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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日期:2020-05-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存款,滚动,检查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信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操作规程(暂行)》,特制定本实施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信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操作规程(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以下简称“滚动检查”)是指:对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检查对象是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

第二章

滚动式检查的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采取会计运营部负责常规检查和合规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面覆盖”、“保证真实”、“确实有效”和“为客户保密”要求,切实保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有效防范案件发生。

第四条

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施细则,组织推动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分行辖内机构存款风险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汇总情况上报至分行合规审计部。

第五条

合规审计部配合会计运营部实施存款风险管理,参与分行辖内机构存款风险检查或抽查,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和评价,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和总行合规审计部报送书面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为会计运营部和合规审计部对单位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工作中所需数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网点应按照现行现金、重空、开销户、验印、款项收付、对账、事后监督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存款业务日常监控的职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滚动式检查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应遵循“三优先”原则。

(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原则。

存款账户中单笔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大额存款标准:大额存款以单笔收付金额为标准,起点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折美元100万元,以下涉及的大额款项收付、划转与此相同。

(二)“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单位结算存款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大收大付的存款。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

1日内收付超过10笔的存款,不包括代理财政类收付业务、批量电汇业务或商场、百货类客户。

10日内累计收入或付出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外币折美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存款,不包括代发工资,信托产品、理财等业务。

3.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

10日内整收或整付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币折美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应的零付或零收在10笔以上的存款。

4.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

(三)“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重点关注在我行首次办理开户业务,其开立账户类别为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2.10日内频繁发生大额款项收付的网银账户;

3.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重点关注新开户后10日内即发生大额款项收付的账户;

4.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的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重点关注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未发生业务而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长期不与银行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回单的账户,重点关注2次以上不与银行进行按季余额对账或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不领取回单的账户,不包括当期未发生业务的账户。

第九条

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存款业务。

第四章

滚动式检查的检查方法

第十条

存款滚动式检查实行按周期、连续滚动的方法,在本周期内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连续滚动检查,以保证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

检查周期。以半年为(暂定为3月和9月)一个周期实施检查,检查应涵盖周期内各个月份发生的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每个检查周期内,检查比例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机构覆盖面不得低于50%,年度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被检查机构发生的大额存款应逐笔检查。

(三)根据检查重点确定的异常账户应逐户检查。

(四)本办法检查重点未涉及的存款业务,可根据业务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滚动检查应与日常账户管理、反洗钱、银企对账、事后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并充分发挥网点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对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控作用。

第十四条

检查准备。每半年结束后,根据系统数据模型,对半年内对公存款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异常变动账户、重点账户信息进行提取。检查单位按机构将单位存款风险滚动检查数据下发至支行。支行结合上一周期存款滚动检查情况先行自查,填写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附件一)和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附件二),连同自查报告一起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

第十五条

检查实施。检查人员携带单位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进驻网点实施检查,对检查表中涉及账户逐一进行核查,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复印有关资料作为检查资料。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一)查阅会计资料。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阅,重点检查开销户管理、印鉴管理、账务核算、银企对账等环节。

(二)查看录音电话核实情况。调阅大额核实登记簿、录音电话备份记录,检查大额转款的核实情况,是否按照总分行制度要求进行核实,核实事项是否完整、合规。

(三)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柜面操作、业务处理、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四)检查中如发现有重大、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合规审计部。

(五)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工作底稿,发现问题应以确认书的方式要求被检查机构书面确认。对于确认的问题,应逐笔填写《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

(六)检查周期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应依据检查确认书积极展开整改工作,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检查人员必须随时关注整改进度,确认整改结果。

(七)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循“为客户保密”要求,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应根据业务情况随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并按月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合规审计部。

第十七条

后督人员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对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中所提示的客户、账户、交易应予以重点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网点进行整改。

第五章

滚动检查的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单位完成本周期的常规检查,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上报总行会计部的同时抄送分行合规审计部。

