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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日期:2020-05-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文关键词: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细则,预算,工作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文简介: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协调、激励及监管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文内容: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协调、激励及监管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根据预算编制的总原则对公司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进行编制、修订和监督,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公司财务中心经理担任预算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的职责,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与,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

负责将战略规划分解为战略计划,确定年度预算目标;

三、

提出公司预算编制方针和编制基本要求;

四、

组织召开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例会,对预算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各单位预算草案和公司整体预算草案提出质询,并就必要的修改与调整提出建议。

五、

审议、确定特别重大的预算调整项目;

六、

审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以预算为基础的经营者奖惩方案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预算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

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

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

六、

其他预算委员会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对负责预算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预算工作部分;

二、

年度经营目标预算;

三、

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四、

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七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形成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交易所,公司董事会,深圳证券,管理办法,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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