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络员风险管理的冷思考 本文关键词:联络员,信用社,风险管理,冷思考
信用社联络员风险管理的冷思考 本文简介:信用社联络员风险管理的冷思考朱德良(柯城联社石梁信用社)摘要:文章选取信用社联络员三种类型的案例情况,从法律角度看信用社与联络员的关系、储户眼中社用社与联络员的关系、联络员垫付被挂失、被冻结、被划拨存款时的关系,并建议信用社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联络员风险。关键词: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不当得利、金融风险
信用社联络员风险管理的冷思考 本文内容:
信用社联络员风险管理的冷思考
朱德良(柯城联社石梁信用社)
摘要:文章选取信用社联络员三种类型的案例情况,从法律角度看信用社与联络员的关系、储户眼中社用社与联络员的关系、联络员垫付被挂失、被冻结、被划拨存款时的关系,并建议信用社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联络员风险。
关键词:委托代理、表见代理、不当得利、金融风险
一、三种案例
(一)信用社与联络员劳动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20号文件);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文件)对辖内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四家信用代办站撤销。五位代办站不服撤站补偿咬定要求办理退休补偿,并进行了如下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之路。
2009年3月31日,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向新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06年8月以后按规定支付申请人退休金;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养老保险金。2009年5月12日,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09)第19号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分别补发五名申请人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的退休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中郭水松32841.60元、唐留成32841.60元、杨留根29848.90元、高怀德28472.70元、宋占青33150.90元。三、自2009年5月起,被申请人应分别以1119.50元、1119.50元、1011.30元、961.70元、1130.50元的标准按月向申请人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发放退休待遇。若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政策调整,被申请人应相应调整申请人的退休待遇。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不服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不应为被告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办理退休手续;不应为其补发退休金及发放退休待遇。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负担。
郭水松、唐留成、杨留根、高怀德、宋占青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信用社、联络员与储户储蓄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楚公平原系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机构葛岗信用社东云村信息联络员。2007年4月26日,储户张永菊在楚公平处存款14000元,楚公平为张永菊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记载张永菊存活期14000元,利率为0.72,并加盖楚公平印章。后来储户张永菊称“收款凭证”被楚公平说信用站改制要回。2009年3月24日,张永菊与楚公平因该款是否支取发生纠纷。诉请当地法院要求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联络员楚公平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了如下一审、二审诉讼之路。
一审法院认为,张永菊要求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公平支付其存款,未能提供信用社与楚公平为其出具的存款凭证,故不予支持。张永菊陈述楚公平为其出具的“收款凭证”在2009年3月24日被楚公平要走,楚公平不予认可,张永菊提供的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均与张永菊有亲属关系,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信。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永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永菊负担。
张永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9)汴民终字第77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联络员垫付存款资金(实际存款被划拨)案:
[基本案情]:方盛裕是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息联络员,2009年6月28日储户王生刚凭定期存单要求方盛裕兑付,方盛裕当场垫付6000元,第二天来信用社办理取款时被告知该笔存款前些天已被法院划拨走了。
储户以信用社、联络员不保护其存款百般抵赖、不予认账,经苦口婆心说服教育、晓之以法、示之以理王生刚才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2009年底归还联络员方盛裕6000元,可时至今日王生刚还欠1500元。
二、上述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案件一郭水松等五人与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劳动纠纷的焦点争诉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以此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的法理。
实务中以双方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有交纳社保、交纳个人所得税等证明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对代办员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代办员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委托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鉴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
(二)案件二储户张永菊与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公平争诉的的焦点是张永菊能否拿得出证据证明楚公平构成表见代理并证明款项没支取。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为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为:相对人必须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信用社代办员在村里十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为信用社办理存贷款业务,撤站后改为联络员虽无凭证、无印章、无现金、无招牌的“四无”但不可否认依然为信用社和农户间办理业务,这种“权利”的外观加之现在大部分信用联社印制的“存款介绍联络单”足以认定具有“表见代理”了。
讨论案件二的目的不是说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胜出幸运没有赔钱,而是假如储户手中真的有“存款介绍联络单”,联络员真的动了邪心,信用社似乎难以甩脱责任了。
(三)案件三储户王生刚和联络员方盛裕的垫付资金(实际存款被划拨)案的核心是储户主观心态是否故意,故意知道其存款已被法院划拨还来联络员处兑现则构成诈骗,无意不知情的话则可按《民法通则》不当得利处理。
讨论案件三的目的不在于该类型案件法律如何处理,而是在于银监方面要求撤销代办站改为联络员后,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坚决不准经手重要空白凭证、不准经办信用社业务等;而联络员基于传统的“站模式”以及现实中不可能一笔业务来一次信用社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代客户存款和垫付存款资金;现实与银监监管要求存在差距。
三、对联络员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签协议、定名份”。现在大部信用联社(合行)与联络员之间是没有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大部分信用社员工都觉得好不容易撤销了代办站,再签合同会不会为以后的清理联络员埋下隐患,干脆什么也不签来个糊涂账。而同样从事金融业的保险公司和一些股份制银行却用保险代理协议或银行代理协议大行其道招揽业务人员。
从性质上看,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关系。(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有必要“签协议、定名份”明确信用社与联络员是一种代理关系,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信息联络纽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二)“设工具、抓规范”。自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20号文件);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文件)两文下发,信用社已彻底撤销了代办站,但在已撤销代办站、仍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将原代办员改聘为联络员或信息服务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原来从事信用代办站检查辅导的人员已换做别的岗位。
从联络员运作近三年的情况看,联社(合行)领导很重视,但下面情况已基本是不管不问了;高层领导看不到联络员每月的业务进度表;联络员与信用社抢业务;联络员间恶性竞争也时有发生;联络员与信用社、联络员与储户资金往来账目不清晰。为此信用社一定要创设更为明晰的联络单,联络单有编号、温馨提示等内容;要创设更为合理的存款开销户及明细账登记薄,登记薄要有储户签名以明资金交付责任界限。
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信用社管片客户经理或专人经常性地去督促检查业务动作的规范化程度。
(三)“讲宣传、抓引导”
。一是加强联络员的职责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联络员;二是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的金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要加强联络员培训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正确发挥联络作用;四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共同管理好联络员,积极发挥其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对定襄县农村信用社联络员运行情况的调查
来源:山西新闻网忻州站
作者:通讯员:李俊卿
于晓峰
2、中国法院网-裁决文书www.chinacort.org
3、《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王轶
2009
7
篇2:联络员工作制度
联络员工作制度 本文关键词:联络员,工作制度
联络员工作制度 本文简介:侯马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部门协调制度为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一、各成员部门依据《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创建
联络员工作制度 本文内容:
侯马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部门协调制度
为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成员部门依据《侯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侯马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
各成员部门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各项工作制度,领导组定期对各部门慢性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
项目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督查指导,通报进展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各成员部门按时参加领导组、联络员会议,专家资源共享。
五、
各成员部门对涉及到需不同部门联办的事项,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主动沟通、协调,主办部门在工作结束后,需向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主动沟通,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推诿工作。
侯马市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综合防控示范区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了使我市创建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侯马市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络员,报市创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请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
传达贯彻。向本部门及时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提出本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具体建议和工作措施。
(二)
督促协调。督促协调本部门各项创建工作的开展,完成创建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
(三)
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汇集掌握本部门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向创建项目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总结、相关工作记录及其他资料。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
联络员会议制度,包括联络员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沟通交流创建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三)
临时会议
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