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材料,培训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本文简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公共场所是人类社会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的种类很多,环境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公共场所的环境及卫生状况具有以下特点:①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③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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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公共场所是人类社会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的种类很多,环境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公共场所的环境及卫生状况具有以下特点:①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③建筑和布局不合理;④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其卫生质量,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于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同时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为了帮助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广大从业人员系统地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行业卫生规范,掌握行业卫生标准,熟知公共场所基础卫生知识,我们编写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试题共200题,并组织大家作一些讲解,目的就是希望大家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按照公共场所行业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达到各项卫生标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水平,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切实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履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要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②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③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④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⑥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⑦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盐城市已于2009年在住宿业、沐浴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四个行业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业等公共场所,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各类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③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①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②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①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②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③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④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⑤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⑥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⑧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⑨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一种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立法意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都要从设计、建设、经常性卫生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确保人群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的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指标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及微生物指标。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物理指标有4类,即新风量、噪声、微小气候和照度。通常情况下,室内外空气交换(即通风量)是保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通风显得更加重要。新风特指室外空气,新风量表示室内空气“新鲜”程度、室内通风效果的指标。通风分为自然通风(如开窗、开门)和机械通风。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属于机械通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噪声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脏系统、心理和听力等会造成影响,甚至损伤。规定噪声限值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商店、医院候诊室及影剧院、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等因素,它们除了直接作用于人体外,还作用于人体周围的环境,影响人们的卫生生活条件,从而影响人体健康。温度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有一定影响,过冷和过热可导致人体免疫能力降低,相对湿度的过高或过低同样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室内适宜温度夏季为24~28℃,冬季为18~22℃。风速对人体的热平衡起重要作用,夏季空气流动可促进人体散热,冬季空气流动会使人更加感到寒冷,因此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三个因素是综合作用于人体。公共场所适宜的采光和照明,可以减少视力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化学指标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甲醛、氨、游离性余氯等。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略轻于空气。它是含碳燃料、卷烟燃烧不完全的产物。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人群吸烟和使用燃气灶和小型煤油加热器,一氧化碳的卫生学意义在于空气中的一氧化碳进入人体肺泡后迅速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阻止氧与血红蛋白的结合,它不仅减少红细胞的携氧能力,而且还抑制和减慢氧合血红蛋白的离解释放能力,造成组织缺氧使机体代谢发生紊乱。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首先是将中毒者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中毒者呼吸道通畅,并立即送往医院。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主要来自人体呼出气和香烟烟气。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与细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体臭等污染物浓度成正比。现在地球上气温越来越高,也是二氧化碳增多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粒径用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表示,能进入呼吸道的质量中值直径为10mm的颗粒物。颗粒物是空气污染物中的主体。