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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日期:2020-05-2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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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松潘县人民医院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管理协议要求1.患者在办理入院后,经治医生、护士有义务主动询问患者的参保类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和医疗卡,按规定填写《医保病人住院认定卡》。凡发现就诊者所持医疗保险证、医疗卡与其身份资料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院医保办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松潘县人民医院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管理协议要求

1.

患者在办理入院后,经治医生、护士有义务主动询问患者的参保类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和医疗卡,按规定填写《医保病人住院认定卡》。凡发现就诊者所持医疗保险证、医疗卡与其身份资料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院医保办。参保病人住院当天登记,实行医保网络系统实时在线,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节假日顺延),否则社保中心将按挂牌住院对待。参保人员欠缴保费,须全额收费,但应按医保人员管理。

2.

住院医师应按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要求,收治参保人员住院。同时遵照所患主要疾病与科室业务相对应的原则;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确因病情需要必须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时,需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解释清楚,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费用较高的自费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理由。参保人员住超标准床位,其超标准部分属自费项目,应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费用较高的自费服务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理由。不得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

3.

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其它临床诊疗规范。根据州人社医疗相关文件规定,医生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基本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按西医诊断不得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不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得开具西药。对住院参保病人的主要用药,应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记载使用理由。住院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均应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6%以内。

4.

按规定完善有关医疗文书,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应由检验(检查)者亲笔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报告,复印件无效。住院病历中应如实填写包括患者参保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费用较高的检查、主要治疗及手术等应及时在病历中记录并分析,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体内植入材料应在手术记录单上粘贴该材料的条形码。

5.

严格控制大型检查适应症,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实行严格的院内审批手续,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医保负责人审批。病程记录中应明确记载使用理由、检查目的和结果分析,否则视为不合理检查。

6.

出院患者应在其离开医院的当日办理网上出院结算手续。不得以节假日、双休日等理由延长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住院时间,不得诱导参保人员延长住院时间,不得强行让未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的参保人员出院,不得以费用限额等理由让未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的患者出院。未及时办理出院的视同挂床。因病情需要须转往上级医院的参保患者,应开具转院单,并在病人离开本院的同时为其办理网上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病人网上转院登记手续所造成的病人个人负担增加部分由相关人员负担。出院带药应与住院疾病直接相关,一般不超过7天量,药物不超过5种,同类药物不超过2种,出院不允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许带注射剂。超出上述约定的相关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7.

自2011年7月1日起,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下列医疗费不纳入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8.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普通住院医疗费,按年度人均2500元医疗费定额标准,单病种不计入年度定额标准计算。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

应允许其持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医保、城镇居民外转检查操作流程

为明确外转检查审批报销流程,避免医患矛盾,凡我院收治的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因限于本院设备条件需处出检查,经治医生、护士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经治医生下医嘱,填写特检审批单

医务科审批(休息情况下由医保办主任代批)

外出检查

护士执行医嘱,记帐并在发票背面盖记账章

经办护士将发票、特检审批单交医保办登记备案

经办护士将发票转交患者本人(或家属),并告知患者凭记账发票作为患者领款凭据,记账发票丢失院部不予退款。

报销款项到账后,医保办负责通知患者到财务科领款

注:

1、外转检查项目需记入该患者在我院发生的费用账内,便于报销。

2、凡各科室医师因未下医嘱、漏记医嘱及经办人员未按以上流程操作造成的医患纠纷按责任划分由相关经办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医保、新农合扣款问题管理方案

自我院取得医保、新农合定点医院资格以来,多数医护工作者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执行、运用等方面工作都能较好地完成。差错率逐年下降,赢得了周边百姓的认可,为更好地服务患者,提供优质、平价的医疗服务,明确政策运用过程中扣款责任的划分问题,杜绝和减少院方的经济损失,切实体现院部逐级管理政策,特制订以下管理方案。

一、医保、新农合政策培训要求

医护人员对医保、新农合政策的熟练掌握程度,是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化、合理化的前提。对政策执行力的落实、告知,是保证患者权益的必备职能和义务所在。

1、主管我院医保、农合工作的医农办,有责任将上级下发的文件精神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组织临床医生、科主任、护士长、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缺席,医农办有义务对院部人员、患者进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有权利对临床工作人员在日常执行政策过程中不到位的现象进行现场检查指正,提出整改方案,违规人员应及时改正。

2、医农办至少每季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政策强化培训,科主任、护士长有义务经常对本科室成员进行新旧政策培训、做好新进同事政策带教工作,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签字、有反馈,以避免政策缺漏,造成扣款。

3、新政策未及时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培训引发的扣款由医农办负责。科主任、护士长对新旧政策未及时向科室成员进行衔接培训引发的扣款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

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医保、农合政策培训,在执行具体政策过程中发生扣款的,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经济责任。

二、医保、农合政策运行管理

1、由于政策突变造成扣款的,由院方负责。

2、医务科、农合办在初审病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给予当事人提出改正意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纠正。凡拒不执行整改造成扣款的,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经济责任。

