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建筑业,试行,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简介: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联络组),各相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推行绿色施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绿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文内容: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联络组),各相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推行绿色施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新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把我省绿色施工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在省内组织开展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应是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5、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区以外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具备较大规模的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汇总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目标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验收资料,并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验收资料:
1、《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2、绿色施工规划方案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
3、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4、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5、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验收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并形成文字记录。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评审验收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推荐部门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验收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等级意见。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评审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审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合格、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后,如无投诉,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程,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
绿色
示范工程管理
办法
通知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2011年10月8日
校对:靳湛
共印:6份
篇2:陕西省20XX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热点,中考,二类,复习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简介:类型二热点信息类1.交通发展类1.(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3月30日上午,首汽集团旗下Gofun新能源电动汽车宣布正式入驻西安.共享汽车使用起来和共享单车一样,十分便捷:卫星定位,下载相应的APP,上传身份证、驾照信息,交一定数量的押金,等驾驶证审核通过,消费者就可以租车使用了,关于共享汽
陕西省2018届中考物理专题二类型二热点信息类复习练习 本文内容:
类型二
热点信息类
1.
交通发展类
1.
(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3月30日上午,首汽集团旗下Gofun新能源电动汽车宣布正式入驻西安.共享汽车使用起来和共享单车一样,十分便捷:卫星定位,下载相应的APP,上传身份证、驾照信息,交一定数量的押金,等驾驶证审核通过,消费者就可以租车使用了,关于共享汽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第1题图
A.
用户通过电磁波传递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就可以租车使用了
B.
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时,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
C.
改变按压新能源电动汽车方向盘上喇叭开关的力度,可改变喇叭发出声音的响度
D.
新能源电动汽车突然刹车时,由于汽车受到惯性作用而不能马上停止运动
2.
(2017莲湖区模拟)西成高铁的线路设计长度643千米,高铁的运行时间预计3小时左右,则高铁列车全段行驶的平均速度约为________km/h(结果保留一位小数);高铁全线都有按标准修建的防护栅栏实行封闭管理,原因是在列车高速行驶时,会使列车周围的空气流速________,压强________,会使铁路两旁的人和物体被压向列车而发生危险.
二.航空、航天类
3.
(2017贵港)2017年4月22日,天舟一号与天宫二号实现自动交会对接.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是继天宫一号后中国自主研发的第二个空间实验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天宫二号是靠超声波向地面传递信息的
B.
天宫二号在发射过程中,动能转化为重力势能
C.
自动交会对接成功后,天舟一号相对于天宫二号是静止的
D.
在空间实验室不能使用测力计测量手的握力
第4题图
4.
(2017高新一中模拟)2017年1月18日,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正式交付用户单位使用.之所以给它起名“墨子”,是因为墨子首先通过小孔成像实验发现了光的________传播.该卫星运行在高度约500
km的轨道.卫星与地面站对接利用了红、绿激光(红光从地到卫星,绿光从卫星到地),其中红光波长810
nm即________m,如果卫星恰好在地面站正上方,红色激光从发出到墨子卫星恰好接收到,所经历的时间约________s.
5.
(2017毕节)2017年5月5日,中国首款按照最新国际适航标准民用飞机C919在浦东机场第四跑道成功起飞.飞机起飞前在跑道上加速行驶,此时飞机的重力势能________(选填“增大”“减小”或“不变”);当飞机起飞后,以飞机为参照物,机上乘客是________的;飞机前进时,升力的产生应用的物理知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航海、海洋科考类
6.
(2017辽阳改编)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核潜艇是海军的战略重器.如图是我国094型战略导弹核潜艇,关于它在海中状态的有关分析错误的是(
)
A.
漂浮时比悬浮时排开海水质量小
B.
悬浮时所受浮力等于重力
C.
悬浮和漂浮时所受的浮力相等
D.
上浮过程中逐渐露出水面时所受浮力逐渐减小
第6题图
7.
