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报告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简介:临沧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工作总结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行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2010云南省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报告 本文内容:
临沧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工作总结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行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2010云南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云南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0〕1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沧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了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部署,明确任务
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按照方案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
(一)根据《临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核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状况,建立健全了监督档案,实施了动态监管。同时采用集中培训、上门督导等形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经营单位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我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共有4家,均为宾馆酒店,酒店内设有住宿、餐饮、歌舞厅、茶座、淋浴场所等,这些场所均使用集中空调,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最短的为1年多。因我市无专业的清洗机构,4户公共场所均未对集中空调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通过监督检查及培训,集中空调使用单位自行对空调的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等进行了清洗消毒。
(二)开展培训,加强宣传
临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4月18日举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培训班。组织卫生监督员和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共计培训15人。培训内容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污染问题及卫生管理要点。在培训中提出:一是要求各单位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二是要求各单位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三是要求各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工作,设计单位要按照卫生标准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是对不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工作、室内空气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培训,提高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为集中空调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自身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更加高效。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部分公共场所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仍不够重视,存在记录不完善等情况。
(二)我市疾控中心均无能力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测、评估,因此未开展抽检工作。
(三)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将不断加大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各项卫生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临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5月23日
篇2: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辽宁省,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实施考核的主体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
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本文关键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材料,培训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本文简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公共场所是人类社会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的种类很多,环境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公共场所的环境及卫生状况具有以下特点:①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③建筑和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本文内容: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材料
公共场所是人类社会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的种类很多,环境也非常复杂,概括起来,公共场所的环境及卫生状况具有以下特点:①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③建筑和布局不合理;④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其卫生质量,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于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同时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为了帮助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广大从业人员系统地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行业卫生规范,掌握行业卫生标准,熟知公共场所基础卫生知识,我们编写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试题共200题,并组织大家作一些讲解,目的就是希望大家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按照公共场所行业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达到各项卫生标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水平,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