因其多形、多孔和可吸附性,可成为各种污染物载体,故颗粒物是一种成份复杂、可以较长期悬浮于空气中的一种以气溶胶状态存在的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和空气细菌总数三者之间有密切关系,是综合评价室内空气污染的重要指标。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与人群呼吸道疾病直接相关。甲醛是无色、具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气体,室内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燃料和烟叶的不完全燃烧,二是来自建筑材料、装饰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产品。它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氨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生活环境中的氨主要来自生物性废弃物,公共场所中氨主要来自烫发场所。氨有很强的刺激性,可引起眼睛和皮肤的烧灼感,经呼吸道吸入时可以使接触者出现一系列症状,严重时可出现支气管痉挛及肺水肿。游离性余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般时间后有适量的氯留存于水中,水中所剩余的氯量。游离性余氯的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受到再污染,但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游泳池水是连续污染、连续消毒的过程,为保持消毒的及时性、有效性、科学性,国家规定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为0.3~0.5mg/L。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主要是空气细菌总数。公共场所细菌主要来源于人们的活动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特别是湿度大、灰尘多、通风不良、日光不足的情况下,细菌生存时间和致病性可以保持较长时间,因此,应对室内微生物的污染程度做出数量上的限制,以细菌总数作为室内空气细菌的评价指标。
2001年国家颁布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主要是预防与公共场所卫生有关的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并能在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它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点,预防公共场所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易在公共场所传播的疾病有: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皮肤性传染病、性病等。肠道传染病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控制肠道传染病传播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消毒工作、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消灭苍蝇、蟑螂等媒介昆虫、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呼吸道传染病主要包括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等。控制呼吸道疾病传播的主要措施是加强通风换气,改善采光,温度要适宜;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室内空气要进行消毒,游人特别是儿童要尽量少去或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采用湿扫或吸尘器清扫,以减少空气中可吸入尘的浓度;严禁随地吐痰,垃圾要日产日清;供旅客用的被褥等卧具要及时更换、洗涤、消毒。皮肤性疾病主要包括癣病、疥疮等,预防措施主要是宾馆的用品、用具要坚持一客一换,各种用品用具及时消毒,理发场所为皮肤病患者准备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修脚工具也要严格消毒,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旅客丢弃的衣物要妥善处理。性病是指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一类传染病,公共场所常见性病有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和艾滋病。传播途径主要是直接传播、使用不洁公共用品用具、输血等,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加强卫生管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性生活卫生,搞好卫生宣传教育。
为了应对非典,卫生部于2003年8月第一次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2006年2月卫生部又颁布了修改后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空调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是这个规范中的主要卫生指标。空调系统内的军团菌是引起人群呼吸系统传染病(军团病)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构成的最大威胁。军团菌的种类有30余种,其中以嗜肺军团菌致病性最强。军团病是由嗜肺军团菌引起的以肺炎为主的急性呼吸系统传染病。军团菌也称为“退伍军人杆菌”,产生于自然环境中,在温水里及潮热的地方蔓延。人工供水系统为军团菌的大量繁殖提供生存环境,如淋浴器、矿泉池、喷泉以及空调设备的冷却水塔。军团菌可以繁殖的水温条件是20~50℃,水温70℃以上军团菌难以生存。军团菌隐藏在空调制冷装置中,随冷风吹出浮游在空气中,人体吸入后产生疾病。因此,《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公共场所由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用物品反复使用,极易受到污染,导致疾病传播的实例屡见不鲜。因此做好公用物品消毒,是改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的的重要环节。公共场所不论档次高低,均应将消毒列为卫生工作之首。公共场所单位应建有专用消毒间,配备去污、清洗、消毒的专用水池,应有足够的消毒柜、保洁柜和清洁剂、消毒剂及配制器具的盛放柜。消毒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消毒后的公共物品应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内。应制定严密的消毒程序,做到“去污清洗过程要彻底,浸泡消毒时间要足够,清水冲洗工作要认真,清洁剂和消毒剂的配制要科学,保洁措施要严密”。
消毒即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之达到无害化的处理。消毒的方法很多,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物理法多利用加热、过滤或各种辐射线的处理,一般来说,作用较快速,并且不会留下残余的有害物质。化学法的使用往往涉及到药物的毒性与腐蚀性,而且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也较复杂,多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生物法由于作用缓慢,效果有限,在公用物品消毒中基本不用。
物理消毒法又可分为机械、热力、
紫外线、过滤和辐射等方法。公用物品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①机械除菌,如冲洗、清扫、刷除、擦抹,如在消除操作中使用表面活性剂,效果更好;②热力消毒,分为干热和湿热两种。湿热可凝固病原体的蛋白质使微生物灭活,干热则可使病原体缺水份,酶的活力丧失,使微生物内源性分解代谢停止,导致微生物死亡。干热和湿热消毒虽然都是利用热的作用杀菌,但由于本身的性质与传导介质的不同,消毒对象、效果也不相同。煮沸消毒使水的对流作用传导热力,使蛋白质迅速凝固变性,杀灭微生物,是简单易行最常用的一种消毒方法,适用于各种公用器皿的消毒。被消毒物品应先清洗,后煮沸,煮沸消毒物品应全部浸入水中,不透水物品应垂直放置,以利沸水对流,物品不宜放置过多,一般不超过容器的四分之三,对导热不良的物品,在煮沸时应搅拌翻动。流通蒸汽消毒,主要利用水蒸汽的热力进行消毒,优点是热量大,穿透力强,能深入衣物内部,物品受热快,消毒效果比干热空气好,消毒时间应从冒出蒸汽时开始计算,消毒物品宜用有孔容器盛装,以利蒸汽流通。高压蒸汽消毒,除具有流通蒸汽消毒的特点外,由于有较高的压力,穿透力比流通蒸汽强,温度也高,可提高到100℃以上,是热力消毒中最好的一种方法。煮沸、蒸汽消毒的温度应达100℃持续作用20分钟以上。凡金属品、玻璃器皿、陶瓷器、棉织品和餐具等耐湿热物品,均可用湿热消毒法消毒。塑料制品、化学纤维织物等怕热物品则不能用湿热消毒法消毒。干热空气消毒即干烤,是在无水无湿状态下,高温使病原体失水,蛋白质凝固,酶的作用消失以致引起病原体死亡,达到消毒目的。穿透性较湿热消毒差,穿透速度慢,多用于在高温下不损坏、不变质、不碳化物品的消毒,如玻璃、金属、陶瓷制品等但不适用于对纤维织物、塑料制品的消毒,红外线消毒是干热消毒的一种,一般需保持120℃作用30分钟。熨烫也是干热消毒,热熨斗的温度可达200℃,5~11秒钟可达到消毒效果。紫外线是一种低能量的电磁辐射,当微生物被紫外线照射以后,引起细胞内的化学变化使微生物死亡。紫外线杀菌谱广,对悬浮于空气、液体中或沉着于物体表面的微生物都可采用紫外线灯管照射消毒。但紫外线穿透性差,照射不到的部位没有杀菌作用,只适用于消毒表面平坦的物体,不能用于床上用品、毛巾等消毒。消毒污染物表面时,灯管距污染物表面不宜超过一米,照射30分钟以上。紫外线灯用于空气消毒,一般按消毒场所地面积10~15平方米安装30W无臭氧紫外线灯一盏,悬挂高度距地面2米左右,紫外线灯水平悬挂,分布均匀,上方要装金属反光罩,开关置于间外,每次连续开启60分钟以上。温度在10~55℃时,对紫外线灯杀菌无显著影响,但在4℃以下则完全丧失杀菌作用,紫外线灯连续照射4000个小时左右,灯管即失去杀菌作用。
