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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财政所设置专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第二条现金管理应严格支出范围、收入及时缴存。第三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白条”抵库。第四条现金收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
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设置专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支出范围、收入及时缴存。
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现金支付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六条
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临时借用现金要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否则,要及时入账。
第七条
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现金安全。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
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票据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
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定期缴验制度。
第四条
首次申领票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第五条
领购票据时需持有《票据登记簿》,缴旧领新。
第六条
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项、少联、错号等情况。
第七条
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级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二条
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
(一)新建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依据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镇政府购置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财政所必须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购置后1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镇政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镇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处置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镇政府固定资产情况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按照区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处置、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其做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资产安全。
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所计算机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和所域网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计算机包括本所所有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
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切实维护好计算机的软硬件设施。在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正确安装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定期查杀计算机网络病毒,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不得自行关闭或删除单位指定的防毒软件。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安装电脑软件,减少计算机病毒传染机率。
第三条
计算机只能通过单位指定的线路接入互联网,严禁私自使用其他方式绕过单位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聊天、游戏、视频等一切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浏览、下载、传播色情、暴力形态等各种不健康、非法的图片资料;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
第四条
如果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及时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查修,在故障不明之前严禁启动机器。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五条
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将含有工作秘密性质的财政数据、资料发布到对外网站上或者在内部网上任意共享。操作人员的密码要互相保密,严禁串用,为安全起见应不定期更换自己的口令,口令应设置为6位数以上。如泄漏密码造成损失,由密码所有者负责。
第六条
严禁将计算机及有关设施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
重视数据备份工作,可将数据备份到网络服务器上。每年将需要保存的数据刻成光盘保存。
第八条
操作人员关机离开办公室前,应将计算机系统的电源连接断开。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全所每笔财务事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各会计岗位要按月及时做账,不得拖延。总预算会计要按季对其他岗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四条
财政所长负责按季对总预算会计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五条
会计岗位之间要按季对账务进行互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纠正。
第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后,先由出纳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再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由镇长进行签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财政所长、各岗位会计应按记账凭证所列业务职责范围,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审核。
第八条财政所内实行严格的印章、支票分管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所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
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
第四条
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
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外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所办理业务,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并认真解答来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岗位办理。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办理来人的业务事项或难以落实具体责任人时,应说明情况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来人发生争吵。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者的全过程,应使用文明用语。
政治及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财政部门、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财政业务知识和现行的财政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统一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和有关政策。
第三条
每月组织两次政治及业务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需临时安排的学习。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不能及时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坚持工作之余学习或补课。
第五条
对所内会计人员的学习笔记,所长要定期组织检查。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同志应对照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遵规守纪等方面的缺点作自我批评,同时对本所其他同志存在的缺点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本着交流思想,畅所欲言,互相促进的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解除疑虑,增强团结,做好本所工作。
第三条
做好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政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开展政务公开,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把便民、惠民放在工作首位,坚持依法、真实,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单、手册等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开内容,每年公开四期。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公开次数。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组织。各岗位积极配合提供公示内容,所长负责审核、组织实施。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到所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或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统一纳入本所信访管理。
第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岗位人员根据职能分工,本着依法、及时、疏导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信访工作。
第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对来人来信来访须做好详细登记,登记要包括信访人、信访时间、信访方式、请求的事项和理由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应当记录清楚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第五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对属于本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六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信访负责人要及时与所领导及相关岗位联系,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报所长签批意见,并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信访内容、领导意见、办复结果完整整理归档,建立相关台账,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