第十九条

合规审计部应根据本周期检查情况和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应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总行合规审计部,同时报告当地银监局,并抄送分行会计部。

第二十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

(二)本周期检查情况概述;

(三)检查的机构数量;

(四)检查的存款总额,按照涉及账户检查时点的存款余额统计;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笔数、金额及案例;

(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七)已经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合规审计部和会计运营部之间应及时沟通、反馈,对于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有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滚动检查的考核、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行问责制,对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组织常规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

(三)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五)擅自对外披露或提供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网点日常监控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支行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

附件2.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

篇2:土石方工程简历实施细则

土石方工程简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土石方,实施细则,简历,工程

土石方工程简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三、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种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并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各农田.水利相结合,将多余土运到指定弃土场。土方开挖要求施工单位勘察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下障碍物。摸清工程实地情况,开挖层

土石方工程简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三、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种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并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各农田.水利相结合,将多余土运到指定弃土场。土方开挖要求施工单位勘察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下障碍物。摸清工程实地情况,开挖层的地质情况、水文情况,运输道路、地下埋设物、古墓、电缆线路、供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地面障碍物等,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地面及地下障碍物。开挖土方得待地下水位降低至开挖底面不少于O.5M后才能进行。

土方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分层开挖、先撑后挖、严禁超挖”的基本原则,分段依次进行。随时按相关要求做成一定的坡势,在挖土上侧弃土时,距基槽上部边缘不少于2m,高度不应超过1.5m,并不超过设计荷载值,以保证挖土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坡脚至挖土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土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决定。应考虑土堆场或外运。机械开挖只能挖至基底以上30cm,余下部分人工修边拣底,以保持基底土体的原状结构,严禁超挖。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观察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检查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施工机具停放的位置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基顶周边设围护栏杆和安全标志,警示提示。

(一)土方开挖的监理巡视检查

1、对开挖质量的预控

(1)在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系统。

(2)审核开挖方法和开挖顺序,并配合地下水控制措施。

(3)督促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材料准备及技术措施准备。

2、过程控制

(1)各家施工单位按规定的位置在基坑边缘堆置的土方和建筑材料,但距基坑上部型缘不少于2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并不超过设计荷载值.

(2)施工机具停放的位置距坑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况、土质情况等,经计算确定.基顶周边设围护栏杆和安全标志,警示提示.

(3)要求施工单位在开挖过程中应随时做好坑变形明排水,并经常检查降水是否正常,水位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引起周围建筑物下沉变形或基底土隆起等事故.在潮汛期开挖土方,应做好相应的防洪措施,防止坑外水浸入坑内,如发现围护结构有水土流失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封堵。

(4)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规定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

一般性黏土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①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②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③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5)基坑开挖时须遵循由上而下,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的基本原则,要求基坑支护与挖土密切配合,要坚持先撑后挖的原则,严禁先挖后撑,或边挖边撑,或超挖等做法.在开挖支撑位置时,应快挖快撑,一般应先开挖支撑位置的土方,待支撑好后,在开挖其他土方。

(6)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和挖土机械的类型,在基坑底保留150~300mm的土层,由人工开挖修整,以保持坑底土质的原态结构。

(7)开挖土方注意保护测量坐标、水准点,以及监测埋设的仪器及元件;严禁在开挖过程中碰撞、损坏维护结构、支撑、工程桩和止水帷幕、降排水设施;对周围的电讯、电缆、煤气、供排水管道等地下重要设施,施工方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撞坏而造成事故。

(8)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随时对维护结构、支撑等的内力变化与变形、基坑顶地面沉降、坑底隆起、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变化以及邻近周围建筑物动态等进行了解,及时将信息反馈,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对策,加以控制。同时,经常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标高、基坑平面位置、边坡坡度等复测检查。

(9)对基地的土质情况,施工变形情况,基底换填局部超挖处理,及时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10)基底垫层施工检查内容:

