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本文关键词:劳保用品,工作服,发放
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本文简介: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制做、发放、领用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共关系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制作标准及款式设计要求,报营销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发放标准,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
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本文内容:
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制做、发放、领用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关系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制作标准及款式设计要求,报营销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发放标准,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劳保用品发放种类及标准,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总务部负责管理和发放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服发放标准
第七条
管理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西装,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服装工本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服装工本费。
(三)
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服装工本费。
第八条
管理岗工作人员及工作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内衣,包括:衬衣、秋衣、秋裤,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三)
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购置费。
第九条
车间工作鞋为2年发放一次,每人3双,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第十条
其他部门员工的工作服,因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一律交回总务部。
第三章
领用程序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领用工作服和劳保用品须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后,由总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新员工必须凭录用通知单,依第十一条规定领用。
第十三条
员工上岗必须着工作服,且工作服必须保持整齐洁净,违反者按《员工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服丢失者,必须到总务部办理报失手续并以成本价重新购买。
第十五条
因岗位调换者,其工作服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总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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