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海淀区,产学研,实施办法,合作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海行规发〔2009〕1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海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行规发〔2009〕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指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单位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海淀区共建的研发中心,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确认为北京市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被确认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支持一次。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100万元支持;列入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海淀区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海淀区创新企业或与海淀区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产学研合作形成的产业技术联盟,按《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产学研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接受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海淀园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资金支持单位的发展变化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资金,截留、挪用和挤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追缴全部拨付资金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海淀区的任何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的要求,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根据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指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单位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海淀区共建的研发中心,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确认为北京市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被确认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支持一次。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100万元支持;列入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海淀区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海淀区创新企业或与海淀区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产学研合作形成的产业技术联盟,按《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产学研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接受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海淀园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资金支持单位的发展变化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资金,截留、挪用和挤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追缴全部拨付资金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海淀区的任何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合作
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2009年4月2日印发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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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海淀区,北京市,实施方案,经济普查,全国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附件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13〕42号)精神,依据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13〕42号)精神,依据北京市普查办《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以及非公经济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和维护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以及非公经济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核查和普查登记相结合,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在市、区两级普查办的领导下,按照市普查办统一设计的方案,采用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市普查办的要求,区普查办对外发布数据。
4.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健全普查区域电子地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全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二)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按照“块为主、条配合”的方法,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登记。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对所有普查对象(军队、武警系统和市直报单位除外)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普查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见附表2)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该部分单位的报表按照原有统计工作流程布置,采用原有渠道工作模式上报。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由普查员使用PDA采集基本情况资料,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和北京联网直报单位中限额以下单位填报普查后续表(纸介质),由街道、镇的普查办收审录入。
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直报单位普查工作由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统一组织。
(二)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PDA采集基本情况资料。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配套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方法见《海淀区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另行下发)。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工作,由街道、镇普查办收审录入。
四、普查内容
(一)北京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内容
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物流情况、信息化情况,中关村示范区单位生产经营、科技、人员等方面内容。
(二)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内容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生产经营、信息化情况等方面内容。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方面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内容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方面内容。
五、普查基层表(由普查对象填报)
另行下发。
六、普查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市普查办对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整体要求,区及各街道、镇普查办具体分工如下:
(一)
区普查办工作职责
1.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海淀区普查方案和普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各街道、镇普查办的指导;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普查办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普查动态报道工作,建立工作简报制度;
3.负责对各街道、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向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海淀区普查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北京市验收的各项工作;
6.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区级普查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工作,负责指导街道、镇普查办做好普查资料的归档、备查工作;
7.负责组织各级普查办加强普查经验交流,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街道、镇普查办工作职责
在区普查办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单位的全面普查工作,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负责落实普查工作人员,解决普查专用办公场所;
2.负责本街道、镇的普查宣传工作,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做好普查工作的动态报道;
3.负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管理,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4.按照市、区两级普查办的具体要求,组织普查员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对辖区内所有单位进行GPS定位、普查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采集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
5.负责组织普查员使用PDA采集辖区内所有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资料;按照北京市统一安排,被抽中普查区的街道、镇经普办,负责收审、录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6.负责所有北京非联网直报单位和北京联网直报单位中限额以下单位的普查后续表(纸介质)的布置、收审、录入、验收、归档、备查工作;
7.负责指导各类普通高校、各类机关大院建立普查机构,做好高校、大院区域内单位的普查工作;
8.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辖区内市统计局登记的保密单位的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
七、普查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根据北京市普查办总体部署,海淀区经济普查工作拟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3年12月31日以前)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聘用普查人员、制定海淀普查实施方案及其工作细则、进行普查综合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确定单位核查底册及普查底册、进行单位核查、PDA内容加载、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及程序编制、准备普查物资、普查培训、开展宣传动员等。
(二)普查登记验收阶段(2014年1月-4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人员使用PDA上门定位拍照、核实相关信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
(三)普查数据汇总与评估阶段(2014年4月-6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全部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汇总与评估等。
(四)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5月-2015年12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公布主要普查数据、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数据库系统、完成普查工作的总结和普查人员的表彰、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完善地理信息系统等。
八、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普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并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如存在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等行为的,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市、区普查办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各级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对象的指导,督促普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提高普查对象数据填报质量。区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6.区普查办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九、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区统一领导
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北京市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具体负责普查的方案设计、宣传动员、培训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部门分工协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查找和登记等工作;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垂直管理部门除提供本系统单位名录外,还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对本系统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的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地方分级负责
各街道、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成立普查小组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四)各方共同参与
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市区两级普查办关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1.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流程
2.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
3.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表
附表1
海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流程
附表2
北京联网直报单位范围
专业
单位范围
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建筑业
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法人单位
零售业
同国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法人单位
住宿业
星级饭店,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
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重点服务业
年营业收入或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全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全部旅行社,全部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和其他主要旅游区(点)
金融业
全部金融业法人单位,需要填报后续表的金融业产业活动单位
注: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部入区单位均为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
2.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以12月底前下发的普查底册为准。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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