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本文简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本文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篇2: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关系
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本文简介: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一、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不仅仅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勘察报告、投标文件,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补充约定的书面协议或文
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本文内容:
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一、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不仅仅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勘察报告、投标文件,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补充约定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有关资料等等。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发生变更,对其进行调整,是在清单原有工程量的基础上作增减,清单的数据仍是合同价款确定的基础。可见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程量清单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是合同订立的依据之一,也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
1、工程量清单是计算合同价款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合同价=清单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规费+税金。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清单中的项目设置和分项工程量由业主依据《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确定。合理的清单项目设置,准确的工程量及明确的综合单价是计算合同价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行清单计价后,合同价款将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清单价的性质、变更、调整等具体事项,从而形成承发包双方最终的价格。清单是为合同而服务的。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之一。
变更贯穿于工程实施始终,变是永恒的主题。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具体有以下方面:
(1)工程量、工程内容的变更;
(2)技术规范变更使得工程质量、性质、类型变更;
(3)为竣工实施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4)技术规范变更使得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改变等等。
这些都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寻找依据与变更作对比,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所以,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处理。
3、工程量清单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计算基础。
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价款的确认依据,理应是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计算基础。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的形象进度,依据已完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并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竣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然后套用原单价或确定新单价,并以此计算工程结算款。
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竣工图纸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调整工程量,然后套用原单价或确定新单价,并以此计算工程结算款。
4、工程量清单是索赔的依据之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对方责任造成合同以外的实际损失,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即“索赔”。索赔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有其有效证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清单未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歧义;
(3)可调单价范围、幅度不明确;
(4)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以外费用支出。
当承包人履行不符合清单要求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的要求。
三、合同可以弥补工程量清单的不足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工程内容复杂的特点,工程造价计算相当复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难免也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如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设置不合理、项目遗漏、项目特征描述模糊不清、工程量错误,以及各种变更、风险处理原则不明确等等,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同或多或少地来弥补。所以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将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
(1)工程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
(2)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3)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
(4)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
(5)工期变化对综合单价影响的调整原则;
(6)工程保险、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对占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控制在±10%),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清单到合同的过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空间,足以使合同价相对于清单价发生实质的变化。因此,我们应严格控制合同,通过合同规避清单编制责任,规避双方所承担的风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和建筑施工合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熟的清单计价体系,需要完整、严密的合同配合,将清单与合同有机结合,并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合理、有效地控制造价。
篇3: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土方,实施细则,保证金,建设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建设工程土方运输撒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干线、里巷道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第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建设工程土方运输撒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干线、里巷道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系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存入的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存储制。施工单位在土方施工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将5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提交土方运输申请手续,递交《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详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按区域管理原则,各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地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地址:河西区梅江地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涟水园10号楼)。
第七条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文明施工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防治土方运输污染的措施进行验收。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土方运输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责成项目总包单位和土方承运单位加强土方运输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确定的运输时间和行驶路线组织土方运输,设置巡视车和清扫人员,发生土方撒漏应及时清扫,并用水清洗干净,保持道路清洁。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土方运输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办理保证金存入机构申请保证金返还手续。经验收合格的,全额返还保证金。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各区(县)防治土方运输撒漏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地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扣除保证金。
1、未使用密闭装置车辆运输工程土方及建筑渣土的,扣留保证金的20%;
2、因撒漏未及时清理造成污染的,扣留保证金的20%;
3、在环境管理责任区范围内工程土方未实施苫盖,地面未实施洒水除尘的,扣留保证金的20%;
4、清运土方造成扬尘的,扣留保证金的20%;
5、对前四项同时发生或单项重复发生的全额扣留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扣除部分,作为应急清扫道路、配备清扫人员和应急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奖励文明运输土方的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
附件2: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
6
附件1:
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
为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我单位在开发建设________工程施工中,为防止工程土在运输过程中撒漏污染道路,特作如下承诺:
一、制订完善的土方运输方案和路线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存入手续和土方运输申请前,不进行土方运输。
二、承接土方运输的单位具有交管部门出具的运输许可证,并带有防止土方撒漏的设施。
三、工程土超载、苫盖不严和车轮带泥的运输车辆不驶出施工现场。
四、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组织土方运输,采取措施保证行驶路线无撒漏污染情况。
五、如发生因工程土超载、苫盖不严、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的情况,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建设单位(章):
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
填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运输总量
运输起止时间
分段运输
运输时间
运输量
运输行驶路线
建设单位(公章)
联系人:
手机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联系人:
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