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关键词: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简介: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坚持让利于民,和谐拆迁,维
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内容:
郓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让利于民,和谐拆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区分住房、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等不同性质,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实行回迁安置或就近安置(公共用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就近安置),由开发企业负责实施。
二、
拆迁补偿标准
(一)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重置价标准,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同时考虑成新因素,综合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
对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一轮郓城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一级26.33万元/亩,二级20万元/亩,三级15.33万元/亩,四级12.67万元/亩,五级9万元/亩进行补偿。国有划拨住宅土地和集体宅基地按上述价格的60%进行补偿;一般集体土地按区片价(3.6万元/亩或4万元/亩)进行补偿(基准地价调整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
住宅房屋的安置
(一)
安置住房户型面积及价格
安置住房为多层住宅,住宅楼户型为80㎡-120㎡(水、电、暖、弱电配套)。住宅平均价格一级土地上1164元/㎡,二级土地上1029元/㎡,三级土地上929元/㎡,四级土地上872/㎡,五级土地上793/㎡.车库的平均价格与回迁住宅平均价格相同,储藏室价格为600元/㎡。
(二)
安置面积可按两种方式选择:
1、
按拆迁房屋同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2、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宅基地面积大的可按宅基地面积的50%确定安置面积。
以上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3、
持有宅基证的空闲宅基,按宅基地面积的50%确定回迁安置。
(三)
被拆迁主房安置单元房,配房安置车库或储藏室,车库和储藏室只能选一种。主房和配房剩余面积可相互调剂使用,剩余的安置面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没平方米增加200元,给予货币补偿,回迁面积超出被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四)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
四、
沿街营业房的安置
(一)
沿街营业房安置价格:属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所有的营业用房(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度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沿街营业用房安置平均价格一级土地上2389元/㎡,二级土地上1887元/㎡,三级土地上1615元/㎡,四级土地上1403元/㎡,五级土地上1326元/㎡。
(二)
安置面积:被拆迁营业用房同等面积安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0元。
(四)
沿街营业用房在进行产权调换时,按竖向立体切块安置。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小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且大于新建营业用房面积50%的,只可安置一间;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但多余面积不足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其多余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且多余面积大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可安置两间新建营业用房,其余依次类推。
拆迁的房屋底层建筑面积小于新建营业用房一层一间面积50%的在进行产权调换时,只可安置在商业内街,回迁安置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商业用房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加工、仓储、办公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规定进行补偿)
六、
补偿资金与差价结算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其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款,拆迁时暂不支付,交付安置钥匙时,结清差价。
七、
补助费标准
(一)
搬迁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发。
(二)
临时安置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过渡期为12个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支付。
(三)
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符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沿街商业经营的按照实际营业面积80元/㎡支付;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经营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30元/㎡支付。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不属于同一人时,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八、
房地产证件的收缴与办理
(一)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收回,交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拒不交回的两证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二)
安置房屋的产权证由开发企业统一办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九、
奖惩措施
(一)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对被拆迁人予以奖励。
(二)
对拆迁住宅房屋所有人有下肢残疾、双目失明或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村委会把关,报城建领导小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可在楼房一层中优先挑选。
(三)
以腾空房屋交钥匙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挑选新建安置房(包括车库和储藏室)
(四)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裁决的搬迁期满后,仍未搬迁的房屋,按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十、
拆迁的组织和实施
整个拆迁工作由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由郓城县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