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切实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履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要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②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③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④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⑥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⑦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盐城市已于2009年在住宿业、沐浴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四个行业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业等公共场所,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各类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③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①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②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①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②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③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④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⑤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⑥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⑧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⑨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是一种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立法意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都要从设计、建设、经常性卫生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确保人群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的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指标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及微生物指标。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物理指标有4类,即新风量、噪声、微小气候和照度。通常情况下,室内外空气交换(即通风量)是保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由于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通风显得更加重要。新风特指室外空气,新风量表示室内空气“新鲜”程度、室内通风效果的指标。通风分为自然通风(如开窗、开门)和机械通风。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属于机械通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噪声对人的神经系统、心脏系统、心理和听力等会造成影响,甚至损伤。规定噪声限值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商店、医院候诊室及影剧院、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等因素,它们除了直接作用于人体外,还作用于人体周围的环境,影响人们的卫生生活条件,从而影响人体健康。温度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有一定影响,过冷和过热可导致人体免疫能力降低,相对湿度的过高或过低同样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室内适宜温度夏季为24~28℃,冬季为18~22℃。风速对人体的热平衡起重要作用,夏季空气流动可促进人体散热,冬季空气流动会使人更加感到寒冷,因此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三个因素是综合作用于人体。公共场所适宜的采光和照明,可以减少视力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化学指标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甲醛、氨、游离性余氯等。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略轻于空气。它是含碳燃料、卷烟燃烧不完全的产物。一般来说,公共场所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人群吸烟和使用燃气灶和小型煤油加热器,一氧化碳的卫生学意义在于空气中的一氧化碳进入人体肺泡后迅速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阻止氧与血红蛋白的结合,它不仅减少红细胞的携氧能力,而且还抑制和减慢氧合血红蛋白的离解释放能力,造成组织缺氧使机体代谢发生紊乱。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处置首先是将中毒者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中毒者呼吸道通畅,并立即送往医院。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主要来自人体呼出气和香烟烟气。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与细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体臭等污染物浓度成正比。现在地球上气温越来越高,也是二氧化碳增多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粒径用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表示,能进入呼吸道的质量中值直径为10mm的颗粒物。颗粒物是空气污染物中的主体。因其多形、多孔和可吸附性,可成为各种污染物载体,故颗粒物是一种成份复杂、可以较长期悬浮于空气中的一种以气溶胶状态存在的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和空气细菌总数三者之间有密切关系,是综合评价室内空气污染的重要指标。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与人群呼吸道疾病直接相关。甲醛是无色、具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气体,室内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燃料和烟叶的不完全燃烧,二是来自建筑材料、装饰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产品。它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氨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生活环境中的氨主要来自生物性废弃物,公共场所中氨主要来自烫发场所。氨有很强的刺激性,可引起眼睛和皮肤的烧灼感,经呼吸道吸入时可以使接触者出现一系列症状,严重时可出现支气管痉挛及肺水肿。游离性余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般时间后有适量的氯留存于水中,水中所剩余的氯量。游离性余氯的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受到再污染,但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游泳池水是连续污染、连续消毒的过程,为保持消毒的及时性、有效性、科学性,国家规定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为0.3~0.5mg/L。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主要是空气细菌总数。公共场所细菌主要来源于人们的活动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特别是湿度大、灰尘多、通风不良、日光不足的情况下,细菌生存时间和致病性可以保持较长时间,因此,应对室内微生物的污染程度做出数量上的限制,以细菌总数作为室内空气细菌的评价指标。
2001年国家颁布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主要是预防与公共场所卫生有关的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并能在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它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点,预防公共场所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易在公共场所传播的疾病有: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皮肤性传染病、性病等。肠道传染病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控制肠道传染病传播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消毒工作、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消灭苍蝇、蟑螂等媒介昆虫、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呼吸道传染病主要包括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等。控制呼吸道疾病传播的主要措施是加强通风换气,改善采光,温度要适宜;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室内空气要进行消毒,游人特别是儿童要尽量少去或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采用湿扫或吸尘器清扫,以减少空气中可吸入尘的浓度;严禁随地吐痰,垃圾要日产日清;供旅客用的被褥等卧具要及时更换、洗涤、消毒。皮肤性疾病主要包括癣病、疥疮等,预防措施主要是宾馆的用品、用具要坚持一客一换,各种用品用具及时消毒,理发场所为皮肤病患者准备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修脚工具也要严格消毒,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旅客丢弃的衣物要妥善处理。性病是指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一类传染病,公共场所常见性病有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和艾滋病。传播途径主要是直接传播、使用不洁公共用品用具、输血等,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加强卫生管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性生活卫生,搞好卫生宣传教育。