化学消毒法是指利用药物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所用药物称为化学消毒剂,常用含氯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是指溶于水中可产生次氯酸的消毒剂,此类消毒剂的优点是可杀灭所有类型的微生物,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缺点是易受有机物及酸碱度的影响,能漂白、腐蚀物品,有的种类不够稳定,有效氯易丧失。使用含氯消毒剂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阴冷、避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每4小时更换一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时间应作用15分钟以上,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无论是物理消毒还是化学消毒,温度越高,杀灭效果越好。一般强度越高微生物越易死亡,时间越长微生物遭到杀灭的机率也越大。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素质是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但标志着从业人员的行为美,也是职业道德和服务素质的具体表现。1、讲究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①勤洗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接触不洁物品后都应洗手,洗手时最好能用流水加肥皂多冲洗几次;②勤理发。头发和头皮常常粘附不少皮脂、皮屑和微生物,蓬头垢面接待顾客是不礼貌不卫生的行为,从业人员必须保持头发的清洁,定期理发;③勤洗澡。洗澡可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减轻皮肤角化干燥,避免皮肤搔痒脱屑,清除汗污异味,消除疲劳。夏季最好每天冲洗一次,冬季至少一周洗澡一次,公共场所尤应提倡淋浴;④勤换衣服和工作服。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清洁整齐,勤洗勤换,肮脏、污秽的工作服会污染公共场所的环境和服务用具。因此,工作服应定期换洗,必要时应消毒。从业人员的衣服要经常清洗,特别是内衣的衣口、袖口应不见油渍。公共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因此,从业人员的着装一定要美观、大方、整齐。2、克服不卫生的坏毛病、坏习惯,如用手抠耳朵、挖鼻孔、揉眼睛、搔头皮等。3、不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4、不用手沾唾沫点钞票、证券。5、经常修剪指甲。6、工作时间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在岗位上用餐。一些特殊行业(如理发业)的从业人员,给顾客刮脸时必须戴口罩,等等。
公共场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以上主要讲解了公共场所的一些共性卫生知识,住宿业、沐浴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还有专业的卫生规范,希望大家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为全面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提升盐城城市形象作出积极的贡献!
篇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q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q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q 本文简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目录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四、操作间卫生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q 本文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四、操作间卫生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
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
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
操作间卫生制度
一、操作加工间布局要合理,所用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垃圾、杂物随时清理。
三、排烟、排气设施齐全有效,通风良好。保持下水道畅通,地沟内无积水、无污物。
四、健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
五、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摆放整齐。所有食品用具或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食品加工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七、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要清洁无灰尘,无油污,洗菜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八、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整齐、干燥、卫生。
九、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操作间地面、墙壁、顶棚、炉灶、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十一、食品容器、食用工具、案板等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保持干燥。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十三、操作人员在厨房操作间内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十四、操作间的废弃物、垃圾等要及时扫除、处理。
十五、操作间应保持沟道畅通,无积水。
十六、建立日常和定期清扫制度,实行厨房卫生分片包干等责任制。
篇3: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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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 本文简介:QSF—2010—19002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0]6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公共场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 本文内容:
QSF—2010—190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
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10]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
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省城乡公厕配置不足,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难等问题,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进行登记,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县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并接受属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即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乱堆物品、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糟)内不积存尿液,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地面、墙壁、顶棚及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干净整洁。
第九条
保持厕所设施完好,即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确保能够使用。
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补助专项资金,对厕所管理达标的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补贴一定比例的改造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