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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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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26编辑:俞茜苏安监规〔2011〕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编辑:俞茜

苏安监规〔2011〕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对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要对照《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配备职业卫生医师或者聘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录用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二)转岗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临时或者外包用工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和观察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在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增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频次:

(一)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

(二)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工种的;

(三)长期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者高浓度粉尘作业的;

(四)企业认为有必要或者自愿申请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业人员退休的;

(二)从业人员换岗后不再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从业人员准备调离本企业的;

(四)从业人员自行离职的。

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移交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四)工作过程中出现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向委托的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体检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七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从业人员本人。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体检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经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医疗诊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其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

(二)对需要复查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安排其复查;

(三)对已出现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已经造成从业人员健康损害或者发生职业病(疑似)的作业场所,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改善劳动安全条件,防范职业危害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一)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

(三)出现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健康损害的;

(四)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作业场所检测超标或者其他职业危害原因导致职工情绪波动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名单,报告给企业及其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现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详见附表);

(二)所在作业场所的历年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历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建议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身体损害)诊疗等健康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劳动合同等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二)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的委托书;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总体评价报告;

(六)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七)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八)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查询、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和体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告知等情况;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个人档案、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处置、体检复查、职业禁忌调离出现健康损害救治、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安置情况;

(六)从业人员出现健康损害异常、中毒以及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对监测检测超过国家标准、体检异常以及因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情绪异常报告情况;

(七)企业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企业和作业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调阅或者复制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企业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工体检异常、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中毒事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的监管,同时,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与体检机构联动机制,动态掌握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数据,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企业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是指工作中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表: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表

一、个人基本信息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工作单位

二、职业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所在车间(部门)

班组

工种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

接触时间

防护措施

月~

月~

月~

三、个人生活史

吸烟史

每天吸烟(

)包、烟龄(

)年

饮酒史

每天饮酒(

)两、饮酒(

)年

女工月经史

每次行经天数:(

)天,

月经初潮年龄:(

)岁,

经期间隔天数:(

)天,闭经年龄:(

)岁。

女工生育史

足月产次数(

)、早产次数(

)、流产次数(

)、现存子女数(

四、既往史

既往预防接种史

乙肝(

)、卡介苗(

)、脊灰(

)、百三联(

)、麻疹(

)、乙脑(

)、A群流脑(

)、甲肝(

)、麻风疹(

)、麻腮(

)、麻风腮(

)、A+C群流脑(

既往传染病史(列出患过的传染病)

药物及其他过敏史(列出过敏药物)

健康状况及患病史

是否做过手术

是(

);否(

是否接受过输血

是(

);否(

是否患职业病

是(

);否(

是否受过外伤

是(

);否(

五、家族史

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

是否有人患结核、肝炎等传染病

是否患糖尿病、血友病等遗传病

死亡者的死因

篇2:2020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关键词:护士,年终总结,监护室,XX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一名真正的好护士不仅是技术上的顶尖人才,而且是最有爱心、最有耐心的。这爱心和耐心是上帝赐给天使的翅膀,是天使带给病人的礼物。我工作在icu,重症监护室里发生的故事常常不动声色地体现着“以病人为中心。”icu实行的是24小时无陪护制度,每位住进icu的患者所有的治疗、护理以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监护室护士年终总结

一名真正的好护士不仅是技术上的顶尖人才,而且是最有爱心、最有耐心的。这爱心和耐心是上帝赐给天使的翅膀,是天使带给病人的礼物。

我工作在icu,重症监护室里发生的故事常常不动声色地体现着“以病人为中心。”

icu实行的是24小时无陪护制度,每位住进icu的患者所有的治疗、护理以及喂饭、喂水生活照料全是由护士完成。

在icu工作的护士,都有这样一个愿望,要把我管的病人管理得干净清爽。每天早上晨间护理第一件事就是为患者进行全身温水擦浴。说出来你们不信,我们碰见几个几年没洗澡的老人,掀开被子,全身发出难闻的汗臭味,用毛巾一擦,皮屑直掉。当我们用四盆水帮一位老人擦洗完后,他连声说:“谢谢,谢谢,太舒服了。”

