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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环境优美和谐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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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环境优美和谐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本文简介: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宏远煤业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

内外环境优美和谐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本文内容:

第一章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宏远煤业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第三条

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持续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第四条

总经理是我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环保管理工作。副经理、各业务部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五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第七条

凡本公司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须申报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第八条

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

第九条

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第十条

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工作。

第二章

环境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矿山企业污染物防治与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结合宏远煤业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公司各项环保措施执行标准如下:

第一条

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第二条

地表水:执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划方案》中的环监Ⅲ类标准。

第三条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水质标准。

第四条

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其中:工业场地执行2类区标准,村庄执行1类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类区标准。

第五条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

第六条

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及表5标准。

第七条

污、废水:执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划方案》中的环监Ⅲ类标准值,缺项部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排放标准;矿井采煤废水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中的标准。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6)中的标准:细菌总数小于100mg/L,总大肠菌数3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应低于0.05mg/L。

第九条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Ⅱ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Ⅳ类标准。

第十条

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处理规定。

第三章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为保证各项环保设施处理效果,为日常运转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我公司设立化验室对污水处理进行日常监测,同时委托左权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矿区环境每季度监测一次。

第一条

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日常监测由水暖队化验室承担,每季度委托左权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监测一次。

第二条

锅炉房烟气委托左权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第三条

无组织粉尘、噪声委托左权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由水暖队负责余氯的日常监测,并负责委托相关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司生活饮用水质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监测一次。

第五条

总工办管理人员要对监测结果做认真的分析,当污染物排放发生较大变化时,总工办与生产单位共同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解决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止污染事故扩大。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到100%。

第二条

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

第三条

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必须经井下水处理站和生活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外排或复用,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工办。尽量提高水资源复用率,减少外排量。

第四条

锅炉房废气经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确保烟尘和SO2排放浓度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标准,对除尘设备定时检查,定时维护,保证除尘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

对道路和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无组织粉尘,要采取道路洒水和车辆限量不超载、上蓬布等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六条

产噪设备要采取相应防噪、降噪措施,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噪声,首先从整体设计考虑,尽量把噪声源与人群密集的场所远离,在厂界周围、高噪声车间、办公楼周围、及厂区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和林带绿化,设备须安装减振基础,布置在厂房内,人员操作应设隔音操作室。

第七条

加强排矸场的管理,矸石运至排矸场后,要采取分层堆放、层层压实的防治措施,严防矸石自燃和经雨水冲刷而流失,对矸石沟周围进行绿化,积极开展矸石、锅炉炉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八条

职工生产、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场,与当地生活垃圾统一处理,锅炉炉渣作为矸石分层的隔离层。

第九条

对首采区开采要设站进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总结本公司的地表移动变形规律,影响范围、程度和特点,以便用于以后矿井生产和煤柱留设的科学性及可靠性,提高保护效果。

第五章

地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气质量,使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各相关部门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供销部对煤场扬尘要设岗,不间断地喷水,努力降尘,减少扬尘浓度和面积。供销部对装载机装车时煤尘飞扬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供销部要对运煤汽车限量不超载,上蓬布等,预防洒落减少扬尘。

第三条

原煤楼及皮带运输中要采取措施治理粉尘飞扬,车间主要扬(起)尘点,要安装防尘管路和喷雾设施;加强综合防尘设备和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防尘设施的齐备和完好。清理车间煤尘时,对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的电器设备和设施,要坚持执行好“停送电制度”,要在提前采取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洒水除尘,严禁用水冲刷电器设备、设施、电缆、信号运输线路、消防器材等。对于公司防尘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出来的防尘方面的问题,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无故不整改的将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罚款。

第四条

计划部要做好地面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对土方、石块等进行规范堆放,定期洒水降尘,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扬尘。

第五条

后勤部要在街道、广场等场所定期喷洒水;全厂区的垃圾箱或收容器要做到天天拉,装走垃圾后场地要打扫干净,不得无故不清理。确保厂区、街道、生活区的卫生质量。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自觉遵守环保管理相关制度,土方、石块等严禁乱堆乱放,保持生产、生活场所卫生,生活垃圾要定点堆放并及时清理用车拉走。

第六章

矿区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以矿区绿化、净化、花园化为目标,按矿区绿化的宏观布局统筹安排矿绿化工作,保证三季见花四季常青,克服随意性和短期性行为。

第二条

绿化管理人员对各种花卉、草坪、树木、绿篱精心培植细心养护,及时处理各种杂物、保持草坪、绿篱、绿化带清洁卫生。

第三条

绿化管理人员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定期对花卉、草坪、树木、绿篱浇水、施肥、松土、修剪,做到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

第四条

绿化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花卉、草坪、树木、绿篱的管理和监护,严禁人员践踏,乱折花卉、树木。

第五条

绿化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绿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绿化管理水平,保证成活率,引进和培育新品种。

第六条

花卉、草坪、树木若妨碍供电、通讯、基建管道及矿区整体规划必须移植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施工。

第七条

不准在树上拉绳晾物,随意砍伐,严禁在草坪上行走,踢足球。

第八条

不准在绿化区内随意搭棚或搞其他建筑,严禁向绿化区内倾倒垃圾。

第九条

绿化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组织进行捕捉或喷药,防止病虫害蔓延。

第十条

凡是对矿区绿化区域进行破坏,不遵守绿化管理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

第七章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整理备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

档案管理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包括业务系统文件、各种上级组织会议带回的文件),公司各部门技术人员要积极配合按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条

所有环保文件,资料应分类存放,并建立档案管理台帐,便于查询。

第四条

档案管理员应了解环保档案材料的办理过程,做到随时收集,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随意给任何人阅读,不得将档案的数量、内容、位置与无关人乱讲,做到严守企业机密。

第六条

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柜内的档案图纸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并保持卫生清洁,发现破损和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借阅环保档案资料,必须填写借阅登记卡,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到期仍须使用,可续办借阅手续,如逾期不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者,要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条

借阅档案者对所借档案不准私自涂改、剪贴、更换。

第九条

凡借阅档案者,必须保护档案材料的整洁、完整,不准将档案资料私自转借他人。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检查归还的档案资料,如发现损坏现象,应追究借阅或使用者的责任。

第八章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公司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单位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整齐。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生态环境建设列入单位发展整体规划,特制定以下考核制度:

考核项目:内外环境优美和谐共占10分。

第一条

生态环境建设未列入单位发展整体规划的扣2分。检查方式为:听汇报、检查资料等。

第二条

单位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有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取消评选资格。检查方式为:听汇报、看现场等。

第三条

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脏、乱、差的扣2分;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公共卫生设施不齐全的扣2分;绿化面积未达30%的扣1分。检查方式为:听汇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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