报告的撰写和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等,所制实验样品质量85%以上达到学校要求的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4)指导本单位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开展实验技术、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等工作,主持或协助正高职务人员承担本单位业务学习,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5)业绩成果条件(达到下列七项中的两项,其中第A项为必备项)
A.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B.参加编写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三或独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C.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获得的科研测试的数据(含图象、图形),被10篇以上《SCI》、《EI》、《SSCI》、《A&HCI》源刊的学术论文所采用。
D.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校级以上级别(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可不要求经费),或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6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1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2万元以上)。
E.获校级及以上级别成果、荣誉奖励。
F.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发展规划,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G.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实验室建设并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工程技术及开发岗位
(1)负责本单位工程技术设计、生产、开发、管理、研究等工作,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技和生产实际工作,坚持科技创新、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要技术问题;在研究设计部门工作者,须独立主持1项二级以上建筑设计并能组织其它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无任何质量和安全问题发生;从事技术开发、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者,能将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作贡献。
(2)指导本单位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开展科研、开发、管理工作,主持或协助正高职务人员指导本单位业务学习,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3)业绩成果条件(达到下列七项中的两项,对工程技术人员第A项为必备项,对技术开发人员第G项为必备项)
A.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B.参加编写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三位或独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C.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部委、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6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0万元以上)。
D.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生产项目,经成果验收与鉴定;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1项以上重点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肯定。
E.获校级及以上级别成果、荣誉奖励,或创办的科技产业被评定为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企业或高科技企业。
F.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发展规划,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已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G.承担社会服务工作或技术开发工作,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聘期内个人每年为学校上缴金额达到2.4万元及以上(不含应上缴学校股份分红、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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