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差旅,公务,管理制度,审批
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出差的审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并填写出差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在
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出差的审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并填写出差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预定路线乘车往返,不得借机绕道旅游。特殊情况需绕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须事先报主要领导同意,否则绕道或延期的差旅费自理,并负相关责任。
3、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原则上按省、市规定的标准核报。特殊情况超标准的,费用自理。
4、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乘坐火车或汽车。特殊情况,单位领导需自带车辆的,在全省范围内,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派车。须乘坐飞机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飞机票。
5、单位领导单独出差,由领导本人填写出差审批单或交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同行,由同行工人人员一并办理报销;单位领导单独带车出差,每月由驾驶员填写出差审批单交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月人均在300元以内。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2014年4月1日
一是维护侨界合法正当权益。高度重视“五·五”普法和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成立“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认真处理侨界来信来访,借助“网格化管理、人性化关爱”模式,积极构建信访维权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大对侨界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力度。近年来,市县(区)两级侨联共开展侨法专题宣传和知识竞赛活动近20次,送法进企业活动10余次,受理侨界群众来信来访80余人次。
二是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近年来,全市侨界代表委员围绕大局和侨界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建议和提案30余件,其中机关提出的《关于要求设立海外社团建设和运转专项经费的建议》、《建议应加大对留联社团建设支持力度》等提案、建议得到主要领导的批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建议》被评为“全市科学发展观活动十大好建议”。
三是开展服务侨企活动。根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项目推进年”活动,对口联系服务渔农村、社区和侨商企业,实实在在为他们排忧解难,如帮助解决企业劳动纠纷、环保审批等;开展“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进企业活动,为侨企进行法律咨询、培训、维权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举办侨企税法知识讲座,帮助侨企合理纳税。
四是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慰问活动。近年来我市各级侨联组织慰问侨界群众500余人次,发放慰问金和礼品计人民币30余万元。关注灾区,帮助困难侨民,及时为二位从日本气仙沼市灾区回来的灾民安置住房。设立侨商爱心基金,帮助有困难的侨企渡过难关。
篇2:深圳市企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深圳市企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深圳市,报销,暂行规定,企业
深圳市企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出差工作,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其他费用。第二条差旅费报销当地出差费用按照员工职务和出差地区不同(扣除在途时间以及每天为标准计算),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实行费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深圳市企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出差工作,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其他费用。
第二条
差旅费报销当地出差费用按照员工职务和出差地区不同(扣除在途时间以及每天为标准计算),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实行费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三条
出差是指离开公司所在地,到异地完成公司指定工作的行为,不得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不得出入与出差工作无关的地方,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赶赴其他地点,改道绕道返程的,须请示主管并获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因公出差办理流程
1、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1;维护人员出差填写《维护出差申请单》见附件2;展会人员出差填写《展会出差申请单》见附件3(以下统称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费用预算明细,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出差。出差时预计有交际应酬费用(含宴请费)的,必须办理申请审批单,借款时,还应同时附上“交际应酬费用审批单”附件4。特殊情况应按审批权限事先口头请示,回公司后补办手续。
2、
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到企管部办理出差时间登记手续后,到财务部填写“结款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借款。
3、
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汇报,由部门经理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中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
维护人员回公司执行本条款3的同时,先到仓库清退领用物品手续,将维修(护)报告交维修部门经理签字,并交给文控室存档签字。并附客户签回的“产品售后安装维护、维修服务单”
5、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在规定的报销时间内,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将有效出差单据粘贴后,总计金额由财务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应由企管部签字核销出差时间。
6、
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完整的《出差申请单》《差旅报销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若《维护出差申请单》上记载差旅费由客户承担,将出差费用总额反馈给商务部,向客户收取费用,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7、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维护人员安装调试机器,扣除途中时间后原则上限为三天,因个人失误发生额外费用公司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超期说明,需经部门经理或派出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8、
出差交通工具的费用由行政部代办(或客户办理)的,出差人将票据交行政部代理代办人(或客户办理)时,应将票据复印,待本人报销费用时,粘贴在粘贴单上,以备核实出差时间,此复印件不能报销费用。
9、
报销费用票据要求:费用凭有效票据,而且是此次发生的票据,无票据不能报销。粘贴票据需按时间顺序,并且票据后面注明使用情况。
10、
交际费用(含宴请费)报销时票据单独粘贴,并附《交际费用审批单》,必须同出差费用一起报销,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单独报销出差期间交际费用(经申请在外请客户宴请原则上只报销一次)
第五条
出差费用标准见附表四(国内)
附表五(国外)
1、
国内出差城市划分为一线城市与其它城市,一线发达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大连,拉萨五城市
2、
国外出差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3、
