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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日期:2020-04-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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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建设工程土方运输撒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干线、里巷道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第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建设工程土方运输撒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干线、里巷道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系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存入的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存储制。施工单位在土方施工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将5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提交土方运输申请手续,递交《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详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按区域管理原则,各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地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地址:河西区梅江地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涟水园10号楼)。

第七条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文明施工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防治土方运输污染的措施进行验收。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土方运输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责成项目总包单位和土方承运单位加强土方运输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确定的运输时间和行驶路线组织土方运输,设置巡视车和清扫人员,发生土方撒漏应及时清扫,并用水清洗干净,保持道路清洁。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土方运输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办理保证金存入机构申请保证金返还手续。经验收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各区(县)防治土方运输撒漏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地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扣除保证金。

1、未使用密闭装置车辆运输工程土方及建筑渣土的,扣留保证金的20%;

2、因撒漏未及时清理造成污染的,扣留保证金的20%;

3、在环境管理责任区范围内工程土方未实施苫盖,地面未实施洒水除尘的,扣留保证金的20%;

4、清运土方造成扬尘的,扣留保证金的20%;

5、对前四项同时发生或单项重复发生的全额扣留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扣除部分,作为应急清扫道路、配备清扫人员和应急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奖励文明运输土方的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

附件2: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

6

附件1:

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

为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我单位在开发建设________工程施工中,为防止工程土在运输过程中撒漏污染道路,特作如下承诺:

一、制订完善的土方运输方案和路线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存入手续和土方运输申请前,不进行土方运输。

二、承接土方运输的单位具有交管部门出具的运输许可证,并带有防止土方撒漏的设施。

三、工程土超载、苫盖不严和车轮带泥的运输车辆不驶出施工现场。

四、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组织土方运输,采取措施保证行驶路线无撒漏污染情况。

五、如发生因工程土超载、苫盖不严、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的情况,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建设单位(章):

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

填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运输总量

运输起止时间

分段运输

运输时间

运输量

运输行驶路线

建设单位(公章)

联系人:

手机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联系人:

手机号:

篇2:《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装修工程,住宅,施工合同,装饰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 本文简介:JF-2005-011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合同编号: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使用说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2、工程发包方(甲方),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3、工程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05-011) 本文内容:

JF-2005-01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使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发包方(甲方),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

3、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且市场主办单位愿为承包方履约责任、保修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5、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6、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7、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四)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8、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市场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

工程户型: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一)和施工图纸(附件六));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二、三)。

1.6

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工程款和工程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工程报价单应当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3)工程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的费用,均包涵在合同工程造价中。

3.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附件六),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用于施工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

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居室中有滞留物的,甲方应做好保护,说明注意事项。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等滞留物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工程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按本合同《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二)、《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三)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乙方书面确认。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书面确认。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持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的,工期不顺延。

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04)的标准执行。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保修单,结清尾款。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10.7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例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60%

第二次

工程进行过半

35%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两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12.3

由于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赔偿乙方实际损失,且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的违约金(即

元/每个延误日)。

12.4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的违约金(即

元/每个延误日)。

1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在扣除乙方提供的与不达标无关材料的成本价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本条中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可采用下述第

解决方式:

①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市场主办单位为乙方履约责任、保修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之日止。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市场主办单位承担担保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4.7

本合同的附则、补充条款、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件一

工程报价单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用量较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二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件三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件四

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工验收意见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做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五

住宅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在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7日内,与甲方进行现场察勘、确认,书面确定维修方案和日期;

3、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4、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5、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六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

计算书粘贴处

19

篇3: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交通事故,机动车,协商,当事人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 本文简介: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驾驶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保险凭证号车型车辆牌号甲乙事故经过:甲由向行驶;乙由向行驶。甲车与乙车接触,造成。当事人责任:经现场确认,甲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第条第项过错行为,应承担责任;乙方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 本文内容: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间*年*月*日

当事人姓名

性别

驾驶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保险凭证号

车型

车辆牌号

事故经过:甲由

行驶;乙由

行驶。甲车

与乙车

接触,造成

当事人责任:

经现场确认,甲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第

条第

项过错行为,应承担

责任;乙方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第

条第

项过错行为,应承担

责任。

方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当事人签字:

甲:

乙:

损害赔偿: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双方自行确定赔偿协议如下:由

方赔偿

方人民币

(¥.

当事人签字:

甲:

乙:

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须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事故责任确认方法:第一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

5、变更车道的;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www.tjits.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

(www.circ.gov.cn/tianjin)

下载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制

填写说明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一、字迹工整,书面干净,项目齐全,未能填写的要注明原因;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路、街、胡同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公路里程按照“XX公里X百米以东(西、南、北)”方式填写;

四、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驾驶证号一栏,须填写驾驶证档案号;

六、住址一栏,须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

七、联系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凭证号一栏,不得漏号错号;

九、车型一栏,须填写车辆的厂牌型号;

十、车辆牌号一栏,须填写车牌的全部文字(含英文字母)和数字,是黑牌照的须注明;

十一、事故事实一栏,须写明当事双方的行驶方向、车辆接触部位、车辆损坏情况;

十二、当事人责任一栏,应当载明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相对应的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十三、损害赔偿一栏,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载明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文书所列要求办理;

十四、当事人签字栏,须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

各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1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9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0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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