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籽种苗合同范本 本文关键词:种苗,中药材,合同范本,种籽
中药材种籽种苗合同范本 本文简介:合同编号中药材种植与收购合同(范本)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甲方: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有限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互惠互利、共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药材种植、收购达成以下协议:
中药材种籽种苗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合同编号
中药材种植与收购合同
(范本)
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甲方: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X
X
X
X
X
X
X
X有限公司
为促进甲乙双方互惠互利、共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药材种植、收购达成以下协议:
品种
种植亩数
亩用种量(株/亩)
单价
(元/公斤)
总金额(万元)
收购保护价格
事
项
当归
当归
育苗
亩
公斤
元
备注
甲方负责在当归种籽款订购合同签订后,按200元/公斤预付给乙方价款,待种苗出苗率及种子合格率等均达标后,支付乙方总价款的70%付尾款,其余在种子收购销售时一并支付。
第一条
合作事项:(岷县药当归)种植与收购。
第二条
合作方式:
采用“公司与公司合作”的模式。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种籽种源(基源)保证:药材种子或种茎(根)基源必须满足《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相关中药材的来源要求(即拉丁名是其中的一种);种子合格标准:应为当年新产种籽,发芽率在80%以上,纯度在95%以上,净度在95%以上,抽薹率低于15%。乙方应确保在收到甲方订购通知的5日内,将符合质量标准和订购数量的种子运达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及种子种植任务。
第三条
由乙方工程师或技术员对
当归
种植进行现场培训或示范讲解,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合同期间,在种植、管理和交货等各个环节,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和完成本职工作,如对育种、移栽、种植、管理等相关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保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与交货:乙方应在收购现场对甲方的药材进行当场检验,计算重量为实际收购数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七条
收购价格:乙方负责回收合同内的全部
当归
干品,干度不低于80%。收购保护价为元/公斤。当市场价格上涨高于保护价时乙方按市场价格(按安徽亳州+河北安国+四川荷花池+广西玉林批发市场÷4=市场价)的97%收购。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以现金方式收购甲方当归产品,在收进甲方药材当日内完成当日货款支付,并保证自收到甲方收购通知起的45天内,收购完甲方全部当归产品。如乙方违反本约定,则按未支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种籽和技术督促农户搞好当归种植;
2.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在基地时的食宿。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种籽和技术,按每1000亩1名技术人员的比例配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长期在基地负责技术指导;
2.乙方技术人员应对农户进行规范种植技术指导,包括:育种、移栽、除草、施肥、修剪、防病、采收、灌溉等工作,如因乙方技人员不负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造成损失的范围以600元/亩的标准赔偿给甲方。
3.乙方给甲方提供的种籽必须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种子,且在育种和撒播时,种籽发芽率在80%以上。凡是任意一项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乙方应以600元/亩的标准赔偿给甲方。
4.
当归
产出后,由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通知乙方进行集中收购销售,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于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收购销售,乙方负责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指从收购点到销售地的费用)。
5.乙方技术人员与甲方共同对示范基地和种植基地的种子纯度等技术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乙方技术人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种子纯度、种植情况等具体种植进展信息。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冰雹、旱灾、水灾、泥石流、毁灭性病虫害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甲方订购通知要求时间内,没有按计划提供种籽,乙方应按总面积以500元/亩赔偿给甲方。
2.甲方负责提供示范基地,乙方在示范基地亩产未达到1000公斤鲜品时,乙方应按600元人民币/亩的标准补助给甲方。
3.在种植基地播种40天后,发芽率未达到70%以上的,乙方应以80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甲方种植基地总面积的赔偿金。
4.种苗和当归植物的纯度未达到95%以上的,乙方应以1000元/亩的标准赔偿甲方所种基地总面积的损失。种苗和当归植物的净度未达到95%以上的,乙方应以1000元/亩的标准赔偿甲方所种基地总面积的损失。
5.抽薹率高于15%,乙方应按示范基地和种植基地的总面积以2000元/亩的标准赔偿给甲方。
6.乙方若不收购甲方所种植的干品药材,则按每年2000元/亩赔付给甲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收购销售通知的3日内,将收购资金的30%转入甲方公司指定账户上,否则视为乙方不收购;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于通知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收购,视为乙方不收购;乙方拒绝收购甲方提供的符合标准的当归成品的,视为乙方不收购。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收购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不卖给乙方,按2000元/亩赔付给乙方。
8.若因乙方技术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内履行技术指导、管理等工作职责的,或因技术人员失职、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没有按时完成种植任务的,乙方应以按每亩种籽价格的3倍赔偿给甲方所采购未种植完的种籽款。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技术人员,乙方应以1000元/亩赔偿给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2013年11月1
日—2015年2月
29
日。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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