(2017扬州)我国自行设计的水下滑翔机“海翼”成功下潜至6
329米,打破了世界纪录.“海翼”的外形设计成流线型,是为了____________;在其外表穿上碳纤维材料特制的“衣服”以减小重力,这是因为碳纤维材料的________小;“海翼”配备油囊装置,需要上浮时,油囊会鼓起来,使浮力________重力.
第7题图
4.
其他热点类试题
8.
(2017原创)2017年北京世界女子冰壶锦标赛日前正式发布赛会吉祥物“冰冰”.如图所示是名将王冰玉在冰上扮演吉祥物进行冰壶运动表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掷出的冰壶能在冰面继续滑行,是由于冰壶受到惯性的作用
B.
冰壶表面打磨得很光滑是通过减小受力面积来增大压强
C.
冰壶运动员蹬冰脚的鞋底为橡胶制成,而滑行脚的鞋底为塑料制成
D.
冰壶被推出后运动过程中,动能转化为势能
第8题图
9.
(2017南京)如图所示是一种新能源——可燃冰,2017年5月18日,我国在南海开采可燃冰获得成功!1
m3可燃冰可分解释放约168
m3的天然气.可燃冰属于________(选填“可”或“不可”)再生能源,完全燃烧168
m3的天然气可以释放的热量为________
J.若这些热量全部被水吸收,可以将质量为________t的水由20℃加热到70
℃.[q天然气=4×107
J/m3,c水=4.2×103
J/(kg·℃)]
第9题图
答案
类型二
热点信息类
1.
D
【解析】用户通过电磁波传递个人信息,A正确,不符合题意;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时,是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B正确,不符合题意;改变按压汽车方向盘上的喇叭开关的力度,可以改变喇叭发出声音的响度,C正确,不符合题意;汽车突然刹车时,由于惯性,汽车不能马上停止运动,惯性是物体具有的性质,惯性不是力,不能把惯性说成惯性力或受到惯性的作用,D错误,符合题意.故选D.
2.
214.3
增大
减小
【解析】高铁运行的平均速度:v==≈214.3
km/h;列车高速行驶时,会带动其周围的空气运动,使列车附近的空气流动速度增大,压强减小,而附近物体外侧的压强不变,物体在内外压强差的作用下,被压向列车出现事故,因此高速铁路全线都有按标准修建的防护栅栏并实行封闭管理.
3.
C
4.
直线
8.1×10-7
1.67×10-3
【解析】小孔成像是光的直线传播现象,墨子就是通过完成小孔成像实验发现光的直线传播的;红色激光的波长为810
nm=810×10-9
m=8.1×10-7
m;红色激光从发出到被卫星接收,经历的时间是t==≈1.67×10-3
s.
5.
不变
静止
流体流速越大的地方压强越小
【解析】当飞机在跑道上加速行驶时,质量不变,高度不变,所以重力势能不变;以飞机为参照物,乘客与飞机的位置没有发生变化,所以是静止的;等质量的空气在相同的时间内同时通过机翼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由于机翼上表面弯曲,下表面平直,所以空气通过机翼上表面的流速大,通过下表面的流速较小.因为机翼上方的空气流速大,压强较小;机翼下方的空气流速小,压强大,所以飞机受到一个向上的升力.
6.
C
7.
减小阻力
密度
大于
【解析】本题考查密度的应用和物体浮沉条件的应用.“海翼”的外形设计成流线型,是为了减小阻力;在其外表穿上碳纤维材料特制的“衣服”以减小重力,这是因为碳纤维材料的密度小;需要上浮时,油囊会鼓起来,使浮力大于重力.
8.
C
9.
不可
6.72×109
32
【解析】可燃冰是不可再生能源;完全燃烧168
m3的天然气可释放的热量Q=Vq天然气=168
m3×4×107
J/m3=6.72×109
J;若这些热量全部被水吸收,可以将质量为m的水从20
℃加热到70
℃,则
m===3.2×104
kg=32
篇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0(颁布时间)20110520(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520(颁布时间)
20110520(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提名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组织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
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
第二十条
[候选人公示与递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
已被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前主动要求退出,候选人形成缺额时,应当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但是,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由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
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职务变动备案]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法调整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法任职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破坏现场选举责任]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破坏选举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责任]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大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援用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网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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