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各国,条件,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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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各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是这样的: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
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法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买房作结婚条件
分手后被判侵权
广西女子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来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这套房屋。广西南宁市青秀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因恋爱分手而导致的纠纷案,判令陈某返还原告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2003年9月,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南宁的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后简某出资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桃源路的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陈某共有。
事后,陈某与简某因多次闹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最终分手。因陈某未能与自己结婚,故简某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但陈某拒不搬出。
法院认为:原告简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材料能相互印证该房屋是原告为与被告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原告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结婚条件要记住合法婚姻受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第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5种人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篇2: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各国,年龄,结婚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简介: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二、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本文内容:
各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二、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种疾病的人结婚,法国规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
国外对结婚形式的规定: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经过民事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国民事登记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仪式中任选一种,任何选择均为有效。还有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篇3: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进口商品,各国
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本文简介: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材料、结构、图案及文字标识等要求不同,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外贸出口大有裨益。禁用标志图案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家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有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
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本文内容:
各国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材料、结构、图案及文字标识等要求不同,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外贸出口大有裨益。
禁用标志图案
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家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有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讳。
德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
利比亚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止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
对容器结构的规定
美国食品药物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
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
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以及欧洲共同体负责环境和消费部门规定,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也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已趋于研制不能拉离的掀扭式、胶带式易拉罐。
欧洲共同体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位的最大容器规定为每公斤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公斤0.01毫克。
根据美国药物调查局调查,在人体吸收的全部铅中,有14%来自马口铁罐焊锡料,因此,要求今后5年内焊缝含铅量减少50%。我国香港卫生条例规定,固体食物的最高铅含量不得超过6ppm(6%),液体食物含铅量不得超过1ppm。
使用文种的规定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必须英法文对照。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
销往法国的产品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括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译文。
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
禁用的包装材料
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新西兰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土壤、泥灰、用过的旧麻袋及其他材料。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港口规定
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
伊朗港口颁布的进口货物包装规定,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包装。
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
做外贸验货必读:老外们都是如何采购的
发布:
2007-5-2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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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次
很多中国的供货商只知道做外单,但是总分不清楚,客人的种类与采购模式,雾里看花,难以摸透,在此提供我个人的经验,供有意经营美国市场的供货商了解。
百货公司买主(department
store
buyer)-
很多美国百货公司他们会自己采购各类产品,不同品种由不同采购部门负责。比较大的连锁百货如macy′s,JCPenny,等等,几乎有自己的采购公司在各生产市场。一般工厂很难打入,他们往往透过大贸易商来选择他们的供货商,自成一个采购系统。采购量大,价格要求稳定,每年购买产品变化不会太大,质量要求很高。不大容易变换供货商。大部分都看美国本地的展,不会亲自到中国看展。
连锁大型超商卖场(MART)-
如沃尔马(WALMART,KMART)等等,采购量大,也有自己的采购公司(BUYINGOFFICE)在生产市场,有自己的采购系统,他们的采购对市场价格的敏感度很高,产品变化要求也很大,工厂价压得很低,但量很大。开发力强,价格便宜,资金雄厚的工厂可以进攻这类型的客户。小厂最好保持距离,否则他一张订单的周转资金就让你吃不消,万一质量无法达到验货标准,就难以翻身了。
品牌进口商(importer)-
大部分是品牌自己进货如(Nike,Samsonite)等等,他们会找有规模,质量好的工厂直接以OEM方式下单,他们的利润较好,质量要求有自己的标准,订单稳定,跟工厂建立很长久的合作关系。目前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到中国的展销会来找厂商,这是值得中小型工厂努力开发的客人。进口商在其国内的生意规模是他们采购数量及付款条件的参考因素,在做生意前。可以透过他们的网站去了解他们的实力。即使是小品牌,也有机会培养成大客户。
批发商(wholesaler)
批发的进口商,他们通常采购特定的产品,在美国国内有自己的发货仓库(WAREHOUSE),透过展览销售他们的产品,量大;价钱,产品的独特性是他们注意的重点。这类客人很容易比价钱,因为他们的竞争对手都同是在展览商卖货的,所以价格及产品的差异性要很高,如果相同的产品,那么常会因为别人价钱较低而跑单。主要的采购方式是自己到中国看展采购。
很多华人资金较雄厚的,就在美国做批发生意,成为批发商,回中国采购。
贸易商(Trader)
这部分的客人,什么产品都可能会买,因为他们有各种不同的客人,采购不同的产品,但订单的延续性比较不稳定。订单量也较不稳定。小厂比较容易做到。
零售商(retailer)
几年前,美国零售商几乎都在美国本土采购,但商业进入网络化以后,越来越多的零售商自己透过网络询价采购,这类客人其实是很难培养大的,所以比较适合国内批发商来做,工厂只是浪费时间报价,没有潜力。
什么是OEM,FOB,SKD,C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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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0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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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其含义是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电子产业大量发展起来以后才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生成的一种普遍现象,微软、IBM等国际上的主要大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
FOB就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形式,意思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也称作离岸价.T/T是电汇,分为二大类,前T/T和后T/T,你说的那一种属于后T/T.前T/T
意思就是在发货前进口方收到出口方电汇,后T/T
就是出货后再收汇,后者风险较大.
CKD(Completely
Knock
Down)全散装件
CKD是以全散件形式作为进口整车车型的一种专有名词术语,在当地生产的零部件以较低的关税和较低的工资,利用当地劳动力组装成整车,并以较低零售价出售。
SKD(Semi
Knock
Down)半散装件
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汽车贸易中,整车出口国的汽车公司把成品予以拆散,而以半成品或零部件的方式出口,再由进口厂商在所在国以自行装配方式完成整车成品并进行销售。
二、颜色类(COLOR):
白色:White
粉红:Pink
浅粉:L/Pink
紫色:Purple,浅紫色:Lilac
黑色:Black
棕色:Brown
蓝色:Blue
绿色:Green
金黄色:Gold
Yellow
灰色:Grey
黄色:Yellow
桃色:Peach
红色:Red
淡黄色:Beige
乳白色:Ivory
米白色:Cream
金棕色:G/Brown
米色混合色:Beige
Mix
深棕色:D/Brown
莹光色:Luminous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