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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20-04-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药品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

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

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见附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2)。

第十四条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应当首先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于首次申请,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延续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检查。生产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检查人员,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并报送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另计。生产现场检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材料的,现场检查发现缺陷内容要求企业整改的,对整改情况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见附3);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

委托方、受托方和委托生产药品中任一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按照延续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同时提交补充材料(见附2)。

第二十一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地址名称等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见附2),办理变更手续。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备注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变更后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

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废止的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审批管理系统,规范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本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委托生产受理、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变更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监督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应当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生产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不予延续;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注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三十条

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药品委托生产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列附件是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附: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附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表说明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

每个申报品种(以药品批准文号计)填写一份申请表,同时报送一套申请材料。

2.

申请事项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续。

3.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认证地址和认证范围,仅填写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对应的内容。

4.

报送纸质申请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

5.

在委托方申报意见项下应填写如下内容:提出委托生产申请,详述委托生产原因,并简要概述委托方、受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情况,委托生产时限,对受托方的考核意见,对受托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等。

委托方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省份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法定代表人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受权人

所学专业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GMP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药品GMP证书

认证地址及认证范围

拟委托生产

药品名称及处方组成

规格

剂型

直接接触药品的

包装材料或容器

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受托方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省份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所学专业

质量受权人

所学专业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GMP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药品GMP证书

认证地址及认证范围

拟受托生产地址

委托方申报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

委托方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

受托方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审查意见

(公章)*年*月*日

委托

方所

在地

省级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

审查

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2

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

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

2.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5.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

6.2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

6.3

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6.4

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

6.5

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

6.6

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7.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

2.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5.

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6.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7.

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8.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9.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报告或记录的复印件。

三、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除按延续申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2.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四、变更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除按照上述要求,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分别提供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企业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3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编号:省份简称WT****####

药品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生产地址

GMP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审批结论

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

本委托生产批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效: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范围、认证范围、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章)*年*月*日

备注:1.编号填写规定:“省份简称+WT+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京WT20140001”;2.受托方生产地址项下应填写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的受托方生产地址;3.主送为委托方,抄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受托方;4.为方便信息统计,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次批准为首次、延续或变更,延续和变更加注上次批准的批件编号。

18

篇2:《南方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规程,南方电网,考试,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002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11Q/CSG21002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11-05-18实施2011-05-18发布目次1总则2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职责35管理内容与方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0023-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11

Q/CSG210023-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1-05-18

实施

2011-05-18

发布

1

总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职责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4

6

附则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系统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促进员工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下级单位领导人员、下级单位安监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规程考试,并督促、指导、协调和检查下级单位认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工作。

1.3

参与公司系统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另行参加工作现场设备运行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能履行其职责。工程发包单位在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本条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1.4

安全规程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15种。各单位应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针对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适当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

560-199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200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Q/CSG210001-2011)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规程考试计划和方案。

(2)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3)负责安全规程考试的命题、阅卷、分析总结工作。

(4)协助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和实施安全规程考试。

(5)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6)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

人力资源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本单位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建档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落实安全规程考试所需的资源。

(4)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安全规程考试方案。

4.3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相关工程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3)负责建立、维护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4)负责监督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中不得使用考试不合格人员。

4.4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考试对象

5.1.1

公司总部组织综合管理类和生产管理类考试。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系统运行部领导,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参加综合管理类考试。

(2)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其他人员,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等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到公司参加事故“说清楚”会议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2

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组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类考试;组织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与岗位要求对应类别的考试。

5.1.3

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组织本部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等部门人员,直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调、电科院、试验院、设计院、供电局、超高压局、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公司、运检公司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及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4

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直属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类等考试。参考人员及考试类别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考试。

(2)电力建设管理人员参加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参加“三种人”考试。

(4)变电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变电运行类考试。

(5)变电检修、试验、化学等专业人员参加检修试验类考试。

(6)保护、通信、自动化、仪表、测量等专业人员参加二次系统类考试。

(7)输电和配电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线路运检类考试。

(8)调度人员参加调度类考试。

(9)用电检查、业扩报装、抄表、装表接电人员参加用电综合类考试。

(10)发电厂运行人员参加发电运行类考试。

(11)发电厂检修人员参加发电检修类考试。

(12)施工建设单位变电施工人员参加变电建设类考试。

(13)施工建设单位线路施工人员参加线路建设类考试。

(14)施工建设单位水电施工人员参加水电建设类考试。

5.1.5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1.6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2

考试内容

安全规程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参见附录A)。

5.2.1

综合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

5.2.2

生产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3

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电力建设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电力建设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4

其他类别考试结合相关专业、岗位、工种特点和安全工作要求,重点考查行业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熟悉掌握与具体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5.3

考试要求

5.3.1

考试时间

(1)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程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其他类考试每年一次。

(2)各级安全规程考试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

(3)脱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新人员等安全规程考试应在上岗前完成。

(4)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应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完成。

5.3.2

考试题型

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包括:应知应会部分和综合分析部分。

(1)应知应会部分满分为100分,包括选择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满分80分),判断题(10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60分钟。

(2)综合分析部分满分为50分,包括案例分析题(1题,满分30分),论述题(1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50分钟。

5.3.3

考试形式

(1)安全规程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2)应知应会部分考试各单位应逐步从书面考试过渡到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考试,考题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抽取。

(3)综合分析部分考试采用书面答卷的方式。

5.3.4

考场纪律

(1)安排充足人员监考,严肃执行考场纪律。

(2)对考试舞弊、无故缺考、冒名顶替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一律按照考试不合格处理,性质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5.3.5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1)应知应会部分得分100分。

(2)综合分析部分得分30分及以上。

5.3.6

补考规定

(1)第一次考试不合格人员,一周内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2)第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所在部门或班组组织学习,一周内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3)第二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离岗培训一周,两周内参加第三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4)第三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转待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3.7

档案管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员工安全规程考试档案,并统一管理。

5.3.8

总结分析

每年二季度内,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安全规程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同时持续改进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库。

5.4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经过本单位年度相应类别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在公司系统其他单位所辖场所工作时,可不再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同一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5

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对本规定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修订。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安全规程考试学习参考资料

安全规程考试出题范围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参考资料: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网调度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规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南方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激励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电气操作导则》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

《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总则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3职责和权限3.1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3.2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4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包括新招聘的一般员工和业务骨干,以及阶段性工作招聘的员工等。

3职责和权限

3.1

经理办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3.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4工作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签订

新招聘的各类员工,应聘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类别和年限,依据招聘书和岗位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岗位人员还应签订竞业协议;

管理、技术类岗位员工还应签订培训协议;

阶段性工作劳动合同,应遵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条款中内容发生变化时,如:岗位变动、薪酬变动等,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应在合同文本的附页中记录。

4.3

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内,新招聘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执行期间,员工有违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也可因某些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条款给付公司赔偿。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解除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或告知方式通知对方。

4.4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如双方均有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签订竞业协议的员工,合同终止后,仍然受相关条款约束。

4.5

工作时限

经理办一般应在应聘合格者正式进入公司30日内组织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劳动合同管理责任,主管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5.3

经理办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6要求

6.1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在应聘人员正式进入公司后要及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6.2

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6.3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6.4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7

附则

7.1

本规定所有条款及未尽事宜,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

7.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经理办负责解释。

7.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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