大多数重症病人是不能讲话的,及时发现问题,靠的就是护士的眼睛和经验。

“咳嗽,再咳一下,用点力气,”我们经常在吸痰的时候,鼓励清醒、气道开放的病人增加咳嗽的次数,气道湿化后患者一阵呛咳,痰立刻从人工气道往外喷,来不及就会喷到护士的衣服和身上,“刚才很不错,来,再咳一次,”尽管谁都知道衣服脏了,要立马换衣服,可我们的护士眉头都不皱一下,继续鼓励病人咳嗽,清理干净。如果病人状况好转,咳嗽次数增多,吸痰有效,护士们就会很高兴,也只有这样的天使,他们的爱如此纯洁。

在icu病房外家属的眼睛里,我们只是那进出忙碌,连走带跑的身影,在病房里,我们确是病人身边唯一的依靠。

去年夏天,我们收治一例车祸的男性中年患者,多处肋骨骨折、双股骨骨折,完全不能动弹。病情稳定后,解一次大便,需要科里四位护士一齐用力把他抬起来,一百五十多斤的身子,而且还必须用力均匀。可不轻啊!开始他死活不肯,在我们耐心解释和劝说下才勉强答应了。放进便盆,解完大便,我们先用纸擦净肛周,再用温水毛巾洗干净,等我们做完这一切,为他盖好被子时,发现他的眼圈红了,眼泪已悄无声息地落下。“你们真好,好得我过意不去。”“没事,没事,只要你好起来就行。”

你要问icu的护士什么时候最高兴,那么让我来告诉你,病人一天天稳定,一天天恢复,我们心里最舒坦。

在生命的单程列车上,护士高超的服务,将使人生旅途的终点得到延伸。

提起九十五岁高龄的老红军郑毅爷爷,相信在座的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他是我们医院的家属,也是市里仅有的几个离休干部。去年的冬天,他因结肠癌做完造瘘手术后转入icu。在icu里开始的几天,生命体征很不稳定,心率快,血压忽高忽低,病情极为危重科里的每一个人心里的弦都绷得紧紧的,不敢有一丝的懈怠。经过几天的努力,病情逐渐好转了。后来的几天,老人只要精神好一点,就会给我们讲他当年的光辉岁月,我们认真听,他讲起来可真是滔滔不绝。他把我们当成了他的知音,我们也乐意成为他的忘年交。

他九十五岁的生日就是在icu里度过的,生日那天,科里的医生护士走到他的身边,对着他的耳朵说“祝您生日快乐”,“祝您早点康复!”听完这简单的话语,他的脸上露出孩子般羞涩天真的笑容。

尽管最终他还是离去了,但是我们知道我们曾陪伴他度过生命最后的十八天,我们曾努力试图把他从死亡线上拽回来。

篇3: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本文关键词:监护,留守,农村,儿童,制度

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本文简介: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论文摘要: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依法所享有的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的监督保护权是监护权。农村留守儿童属于未成年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虽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

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本文内容:

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论文摘要: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依法所享有的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的监督保护权是监护权。农村留守儿童属于未成年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虽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

是相关法条相当原则化。目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乏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显滞后,而且没有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完善。

关键词:监护制度

监护权

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有这么一群孩子:出生几个月大就被迫与父母分离,自小生活独立,而又内心充满恐惧,渴望亲情又觉得世界上最珍贵的父爱、母爱是那么不可及。当拿起电话想给远方的父母打电话时,却在一句“爸爸、妈妈”声中无语,因为多年没有见过父母的面,父母对于他们来说是那么的陌生。这群孩子就是我们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而随之增加的就是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不容乐观,甚至是令人担忧。据网上搜集的资料显示:铜仁地区留守儿童达14万,占适龄儿童少年总数的23%。这是一组惊人的数据。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当中大部分父母进城务工,而由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亲戚代为看管。而由于作为第一监护人的父母亲监护的缺失,使得他们在身体上、心理上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更不用说其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予以保障。他们对亲情的渴望和现实亲情的缺失,使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导致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所以,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将成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第二、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昂贵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生畏。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第三、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目前,我国没有对监护人的道德水平、文化素质等诸多影响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因素进行考虑。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小孩委托给他人看管,更加没有考虑这些因素。笔者认为,要明确规定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其不当履行职责时须承担的监护责任。

第四、发挥生源地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改善寄宿制学校的软、硬件设施。现阶段,大部分父母是将孩子留在出生地上学,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环境有所改善。

第五、建立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监督监护人履行相应的职责,笔者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时提供帮助。同时要发挥村民居委会的作用,由村委会协助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朱俊芳;关注农村“留守儿”的思想道德教育[J];贵州教育;2005年10期

2叶敬忠;王伊欢;;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与特点[J];人口学刊;2006年03期

3肖正德;;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进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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