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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任的职务包括兼任的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基金会兼任的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
在企业兼任的职务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董事长、总经理等)、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在此前提下,根据工作和学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以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经校党委同意,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附件1)或《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附件2),并附拟兼职情况说明、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等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3)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科研处、教务处、外事处等部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并同时将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中层领导干部应主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兼职,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不符合规定的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2.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
3.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需提交材料
4.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需提交材料
附件1
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或分管工作
已在社团兼职情况 兼任职务 审批机关 审批时间 是否取酬
拟兼任社团职务及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拟兼职起始时间 年 至 年
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
(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
是否超过兼职届期界限? [ ]是[ ]否
是否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 ]是[ ]否
是否领取报酬? [ ]是[ ]否
所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乡新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或分管工作
拟兼任企业职务及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拟兼职起始时间 年 至 年
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
企业意见 该人员是否领取报酬? [ ]是[ ]否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年 月 日
附件3
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需提交材料
干部应在社团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1份
内容包括:
1.社团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注明是否属于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2.干部职务,兼职理由,本人在其他社团中已兼职情况,现申请兼职社团召开选举会议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干部已兼任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干部属新兼任社团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需说明社团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附件
1.社团邀请函。
2.非中共党员的,需额外提交党委统战部意见。
3.社团现任领导干部名单。
4.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社团筹备的证明材料。
5.社团章程。
6.其他材料。
注:干部拟在省外或全国社团兼职的,不需要提供4、5两项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一份。
附件4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需提交材料
干部应拟在企业兼职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1份
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兼职期限及理由。
3.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预计取酬金额。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附件
1.企业邀请函。
2.非中共党员的,需额外提交党委统战部意见。
3.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提供一份。
中共乡新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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