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换货商品细则(公示) 本文关键词:公示,细则,退换货,商品
退换货商品细则(公示) 本文简介:退换商品公示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商城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办理退换货:1.售出的商品无质量问题,在15日内不脏、不残、未洗涤、保持原质原貌,原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均可退换。2.商品质量不符
退换货商品细则(公示) 本文内容:
退换商品公示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
商城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办理退换货:
1.
售出的商品无质量问题,在15日内不脏、不残、未洗涤、保持原质原貌,原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均可退换。
2.
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计量、卫生、安全等规定的,购销双方有争议,不能直接判定有质量问题的,依照国家检测部门或执法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处理,确属质量问题的,凭国家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顾客要求予以退换,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3.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
退换商品时需按原购买方式办理,并出示原购买时使用的相关卡、证,使用银行卡结账的商品,银行将直接退到您的账户,自办理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到账,办理时需出具购物小票、刷卡单和您结账时使用的银行卡。
5.
团购物品请出示相关凭证和联系相关销售人员处理退换货事宜。
6.
促销期间购买的商品需退换时,应退回相应的促销得利。
二.商城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换:
1.
无购物凭证及保修单,票货不符,涂改凭证的。
2.
已表明实际处理原因的商品。
3.
售后使用不当,保管不当,导致商品损坏的。
4.
因顾客自行拆解商品导致损坏的。
5.
商品使用期已超过三包期限的。
三.无质量问题的下列商品(特殊商品)不予退换:
1.
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商品,包括食品、保健品、烟酒、化妆品、洗涤用品、护理用品等。
2.
泳装、内衣、内裤、袜子等贴身服装。
3.
消耗类商品、感光材料、打火机及消耗材料、电池等。
4.
照摄器材、数码视听商品、图书、音像制品等。
5.
工艺品、金银珠宝饰品、眼镜、钟表等。
6.
婴儿用品、儿童玩具类、充气类商品。
7.
拆开剪断或其他现场表明的商品。
8.
大型健身器材类商品。
9.
高档商品:如:高档手表、高档服装等商品。
10.
销售时已经注明“特价处理不退不换”字样的商品。
11.
所有已经拆开包装的商品,已经组装过的商品,已经修改过的商品(包括修改裤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