公司指定的大型国外展会费用实报实销,由总经理批示,其它展会出差费用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到达出差地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1、
员工出差期间,根据员工职务不同乘坐火车,轮船,汽车交通工具(见附表四,五)特殊情况国内出差乘坐飞机,需办理机票审批单,由总经理批准。
2、
出差人员夜间(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别卧铺票;未乘卧铺者,可按所构票价的60%给予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票价的50%补贴;购买软座票者不给补贴)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
第七条
国内、外出差地住宿费标准(见附表五,表六)
总经理出差,各项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出差,按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同性别两人以上出差,须合并住宿,原则上按随行人员中较高一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1、
按出差天数扣除途中天数,按相应的职级标准享受出差补助。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补助。
(1)
中午10时前离开深圳按全天出差补助
(2)
中午10时后离开深圳按半天出差补助
(3)
中午4时前返抵深圳按半天出差补助
(4)
中午4时后返抵深圳按全天出差补助
2、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报销,按职级享受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3、
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80%给予出差补助。自第三十一日起比照规定标准的60%给予出差补助。
4、
出差所在地提供伙食时,享受相应级别出差补助的30%
5、
省内深圳市外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出差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当地办事公交车费实报实销。
6、
经批准开车出差,出差人员每天出差补助10元
7、
当地市内交通费(包含市邻)已在出差补助中,往返机场应乘坐机场大巴,不允许报销的士费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
因公出差人员,顺道(或绕道)探亲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批准,探亲期间不再给予出差补助,且发生的车船费,且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2、
深圳市内(罗湖,福田,宝安,龙岗,盐田,东莞周边,惠州周边)办事,乘坐公交大巴/小巴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中午不能返回公司就餐的,每天补助20元
3、
香港,澳门因公办事必须当天往返。办事交通费及其他因会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停留期间饮食自理,公司给予每人每天RMB50元的补助。
4、
驻外机构
在办事处所在城市出差,住宿由办事处提供,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生活补助每天8元。办事处所在城市发生的费用票据,需经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5、
陪同公司有关部门或客户出差(属交际应酬费用)
5.1
出差所在地费用实报实销,可按公司陪同人员相应的出差所在地费用标准上浮200%来控制费用。公司陪同人员取消出差补助。若在当地参观只允许一人陪同。
5.2
所在地办事交通的士费,必须与有关部门人员或客户同时乘坐,陪同人员严禁单独乘坐的士,。深圳市内陪同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或客户参照执行。
5.3
交际应酬费用报销时,各项费用按每次发生的费用,填写时间,人数,工作事项等内容说明表
6、
出差回公司维护人员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其他人员应在一星期内报帐,超过时间报销出差费,每延迟一天按30天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
7、
工程师出差市外国内的出差补助按第一天70元,第二天50元,第三天30元,第四天及以后按20元/天计算,当天往返按80元/天,长途路费实报。
8、
工程师出差住宿费用按120元/天实报实销。
9、
出差时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借款而造成财务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员工借款时,其借款额为不低于100元且不高于500元,且累计借款额不能高于借款人工资的一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总经办
篇3:北中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中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差旅费管理,规范学校公务差旅行为,推进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包括合同聘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公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保障公务、勤俭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领导及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省内出差除紧急事项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见附表)。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领导及院士,每人每天800元;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第六条 公务差旅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定额包干(见附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如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用餐的,按照《北中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出差期间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八条 因工作原因调入我校的在编正式教职工,因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出差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十条 公务出差由申请人或组织单位填写《外出公务活动(差旅)审批单》(附件),处级干部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确需对方接待的提前一周要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务差旅实行“一差一报制”,出差人员须在每次公务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报账手续,逾期不予审批报销,不准多次合报或混报。假期出差,报账期限顺延至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报账手续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制”, 即《外出公务活动(差旅)申请单》、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单三单合一、审签报账。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担任行政职务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应根据出差完成工作和经费来源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计入包干补助内的票据不予报销;如涉及公务接待按照公务接待办法执行。
不得报销因私发生的接待费用和消费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如因相关原因由接待单位负担住宿费的,由接待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出入非公务接待场所。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相关规定:
会议、培训等地点不在本城的,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享受包干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若举办单位要求食宿自理的,按照公务差旅规定执行。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
会议、培训等地点在本城的,不得住宿,会期1天及以内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会期2天及以上的交通费按照每人每次160元包干。
参加学校委派或借调任务,不享受包干补助。由学校负担费用,凭发票和单据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往返于朔州校区开展工作,不按照公务差旅对待,不享受包干补助。
第十七条 科研活动差旅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