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2: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XX〕169号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 本文关键词:大校,实施细则,授予,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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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重大校〔2011〕169号 本文内容: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1〕169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相关单位:
为了使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
庆
大
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硕士
专业学位
授予
通知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发
重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经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1年5月通讯审核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各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按获准授予学位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第三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
完成各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关要求;
3.
经导师和同行专家评阅,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已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形式及学位论文形式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不同的职业背景、不同的专业学位类别,可采用不同的学位论文(设计)形式。
1.
工程硕士各领域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可以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等。
2.
会计硕士
论文选题应来源于会计专业领域实践。学位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会计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会计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
3.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汉语国际教育实践。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教学实验报告、典型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
4.
风景园林硕士
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或者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论文或设计作品。
5.
公共管理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当代公共管理的实践。学位论文应充分体现学生运用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去解决实际公共管理问题的能力与技巧。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政策分析或评估、公共管理问题对策研究等。
6.
体育硕士
学位论文的选题须紧密结合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竞赛组织管理和社会体育指导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理论联系实际。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报告、运动训练方案与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大型体育活动实施方案等。
7.
艺术硕士
毕业考核包含实践展示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选题应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应是对作品的创作思考和理论阐释,是对毕业作品创作实践所进行的理论思考的全面阐释。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设计作品或论文。
8.
法律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9.
金融硕士
学位论文须与金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金融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等。
10.
应用统计硕士
学位论文应与应用统计实际问题、实际数据和实际案例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应用统计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应用统计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与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的调研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应用统计方法的实证研究等。
11.
国际商务硕士
学位论文须与国际商务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国际商务及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国际商务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与政策研究、国际商务案例分析、国际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12.
新闻与传播硕士
学位论文须与新闻与传播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新闻与传播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新闻与传播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专业作品等。
13.
工程管理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学位论文应体现学生运用工程管理及相关工程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管理项目设计、专题研究或案例分析报告等。
14.
社会工作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社会工作实践。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社会服务项目设计与评估、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政策研究等形式。
15.
翻译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翻译硕士领域实际。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翻译项目研究报告、口译或笔译实验报告、研究论文等。
16.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中国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结合工商管理专业领域的诸多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17.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论文选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改革与建设、企业管理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18.建筑学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应用技术研究、工程设计研究、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规划设计、实际管理课题(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等。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研究的问题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知识的应用上有所创新。论文(设计)应表明作者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所有各种形式的学位论文(设计)均应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学位论文标准执行)。
3.论文、报告等形式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和说明,字数原则上不少于二万字。设计、作品等形式的专业学位论文,应有对设计或作品的简要阐述和说明,字数原则上不少于五千字。
4.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书写格式、规范按照《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标准》执行。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在正式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或设计等,并送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二)经系或学院讨论,不符合答辩条件的论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延期答辩。
(三)论文答辩前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2~3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
若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定的,则修改论文后重新送原专家评阅。若累计有二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应重新撰写或修改论文后重新送审,3个月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五)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一)按研究生所在工程领域或专业学位类别由系或学院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校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答辩委员中导师、兼职导师和评阅专家之和不得超过答辩委员总人数的一半。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系或学院负责人和导师共同讨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若为三人,则须全票通过方为有效)。对于通过答辩者作出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对审核通过者作出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四)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关决议:
1.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进行答辩。
2.修改论文并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五)通过答辩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可由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相应决议:
1.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申请分委员会审核;
2.修改论文后,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六)对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一本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培养计划、学术报告、答辩原始记录及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论文答辩表决票、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登记表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予学位的申请材料(M1-M8或E1-E8的原件)装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袋中,直接交研究生院教育服务中心;授予学位的申请材料(M1-M8或E1-E8的复印件)、
学生的另一份授位登记表暂留存学院;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统计表、分委员会表决票及统计表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待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研究生院负责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位审批表(A3大表)发放给学院,各学院将学位申请材料(M1-M8或E1-E8)复印件、A3审批表原件、一份授位登记表装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袋并在此密封材料上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学位申请人在领取学位证书时一并发放给学位申请人送所在单位存档。
学位办将年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条
攻读其它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指后续新增硕士专业学位及新增工程领域)人员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具体要求见重庆大学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发现有徇私舞弊或学术造假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9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重庆大学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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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标准1.坚持四项基本原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各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或通过本科工科外语自学考试、外语水平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成绩合格。
5.统设必修课程中的两门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其它统设必修课程考试成绩的平均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
6.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关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有违纪作弊记载者。
4.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统设必修课程的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7.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三、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省级电大负责组织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外语考试。
2.中央电大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办的安排,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毕业后三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中央电大负责通知地方电大。
3.省级电大应于本科毕业生毕业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同一底版彩色一寸半近期照片3张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上报中央电大。
4.经中央电大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主管部门。
5.哈尔滨工程大学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及学位委员会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四、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升本)专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2.经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哈尔滨工程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五、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
收费标准
学位申请费:420元/人(含学位证书费20元/人)。
外语测试费:参加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外语水平测试的收费标准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办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及外语测试费。学位申请费在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时,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账户;外语测试费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