为了应对非典,卫生部于2003年8月第一次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2006年2月卫生部又颁布了修改后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空调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是这个规范中的主要卫生指标。空调系统内的军团菌是引起人群呼吸系统传染病(军团病)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构成的最大威胁。军团菌的种类有30余种,其中以嗜肺军团菌致病性最强。军团病是由嗜肺军团菌引起的以肺炎为主的急性呼吸系统传染病。军团菌也称为“退伍军人杆菌”,产生于自然环境中,在温水里及潮热的地方蔓延。人工供水系统为军团菌的大量繁殖提供生存环境,如淋浴器、矿泉池、喷泉以及空调设备的冷却水塔。军团菌可以繁殖的水温条件是20~50℃,水温70℃以上军团菌难以生存。军团菌隐藏在空调制冷装置中,随冷风吹出浮游在空气中,人体吸入后产生疾病。因此,《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公共场所由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用物品反复使用,极易受到污染,导致疾病传播的实例屡见不鲜。因此做好公用物品消毒,是改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的的重要环节。公共场所不论档次高低,均应将消毒列为卫生工作之首。公共场所单位应建有专用消毒间,配备去污、清洗、消毒的专用水池,应有足够的消毒柜、保洁柜和清洁剂、消毒剂及配制器具的盛放柜。消毒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消毒后的公共物品应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内。应制定严密的消毒程序,做到“去污清洗过程要彻底,浸泡消毒时间要足够,清水冲洗工作要认真,清洁剂和消毒剂的配制要科学,保洁措施要严密”。
消毒即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之达到无害化的处理。消毒的方法很多,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物理法多利用加热、过滤或各种辐射线的处理,一般来说,作用较快速,并且不会留下残余的有害物质。化学法的使用往往涉及到药物的毒性与腐蚀性,而且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也较复杂,多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生物法由于作用缓慢,效果有限,在公用物品消毒中基本不用。
物理消毒法又可分为机械、热力、
紫外线、过滤和辐射等方法。公用物品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①机械除菌,如冲洗、清扫、刷除、擦抹,如在消除操作中使用表面活性剂,效果更好;②热力消毒,分为干热和湿热两种。湿热可凝固病原体的蛋白质使微生物灭活,干热则可使病原体缺水份,酶的活力丧失,使微生物内源性分解代谢停止,导致微生物死亡。干热和湿热消毒虽然都是利用热的作用杀菌,但由于本身的性质与传导介质的不同,消毒对象、效果也不相同。煮沸消毒使水的对流作用传导热力,使蛋白质迅速凝固变性,杀灭微生物,是简单易行最常用的一种消毒方法,适用于各种公用器皿的消毒。被消毒物品应先清洗,后煮沸,煮沸消毒物品应全部浸入水中,不透水物品应垂直放置,以利沸水对流,物品不宜放置过多,一般不超过容器的四分之三,对导热不良的物品,在煮沸时应搅拌翻动。流通蒸汽消毒,主要利用水蒸汽的热力进行消毒,优点是热量大,穿透力强,能深入衣物内部,物品受热快,消毒效果比干热空气好,消毒时间应从冒出蒸汽时开始计算,消毒物品宜用有孔容器盛装,以利蒸汽流通。高压蒸汽消毒,除具有流通蒸汽消毒的特点外,由于有较高的压力,穿透力比流通蒸汽强,温度也高,可提高到100℃以上,是热力消毒中最好的一种方法。煮沸、蒸汽消毒的温度应达100℃持续作用20分钟以上。凡金属品、玻璃器皿、陶瓷器、棉织品和餐具等耐湿热物品,均可用湿热消毒法消毒。塑料制品、化学纤维织物等怕热物品则不能用湿热消毒法消毒。干热空气消毒即干烤,是在无水无湿状态下,高温使病原体失水,蛋白质凝固,酶的作用消失以致引起病原体死亡,达到消毒目的。穿透性较湿热消毒差,穿透速度慢,多用于在高温下不损坏、不变质、不碳化物品的消毒,如玻璃、金属、陶瓷制品等但不适用于对纤维织物、塑料制品的消毒,红外线消毒是干热消毒的一种,一般需保持120℃作用30分钟。熨烫也是干热消毒,热熨斗的温度可达200℃,5~11秒钟可达到消毒效果。紫外线是一种低能量的电磁辐射,当微生物被紫外线照射以后,引起细胞内的化学变化使微生物死亡。紫外线杀菌谱广,对悬浮于空气、液体中或沉着于物体表面的微生物都可采用紫外线灯管照射消毒。但紫外线穿透性差,照射不到的部位没有杀菌作用,只适用于消毒表面平坦的物体,不能用于床上用品、毛巾等消毒。消毒污染物表面时,灯管距污染物表面不宜超过一米,照射30分钟以上。紫外线灯用于空气消毒,一般按消毒场所地面积10~15平方米安装30W无臭氧紫外线灯一盏,悬挂高度距地面2米左右,紫外线灯水平悬挂,分布均匀,上方要装金属反光罩,开关置于间外,每次连续开启60分钟以上。温度在10~55℃时,对紫外线灯杀菌无显著影响,但在4℃以下则完全丧失杀菌作用,紫外线灯连续照射4000个小时左右,灯管即失去杀菌作用。
化学消毒法是指利用药物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所用药物称为化学消毒剂,常用含氯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是指溶于水中可产生次氯酸的消毒剂,此类消毒剂的优点是可杀灭所有类型的微生物,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缺点是易受有机物及酸碱度的影响,能漂白、腐蚀物品,有的种类不够稳定,有效氯易丧失。使用含氯消毒剂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阴冷、避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每4小时更换一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时间应作用15分钟以上,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无论是物理消毒还是化学消毒,温度越高,杀灭效果越好。一般强度越高微生物越易死亡,时间越长微生物遭到杀灭的机率也越大。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素质是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但标志着从业人员的行为美,也是职业道德和服务素质的具体表现。1、讲究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①勤洗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接触不洁物品后都应洗手,洗手时最好能用流水加肥皂多冲洗几次;②勤理发。头发和头皮常常粘附不少皮脂、皮屑和微生物,蓬头垢面接待顾客是不礼貌不卫生的行为,从业人员必须保持头发的清洁,定期理发;③勤洗澡。洗澡可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减轻皮肤角化干燥,避免皮肤搔痒脱屑,清除汗污异味,消除疲劳。夏季最好每天冲洗一次,冬季至少一周洗澡一次,公共场所尤应提倡淋浴;④勤换衣服和工作服。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清洁整齐,勤洗勤换,肮脏、污秽的工作服会污染公共场所的环境和服务用具。因此,工作服应定期换洗,必要时应消毒。从业人员的衣服要经常清洗,特别是内衣的衣口、袖口应不见油渍。公共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因此,从业人员的着装一定要美观、大方、整齐。2、克服不卫生的坏毛病、坏习惯,如用手抠耳朵、挖鼻孔、揉眼睛、搔头皮等。3、不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4、不用手沾唾沫点钞票、证券。5、经常修剪指甲。6、工作时间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在岗位上用餐。一些特殊行业(如理发业)的从业人员,给顾客刮脸时必须戴口罩,等等。
公共场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以上主要讲解了公共场所的一些共性卫生知识,住宿业、沐浴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还有专业的卫生规范,希望大家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为全面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提升盐城城市形象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