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浦发银行)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业务,浦发银
信用证业务(浦发银行) 本文简介:浦发银行信用证业务一、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依照您(国内贸易中的买方)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国内贸易中的卖方)开立的信用证,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方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后,于到期日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业务优势与现有的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的独特
信用证业务(浦发银行) 本文内容:
浦发银行信用证业务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依照您(国内贸易中的买方)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国内贸易中的卖方)开立的信用证,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方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后,于到期日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业务优势
与现有的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的独特优势在于:
1.
国内信用证是一个能给买卖双方都提供较好保障的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贸易买方的付款是以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为前提,因此可以通过单据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进行控制;而贸易的卖方只要履行交货义务,并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货款的收取就有银行的付款承诺作为保障。
2.
国内信用证是一个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适合于分批发货、分批付款等多样化的销售模式。
3.
国内信用证是一个具有融资功能的结算方式。贸易的买方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贸易卖方资金不足时可以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申请国内信用证议付融资。
(二)业务对象与条件
1.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国内贸易活动中选择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
2.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国内信用证开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且结算记录良好;
(3)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为企业的主营业务;
(4)能够提供据以开出国内信用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并能够满足我行要求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三)开证的申请与办理
1.
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基本资料;
2.
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国内贸易的购销合同;
3.
准确、完整地填写我行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我行公司金融部门。
4.
如果您的企业向我行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并存入我行保证金帐户,我行在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
5.
如果您的企业需在开证时减免保证金,您需要进一步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我行将按照贷款程序进行资信调查与业务审批。审批通过后,我行将与您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
二、进口信用证开证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根据您(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信用证,凭议付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保证到期对外付款的结算方式。
我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一)进口开证的对象和条件
1.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即可凭有关文本资料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2.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您的企业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处置权,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和履约能力;
(2)您的企业应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并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并在您的经营权限范围内,需配额管理的商品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4)您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开证名录卡,如需办理的进口开证,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领;
(5)您的企业应向我行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保证金,对一些资信良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客户,我行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抵押、担保的落实情况,核定开证授信额度,减免开证保证金。
(二)进口开证的申请
如办理进口开证,请向我行各级营业机构申请,您需提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基本档案资料;
·
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
·
填写我行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条款;
·
提供等值于开证金额的人民币或外汇全额保证金,存入我行保证金帐户;或者经我行审定给予一定的免交保证金开证的授信额度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经我行审核无误后,将按照您提供的开证申请书条款对外开立信用证。此外,开证申请人在办理信用证项下跨境汇款业务的同时,应履行填妥国际收支申报表的义务。
三、出口信用证
我行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负责对信用证真伪的审核并通知出口商。办理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的出口贸易项下单据交单议付,寄单索汇以及收汇入帐等业务。
1.
适用对象:
受益人为境内具有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
适用范围:
跨境和国内一般经济区域与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贸易项下的出口贸易项下的结算。
3.
业务基本规定:
受益人委托我行办理交单议付收汇的,应提交正本信用证以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
我行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外汇资金入帐后,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应按规定予以结汇。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受益人在从境外收到出口款项后,应履行填报国际收支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