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司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办公环境,规范,公司
规范公司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康缘药业办公环境和员工仪容仪表管理细则为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营造愉悦的工作环境和培养高素养的员工队伍,提升公司办公环境和对外良好形象,特制订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行管、研发中心及制造分公司管理和后勤所有部门和员工。二、细则内容主要针对部门员工仪容仪表、办公用品摆放、卫生清洁和物品、文
规范公司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康缘药业办公环境和员工仪容仪表管理细则
为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营造愉悦的工作环境和培养高素养的员工队伍,提升公司办公环境和对外良好形象,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行管、研发中心及制造分公司管理和后勤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细则内容
主要针对部门员工仪容仪表、办公用品摆放、卫生清洁和物品、文件整理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奖惩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过渡期为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后仍未按规范要求的部门和员工,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以后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四、组织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实施本细则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进行落实,并抓好日常管理工作。本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
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仪容仪表检查表
附件2:办公用品摆放规范要求检查表
附件3:部门卫生清洁标准检查表
附件4:办公用品及文件清理要求检查表
附件1:
仪表仪容检查表
仪容仪表规范要求
自检频率
总务部检查记录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得体、大方、整洁。(3分)
每
个
工
作
日
2、男员工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发不过耳,不准留胡须;头发不得染奇异颜色;不得戴项链、手链。(3分)
3、男员工工作时间不得穿广告衫、无领服装、西装短裤;着衬衫时,衬衫下摆扎在裤内,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工作期间原则上穿皮鞋,不准裸脚穿鞋,不准穿露趾凉鞋。穿鞋行走尽量避免与地板发出声响,以致影响他人办公。(4分)
4、女员工不得梳奇异发型和染奇异颜色(如深黄、蓝色、红色等,现有颜色自行消退),卷发不得散披在肩上;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4分)
5、女员工工作时间不得穿运动短装、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夏季一律穿肉色丝袜,不得裸脚穿鞋,不得穿尖底高跟鞋和拖式凉鞋,尽量避免与地板发出声响,以致影响他人办公。(4分)
6、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员工,办公室要自备西服,以便有重要业务活动时穿用。(3分)
7、员工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正挂于胸前。(2分)
附件2:
办公用品摆放规范要求检查表
办公用品摆放规范要求
自检频率
总务部
检查记录
1、办公桌:办公桌一律面向门口,与走廊平行摆放(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同意)。办公桌面除电脑、口杯(提倡自备)、电话、文具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4分)
每
个
工
作
日
2、坐椅:靠背、坐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调正。(2分)
3、电脑:显示器呈45°角贴墙放置,横式主机置显示器下,竖式主机置专用活动柜内。(2分)
4、文件架:一律置于办公桌行人一侧上角,只存放常用或正在办理的文件材料,并用蓝色塑料文件夹分类收纳。(4分)
5、拖柜:置办公桌右下方。(2分)
6、活动柜:置办公桌左下方,可摆放少量工具书。(2分)
7、垃圾桶:罩塑料袋,坐椅旁贴墙放置。(2分)
8、文件材料:统一装入档案盒置书柜内,不得放在书柜顶部或随意散放。(2分)
9、卡座屏风:内外侧不允许有任何张贴。(2分)
10、饮水机、洗脸架、衣帽架、沙发、接待椅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移动;接待椅用完随时归位。(4分)
11、报刊:必须上报架;业务书籍按序放入拖柜。(2分)
12、外衣手袋:置挂于衣帽架或柜子内,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2分)
13、室内墙面不得张贴任何工作资料。(2分)
14、办公柜根据办公室具体情况有序规范排放;内部资料分类整理,摆放规范整齐,柜顶不得放任何资料和物品。(4分)
15、室内可摆放少量花木美化办公环境,但要做好保养,防止枯萎。(2分)
附件3:
部门卫生清洁标准检查表
卫生清洁标准
自检频率
总务部检查记录
1、桌面:每天早晨上班前进行擦洗,无灰尘水渍污迹。(3分)
每天
2、地面:每天早晨上班前进行清扫,无纸屑无水渍污迹。(3分)
每天
3、垃圾桶:每天早晨清理,罩塑料袋。(2分)
每天
4、传真机、打印机:每周擦洗,无灰尘,每周用酒精消毒一次。(3分)
每周
5、椅子:每周擦洗椅,确保无灰尘。(3分)
每周
6、电话:每周用清水擦洗,用酒精消毒一次。(2分)
每周
7、电脑:每周用清洗纸擦洗,显示器无灰尘,主机无灰尘,键盘、鼠标无黑迹,垫板美观。(3分)
每周
8、报刊、洗脸、衣帽架:每周清洗,无灰尘。(2分)
每周
9、文件柜:每周擦洗一次。(2分)
每周
10、沙发每周清洁一次。(4分)
每周
附件4:
办公用品及文件清理要求检查表
办公用品及文件清理要求
自检频率
总务部检查记录
1、笔、墨、计算器等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用完后放摆于固定地方,每周六上午办公室安排人员到各部门进行集中回收清理。(4分)
每周
2、
每天清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须存档的按要求及时归档,可销毁的置放于固定地方,每周六上午办公室安排人员到各部门进行集中回收清理。(4分)
每周
另:每天下班时要关闭所有门窗和所有办公用品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和勤俭节约。(4分)
每天
篇2: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千阳县,科技发展,管理办法,基金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科技开发能力,加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一)县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专项拨款;(二)县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确定的资金;(三)科技三项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科技开发能力,加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专项拨款;
(二)县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确定的资金;
(三)科技三项费用中有偿合同项目的资金占用费;
(四)科技发展基金投资入股项目的利润;
(五)其它渠道。
第三条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列入“火炬”、“星火”及县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包括科技成果推广、专利技术实施及科研成果批量试生产和中间试验项目,重大科技攻关、新技术前期开发项目;
(二)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资金周转快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需短期周转资金的项目;
(三)技术水平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及必备条件:
(一)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及合资企业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单位和科研生产联合体;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或科技依托单位,并有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可靠的担保单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筹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第五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1-2年(含2年)为中期,2-3年为长期,其中长期借款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第六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单独核算。
第七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入股两种形式。
(一)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批量生产的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有偿使用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短期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中长期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项目按期完成,并按时全部还款的(含占用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资金占用费的20-30%,奖励对象为承担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及主管部门。
(二)对具有一定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采取投资入股、按比例分成的方式。
第八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分批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就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开发能力、经费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后,择优审批。
第九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合同制,基金使用单位凭批文,与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签订“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合同”,属投资入股的项目合同还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县财政局按合同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条
