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正在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本文简介: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正在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甲方:(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乙方:(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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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甲方: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乙方: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中国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一次性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A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第二条、名词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约定以外,下列名词只能解释为其所定义的内容,不能作其他任何不同解释。
2.1协议标的:即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2.2总价款:乙方购买协议标的根据本协议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价款。
2.3交易完成:即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指在建工程过户手续全部完成、项目文件交接完毕和转让价款全部付清)。
2.4项目:仅指“A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建工程概况
3.1项目名称:
3.2项目地点:
3.3项目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工程骏工验收后实测面积为准。)
3.4项目范围
本项目的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转让项目包括
。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3.5项目现状:
第四条、有关在建工程的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4.1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
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4.3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4.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情况
4.5土地出让协议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4.6支付费用情况
4.7项目立项手续情况
4.8施工现场情况
第五条、在建工程已取得的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5.1规划意见书编号:
5.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5.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5.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5.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六条、协议转让范围
本协议履行完毕,甲方拥有的下列权利转移至乙方:
6.1对A项目所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
6.2附属于上述在建工程之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2.1
A项目的开发权、建设权;
6.2.2
A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6.3与在建工程有关的除第七条约定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限制转让
本协议履行完毕,甲方拥有或承担的下列权利或义务不得转移至乙方:
7.1
第八条、转让价款
8.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甲方持有的A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及在建工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8.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帐户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当在建工程所有权变更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上述价款转移至甲方账户的手续,乙方应当配合办理上述手续。
8.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第九条、其他费用
9.1甲方和乙方因本次转让而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费用,按谁聘用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9.2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按公平原则承担,即:各方自行承担有关税、费;
9.3本协议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机构的通知或相关协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条、所有权变更
10.1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双方开始办理A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办理A项目的开发权、在建工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有办理在建工程的合法法律文件,并及时提供所有证书、法律文件及国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对乙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1.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1.2甲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所属土地拥有合法的、完全的开发权、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1.3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现状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三、四、五条的约定;
11.4至交易完成日,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之上不存在任何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以外的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
11.5至交易完成日,甲方未在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6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不存在任何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权转让的不利责任;
11.7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易完成之日,甲方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11.8基于交易完成日以前(含交易完成日)的事实而产生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即使该争议、诉讼或仲裁产生于交易完成日以后。
11.9甲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
11.10在本次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报送材料、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等事项中,甲方将与乙方通力合作,以完成本次在建工程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
11.11
如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的利息、罚金及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乙方有权从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款额中抵扣本赔偿规定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额。
第十二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2.1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依法组建、有效存续,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12.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3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
12.4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等;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
13.1解除银行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方式)
13.2设定乙方对对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或所属土地的抵押权(时间、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
14.1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日内,协议双方共同与A项目建设工程承包方、监理方协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宜。
14.2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及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移交
15.1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日内,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在建工程的移交手续。
15.2甲方所指派的管理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建工程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日将工作移交给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协议双方工作人员工作及交接情况见附件一。
15.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日内,甲方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向乙方指派人员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工程的全部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15.4协议双方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过程时签署的工作移交单或资料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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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篇3: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本文关键词:云浮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推广
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本文简介: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编号: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规划证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层数、幢数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个人)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个人)意见(公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施工
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本文内容:
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和实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编号: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规划证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层数、幢数
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个人)
工程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个人)意
见
(公
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单位
意
见
(公
章)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年*月*日
墙材革新
与建筑节
能管理办
意
见
经办人:
审核人:*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填表须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
填表说明及要求
申报时,须提供下列资料或文件:
1、填写《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签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且必须与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载明的设计材料相一致;
3、立项批文复印件;
(私房建筑免)
4、国土证、用地规划证、工程规划证;
(复印件各一份)
5、业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私房建筑提供)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实施监理的工程须监理审批)
7、《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规划》,《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细则》;
8、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建筑节能部分),包括:图纸并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等。
建筑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个人)提交有关资料,资料齐全时,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受理并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市墙革节能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云浮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回执》给建设单位。
(注:打印表格时,此“填报说明及要求”页可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