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试行,实施办法,城镇居民,新型农村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50元,州、县市财政代缴50元。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县市财政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至1000元的补贴40元。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一年缴费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上述(三)、(五)、(六)、(七)项州县市政府补贴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县四个县市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建水县州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三个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五个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在州级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适当提高鼓励性补贴标准。
第七条
县市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农村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在州内跨县市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州转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139)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管理(统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帐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试点县市要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在现有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协调推进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试点县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县市要不断加强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村委会和社区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点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规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篇2:红河州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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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农村低保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10月20日在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普绍忠
一、农村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农村低保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民心工程”,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工程”。2007年4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我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实行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有序推进。
(一)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是农村低保工作的核心。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省政府根据农村贫困状况监测的结果,按照693元的绝对贫困标准,综合考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了各州市以及各县市区的低保人数。2007年4月,省政府认定我州的农村低保人数为28万人,今年9月,省政府又增加了我州农村低保人数5.03万人,目前省政府核定我州的农村低保人数共计33.03万人。州政府根据我州实际将省政府核定的低保人数分配到各县市,具体为:蒙自县1.4万人,个旧市0.6万人,开远市0.9万人,弥勒县1.05万人,泸西县2万人,建水县1.65万人,石屏县1.06万人,屏边县2.04万人,绿春县4.8万人,元阳县6.45万人,金平县6.93万人,红河县3.45万人,河口县0.7万人。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里确定的低保人数,结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人数和摸底调查等情况,准确确定具体的低保对象,切实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科学确定保障标准。按照保障标准实施救助,是低保制度区别于传统社会救助的重要标志。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是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按照“差额补助的办法,以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结合农民家庭收入的情况,差多少补多少,不搞平均发放”的原则进行补助。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分类施保”管理。“分档”就是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情况将补差标准划分为若干档次,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差标准,是对补助标准的分档;“分类”就是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的不同原因划分为若干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保障。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采取合理核定家庭收入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准确核定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委员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到确定低保对象工作的各个环节,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农村低保由县市民政部门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认真落实保障资金。省政府根据“农村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以及重点向边境地区、藏区倾斜的原则,将全省16个州市划分为五类地区,我州列为二类地区,中央和省补助比例为50%、月人均补差标准为15元;在边境地区和藏区中,中央和省对8个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河口)的保障资金补助85%,对其他22个县(包括金平、绿春)的保障资金全额补助。通过积极争取,省政府将屏边视同边境县给予全额补助。州政府按照“结合保障人数和所需资金,参照财力,不分类别,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全部按比例留给县市,其余资金州县共同承担、州级承担大部分,财力好的县市多承担,困难县少承担,边境县不承担”的原则,将各县市承担农村低保资金的比例确定为:金平、绿春、屏边3县,由中央和省全额补助;河口县,由中央和省补助85%,县承担15%;其余9个县市,由中央和省按各县市所需低保资金总额分别补助22%,个旧、开远、弥勒各承担78%,蒙自承担68%,建水承担35%,石屏、泸西各承担20%,元阳、红河各承担5%,不足部分由州级承担。2007年省政府核定我州农村低保对象为28万人,每月人均补助30元,全年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0080万元,其中:中央、省承担补助资金5487万元,州级承担3226万元,13个县市承担1367万元,分别占全部资金的54%、32%、14%。从2008年1月开始,对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人均增发1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从7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的临时性补助金,因此,今年下半年我州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已达月人均50元。1-9月共为28万低保对象发放农村低保金10920万元。今年新增加的5.03万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州级应承担的466万元已落实,省和县市应承担部分正在落实中。
(五)规范资金监管和发放。低保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经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资金安全运行。全州农村低保资金统一从2007年1月开始发放,按季度发放。积极探索准确规范、便捷易行的发放方式,2008年开始在有金融网点的地方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县市民政部门设立了相应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支付和发放业务。