县科技基金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合同。项目结束后,应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长期借款的项目,每年年终要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未按时报送的,不办理项目验收(鉴定)手续。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县科技发展项目的项目,计划下达1个半月内未办理基金使用手续的,视同自行撤销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期还款,如无故拖欠或逾期不还的,对逾期部分加收资金占用费的1-2倍,直到全部归还为止。同时,停止安排该单位的基金项目2-3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遭到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遇到各种社会客观环境的制约,又确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合同要求,影响项目进度及原定还款期限的,用款单位应在合同期前1个月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查签署处理意见后,方可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并确定项目风险损失。项目风险损失的总金额每年控制在基金总额的3%以内。
第十四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转借,若有违反,除对违约部分的资金加收资金使用费的2-3倍外,情节严重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5月1日
篇3:青建质字《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质字《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备案,登记,通知
青建质字《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简介:青建质字[2001]117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市(区)质监站、各专业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
青建质字《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内容:
青建质字[2001]117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市(区)质监站、各专业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和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委制定了《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以来,我市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年来在严把准用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劣质建材的查处工作,对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的单位实行严管重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有效地遏制了劣质产品的泛滥,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开放、竞争的要求。为此,市建委决定对原准用认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凡原“准用证“有效期未满均视为已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二: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
2001年3月27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杨军副市长,罗永明副秘书长,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附件一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和装饰材料。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技术政策和工程材料的质量现状,对影响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部分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并定期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公布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第五条
凡列入本市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时,必须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设立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材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材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技术政策和质量管理的要求,提出本市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产品目录;
(三)制定本市登记备案产品的审查条件;
(四)确认登记备案产品的技术标准,制订相关的补充技术规定;
(五)受理登记备案产品的申请资料,审核、核查并确认;
(六)定期发布登记备案产品的目录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
(七)对登记备案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八)提供与登记备案工作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咨询。
第三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七条
国内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或地、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产品(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证书;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建材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二)建材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需对企业进行核查的,应于七日前通知企业;
(四)经审核或核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
经审核获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市建委发给备案登记证明,并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销售方供货时应向采购方提供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做相应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中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未登记备案的产品应清除出场。已用于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供方)应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登记备案产品。发现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省及本市的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废品或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在产品试生产期间经审核可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管理部门报告一次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建材办公室提出重新登记备案申请。过期未办理重新登记备案的产品予以注销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建材办公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认证管理办法》(青建质字[1999]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分类目录
第1类
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第2类
门窗
PVC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建筑幕墙
第3类
给、排水和供热用管材、管件
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给水、排水和供热用塑料及复合材料管材管件、供热用热镀锌焊接钢管、热镀锌玛钢管件、给水用铜管及管件
第4类
墙地面镶贴材料
陶瓷内外墙砖、陶瓷地砖、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饰面砖
第5类
内外墙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建筑室内用腻子
第6类
电线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第7类
采暖散热器
铸铁散热器、钢制散热器、铝合金散热器
第8类
建筑钢筋
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砼用热轧光圆钢筋、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冷拔螺旋钢筋、冷轧扭钢筋
第9类
建筑防水材料
沥青、橡胶、合成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第10类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剂、引气剂、防冻剂、膨胀剂
第11类
电器接插件及电线套管
低压电器开关、低压电器插座、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第12类
低压照明配电箱
开关箱、插座箱、计量箱、漏电保安箱、配电箱
第13类
卫生洁具
蹲便器、坐便器、小便器、洗面器、洗盆、浴盆
第14类
室内给水、供暖用阀门(Φ50mm以下各种阀门)、水嘴
注:
现登记备案程序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其它:
(1)属于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的产品提供证书;
(2)饮用水管材管件须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3)需注明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4)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二份;
(5)进口产品应有相关的报关资料复印件;
提交的执照、证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签发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
主题词:建设工程
材料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法制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