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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日期:2020-05-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关键词:经费,分配,协议,项目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简介: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一.任务分工与责任:甲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整合甲方一切可利用资源,全方面配合乙方各种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乙方:掌握政策信息,根据不同项目的时间点和要求,负责申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内容:

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任务分工与责任:

甲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整合甲方一切可利用资源,全方面配合乙方各种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乙方:掌握政策信息,根据不同项目的时间点和要求,负责申报甲方符合条件的所有项目。

二.经费分配

乙方负责申报的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按实际收到资助经费的2%分配给乙方;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合作申报的项目,按甲方在合作申报中所占比例的实际资助经费的2%分配给乙方。

按实际收到的资助经费即分配基数以甲方银行收款凭证上的金额为准;如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资助项目,以税后金额为分配基数。甲方在收到财政拨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经费转拨至乙方账户。

三.成果分配

申报项目中有涉及理论性成果,专利和应用成果的,成果由甲方所有。

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

本协议适用乙方为甲方申报的所有政府资助项目;

(二)

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三)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四)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其它

(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一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1.向萝岗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证件号):

名:

名:

期:

期:

篇2: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代征,河北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工会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工发[2008]2号关于转发省工会、省地方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工发[2008]2号

关于转发省工会、省地方税务局、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

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冀工发〔2008〕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总工会,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代征工会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工发正〔2005〕50号文件已明确的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划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由各级国库划转到同级工会经费集中户(市级工会经费当日通过报解方式上划市中心支库)。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替工会经费申报表),并缴纳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征工会经费采用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对申请网上申报缴费的单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工会经费具体征收流程和票据使用参照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个征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向同级工会提供缴费明细及汇总信息,并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第六联),作为分拨划解工会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收缴。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1800101,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级次为市或县(市、区)级;工会筹备金科目代码为1800102,科目名称为“工会筹备金”,科目类型及级次不变。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全省代征工会经费入库流程进行统一部署,并负责对各级经费入库核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月末,由主管地税机关计统部门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的工会经费由国库划转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每月应将到账的工会经费,依据全总和省、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计算,及时上解和返还基层,同时登记好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收缴明细账。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比例按照冀工发〔2007〕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主管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或经缴费单位同意,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县以上工会依照冀高法发〔2005〕142号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地方总工会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征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为“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加快理科基础科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为“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加快理科基础科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实施战略性基础科学后备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列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类项目基金。

第三条

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基金重大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的有关领导和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审定基金分配使用的总体方案及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

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申请项目的评审和项目完成后的考评工作,专家组由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家组成,各专家组应包含一名财务管理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基础科学人才培养方面的经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应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适合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重点支持高水平、高质量基础科学后备人才的培养,其经费不少于基金资助经费总额的90%;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一)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国家理科基地本科生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的建设,图书资料购置,骨干教师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所需的经费。

1.教学、实验和实习费:是指与教学、实验和实习直接有关的教学设备、教学软件、实验仪器与材料、实习设备、图书资料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2.教学研究及骨干教师培训费:基地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费、教材编写与出版费、骨干教师业务和外语培训费等。

(二)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用于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国家理科创建名牌课程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1.资料、课件制作及教材出版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为制作多媒体课件支出的费用;教材的编写、出版费用。

2.调研差旅费:为了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学科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包括科研测试费、资料购置费、学术活动费、实验标本、试剂和药品的购置及保管费、实验样品分析费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基地和特殊学科点均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受资助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书》格式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制订。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基地、特殊学科点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为期五年的基地、特殊学科点建设的目标规模、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确定前两年的资助额度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两年期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三年资助经费调整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当年项目资助经费的结余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应设立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补充本单位运行经费和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其中,基地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地教学、实验和实习场所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自然科学基金委视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报告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加说明,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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