(六)坚持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定期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标准或办理停保、退保手续,避免了“一保定终生”、“养懒汉”等现象,提高了农村低保的整体效力。
(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低保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为适应低保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州、县市加强了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低保标准确定、家庭收入核算、申报审批、资金发放、资金监督管理、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制度,2007年8月,州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红政发〔2007〕61号),各县市政府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确保低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以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为主体,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等为辅助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了齐全完善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加快了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全面提高低保工作服务效率,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及有关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全州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虽已经成立,但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县市级低保科(股)只有2至4名工作人员。乡镇一级有的还未按州政府的要求成立民政所,有的虽然成立了民政所,但因乡级总编制数不多,人员落实起来有一定难度,有的乡镇除了一个专职民政助理员外,其余都是兼职的。随着社会救助范围的扩大,工作任务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低保工作乃至整个社会救助工作的瓶颈。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使整个社会保障工作无法正常运转,会导致工作粗放从而留下隐患,增加基层专职工作人员势在必行。其次是现有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迫切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再次是基层工作经费缺乏,管理手段落后。目前还有许多乡镇民政助理员至今没有微机等办公设备,上万人的管理对象都是靠手工操作来完成,远远适应不了工作的需要。
(二)保障资金压力大
我州属于欠发达地区,目前尚有农村绝对贫困人口50多万人,由于贫困人口数量大,保障资金需求与供给矛盾非常突出。2007年,全州28万低保对象共发放保障金10080万元,人均月补助水平为30元。今年由于1月和7月两次增发临时性补贴以及从下半年起新增5.03万低保对象,全年共需发放低保金16629万元。除了上级补助11568万元外,州、县市两级需配套5061万元,才能保障发放所需资金。我州财力有限,特别是县市财政较为困难,难以满足农村低保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低保工作压力大
一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不健全,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还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我州社会救助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救助资源分散,未形成合力,影响了救助效益的最大化。目前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以及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其保障标准、实施方式、资金来源都不相同,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三是覆盖范围小,补助标准偏低。目前我州农村低保未能全面覆盖农村贫困人口,而且补助标准低,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难以有效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四是有些群众平均主义思想极为严重,出现竞争参保、甚至无理取闹等现象。有的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收入,骗取低保资格。少部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优亲厚友等现象,导致群众不满。
三、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一)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各种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人口老龄化已经到来的今天,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已势在必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在国家尚无力将全部农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下,新农合无疑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好制度,我们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三是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兜底的救助制度,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还要靠扶贫攻坚、社会力量帮扶以及农民自身的奋斗。
(二)加大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随着财力增加而逐步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发放的需要。尤其尽量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减少这些地区的保障资金配套比例。二是努力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如争取将彩票公益金、土地收益金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低保。三是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农村贫困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对参与募捐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从政策上、税收上给予优惠,并从精神上给予表彰和鼓励。四是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上严格坚持财政有专户,民政有专账,审计等部门定期审核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村低保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有金融机构的地方,力争由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无金融机构的乡镇要完善发放手续,保证资金的安全发放。
(三)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农村低保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实行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将现行的农村低保与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扶贫等制度衔接统一起来,全面覆盖农村人口,使广大农村贫困群众能够充分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加强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提高医疗、教育、法律等保障制度之间的关联度,使这些制度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效益。
(四)积极探索分类施保的有效办法
针对部分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思想、都想挤进低保范围的问题,科学合理地设定档次,重点向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年老体弱致贫、因丧失劳动能力致贫、因生存条件恶劣长期贫困等人员倾斜,其他人员严格控制,尽量靠较低的档次上,防止“养懒汉”,使农村低保能更好地激励低收入者尽量自力更生。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现象。
(五)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
随着民政业务的拓展,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越来越来突出,已成为农村低保乃至整个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我们将逐步增加县级低保科(股)人员编制,并积极探索在州、县成立城乡低保局(社会救助局)作为民政下属的二级局。在乡镇一级完善民政所建设,编制数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按比例进行配置,每个乡镇最低不少于3人。在社区、村委会一级设立民政员。同时,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州、县两级定期举办培训班,以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增加基层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