①降水作业应连续进行,基底垫层施工时不得中断,待回填土夯实至地下室顶至少覆土O.5m时,方可停止。

②施工单位人员用法兰盘加橡胶垫圈封闭集水井,在其上敷设加强钢筋,应用不低于C20混凝土

(最好掺些早强剂)填筑该处与底板平。

(二)土方开挖的监理验收

土方开挖的质量要求见表: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宽

+200;-50

+300;-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过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2m尺和契形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开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三)土方回填的监理巡视检查

1、对回填质量进行预控

填方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要控制最佳含水量,当用不同的土回填时,应当有规则地分层铺填,将透水性较大的土层置于透水性较小的土层之下,不得混杂使用,以利于分层夯实和基土稳定,并避免在填土内形成囊和滑动现象。

2、对回填过程的控制

进行基坑回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的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出坑穴积水,淤泥,经监理检查、验收基底标高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基坑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4)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施工先在管子周周填土夯实,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O.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顺填和压实。

(5)基坑口回填土方时,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侧同时进行,同时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

每层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6)填土应预留一定的下沉高度,以备在堆重或干湿交替等自然因素作用下,土体逐渐沉落密实.当填土用机械分层夯实时,其预留下沉高度,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7)人力夯实要按一定方向进行,打夯时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每遍纵横交叉,分层夯打.夯实基槽及地坪时,行夯路线应由四边开始,然后再夯中间.蛙式打夯机等小型机具夯实之前,对填土应初步平整,打夯机依次夯打,均匀分布,不留间隙。

(8)冬期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30%,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适当增加.含有冻土的土料用作填土时,冻土块的体积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15㎜。铺填时,冻土块应均匀分布,逐层压实.室内的基坑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回填土工作应连续进行,防止基土或已填土层受冻。

(四)土方回填的监理验收

填方施工结束后,监理人员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验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五)土方回填监理控制要点

1、

监理工程师应当核查回填土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为宜。回填时土料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用2:8灰土进行回填时,灰和土必须过筛。

2、土料的含水量的检测方法是以手握成团,落地开花为宜。

3、在摊铺土料前,核查是否有水平标高控制标志。

4、

观察基坑回填是否分层铺摊,每层虚铺厚度为250mm,且无漏夯。

5、

每层回填土夯实后,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定土的干密度,如果根据测验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补夯,再测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的铺土工作。

6、

为使本工程回填土的质量能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对每层回填土的质量进行检验。监理方随时采用环刀现场检测。采用环刀法取样测定土的干密度,当检验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土。

篇3: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水运,实施细则,公路,监督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简介: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内容: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管理,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十一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2),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办公、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暗访检查四种方式。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3〕50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04]30号文件要求,应采用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0),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11)。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

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0.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1.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表1:

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1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1

2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组织机构情况表

1

3

施工合同段一览表*

1

4

监理合同段一览表*

1

5

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

1

6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情况表*

7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1

8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1

9

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情况登记表*

10

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1

11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

12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

13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

14

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

15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

16

监理工作计划

1

17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

18

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

1

19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

20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1

注:*为必须同时报电子版,有关证书应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

)第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人:

联系电话:

址: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格式及示例)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我站受理

X

X

X工程

的质量监督申请。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X

X

X、X

X

X等同志组成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X

X

X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附件:X

X

X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质监抽字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

检查人:*年*月*日(盖章)

受检单位签收*年*月*日(盖章)

附件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质监机构)

你站

(文件名、编号)收悉。经我单位现场检查核实,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报告。

附表2:《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

附表3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须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

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

监督单位名称

(二)

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

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

监督依据

二、

工程基本情况

(一)

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

开工、完工日期

(三)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初步设计

(三)

施工图设计

(四)

土地征用

(五)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

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

开工报告

四、

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

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

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

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

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

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

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

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

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

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

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参建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等级和工作综合评价得分、等级。

附件10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附件1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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