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2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聘用,事业单位,合同书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2 本文简介: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受聘人员(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河北省人事厅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2、本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工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3、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2 本文内容:
河
北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聘用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主管部门:
受聘人员(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河北省人事厅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2、本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工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和受聘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河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除按规定变更、解除、中止外,至乙方退休时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乙方必须按照受聘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具体规定如下: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根据乙方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
(四)聘用合同需变更的,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七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经济补偿条件规定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
、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系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培训费或引进费,以不高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履行合同期间,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度为合同的附件,使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合
同
鉴
证
(
)鉴字第
号
合同鉴证机关(章)
鉴证员*年*月*日
聘用合同续签或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
)鉴字
号聘用合同作如下续签或变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合同续签或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
)鉴字
号聘用合同作如下续签或变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合同续签或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
)鉴字
号聘用合同作如下续签或变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聘用合同续签或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
)鉴字
号聘用合同作如下续签或变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13
篇2: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革新,河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墙体材料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县(含县级市)收取的专项资金,70%留本县使用,20%上交主管设区的市,1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设区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第八条
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十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采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采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关键词:中医,河北省,管理办法,性保健,按摩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简介: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保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保证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全息医学及神经反射理论,运用手法、特制器具、外用中草药和物理方法(如电、磁)等,作用于人体体表特定部位,调节机体的生理、病理状况,达到防病祛病、健身、美容目的的医疗保健方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包括足部按摩、足底反射疗法等;所指中医美容包括瘦身减肥等。
第四条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机构,或者在其他机构内开设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及中医美容服务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方可开业。其机构和项目设置标准、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和中医美容的人员须经市级中医行政部门上岗资格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资格的评审标准和考核认定办法,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岗资格考核包括中医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按摩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考试考核,直接领取中医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可免予中医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实践技能考核。本办法实施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业务上岗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上岗资格考核。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并经考核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上岗资格培训由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教学能力的医疗或教学机构进行。
第七条
市级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保健按摩和医疗美容上岗资格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委员会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并制定考核办法、工作规则等制度,认真做好上岗资格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上岗资格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上岗资格或者当年申请资格。
第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的,按照《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