3、经手转账护士须在病人出院前检查费用账目的完整性、合理性因转账问题造成扣款的,由转账护士负责。

4、医护人员有责任按照医保、新农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参保、参合人员身份查验,自费告知等工作,向患者宣传解释相关政策,以保证我院医保、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5、我院医农办有权力对全院的参保、参合患者住院情况随时进行管理,由于医农办把关不严,未及时进行业务办理,造成不能直补由医农办工作人员负责。

6、严格执行州物价局下发的药品价格政策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执行造成扣款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三、在执行以下医保、新农合政策中违反相关政策、制度行为造成扣款的,由经治医师全额承担经济责任。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1、在办理患者入院时,经治医师主动询问患者的参保类别,分类进行在院管理,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告知住院患者医保、新农合政策。

2、医务人员要主动向住院患者解释、沟通、把关政策规定的“降低住院标准认定标准”和“挂床住院认定标准”的管理要求,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私自收治入院。

3、执行医农办下发的《新农合患者外转检查操作流程》、《医保、城镇居民外转检查操作流程》、《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管理协议要求》等相关政策;

4、违反职工、居民医保单病种限价管理规定,超出单病种限价部分不能报销的。

5、执行院部下发的《四川省病历书写基本实施细则》,在病程记录中做到使用药品有指征,检查结果有分析。杜绝由以下原因造成扣款:①医生口头下医嘱,护士已执行,但病历无记载;②无适应症进行大型检查;③书写不规范,涂改长期或临时医嘱;④医生下医嘱病历中无检查报告单;⑤报告单无检验(检查)者亲笔签名未时补充完整的。

6、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执行先填写自费项目告知单患者签字后使用原则,以避免医患纠纷。

7、按医保农合政策规定时间完成参保、参合患者三级查验身份确认,在病人入院24小时内填写《意外伤害伤情确认单》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此管理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科工作职责

1.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医保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及时汇报和进行总结

2.

检查临床各科室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3.

掌握和了解医保病人的出入院标准,对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条件进行审核;

4.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5.

负责和县医保中心进行每月医疗费用核对工作;

6.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核算业务,核算比例及自费、自付项目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

7.

对待医保病员要做到热情微笑服务;

8.

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成都市新农村建设报告

成都市新农村建设报告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新农村,报告,建设

成都市新农村建设报告 本文简介: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新农村建设的成都方式:“城乡一体化”调查报告基于解决城乡差距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也基于中国已经发展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把“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作为

成都市新农村建设报告 本文内容:

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

——新农村建设的成都方式:“城乡一体化”调查报告

基于解决城乡差距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也基于中国已经发展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把“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任务提了出来。也就在这个月,成都就作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部署,提出“六句话”的总要求。这“六句话”是:“以县城和有条件的区域中心镇为重点;以科学规划为龙头和基础;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建立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为关键;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保证;以农民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今,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成都先行一步的实践,可谓为“新农村建设”的成都方式。所谓新农村建设的成都方式,就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为着力点,促进农民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的根本转变。2005年11月19日,四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成都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进行专题调研,高度评价成都的实践:抓得早、思路新、力度大、效果好,将为全省提供很好的示范和借鉴。

成都推进的“城乡一体化”,关键在“一体”上。这个“一体”,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面上的层次,二是核心层次。面上的层次,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感受到,属于“硬指标”,集中体现为“以农民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硬指标”。关于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具体反映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关于生活方式的转变,具体反映在农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既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风貌三个方面。关于居住方式的转变,具体反映为农民新村和农民新居建设。、

二是核心层次。这个核心层次是支撑乡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直接体现为“六句话”中的“以建立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为关键,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保证”。

成都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以建立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为关键,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保证”,包含了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建立和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所以,我认为,这个核心层次的“一体”,就是“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上,提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一样共享市场经济体制优势。

成都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实践对“建设新农村”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成都在2003年就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把发展的重点从城市化扩展到农村的现代化,加大农村建设的力度,表明成都的发展部署具有超前性。成都推进城乡一体化以来,GDP继续创历史新高,表明只要思路正确、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向比较效益低的农村经济倾斜也可以做到不拉GDP增长的后腿。

第二,新农村建设是当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相当程度后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式刷新农村的面貌,就是政府要将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成都的实践,可以看成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抓手、促进城乡同发展共繁荣,特别是建设新农村为目的的一场系统的综合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过去单纯的以增强城市集聚效益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以城乡经济社会互动、互为增长点的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大探索。成都先行一步的实践,不仅可以为各地起步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经验,而且可以为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破解农村经济社会瓶颈创造新的经验。

篇3: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实施办法

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实施办法,试点,新农,保城居保

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政发〔2011〕23号签发人: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

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政发〔2011〕23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的县(市)区。

第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四条

新农保与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农保和城居保每批试点实施时间以国家和省规定时间为准。

第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和1000元6个档次。试点县(市)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一个档次,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

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缴费一次,至60周岁止。

参保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市区由市财政补助40%,试点县(市)由县(市)财政补助40%。有条件的可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市区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县(市)级增加部分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市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由市政府代缴30元,个人承担70元。试点县(市)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社区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新农保还包括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县(市、区)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经试点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农村居民其在试点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引导城镇居民领取待遇人员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十二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十三条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第十四条

新农保城居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阶段,县(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暂以县为单位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单独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要与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负责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委、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养老保险

试点

通知

抄送:市委办、

人大办、

政协办、

纪检委办,

市法院、

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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