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院医院传染病管理自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自查,传染病,保健院,医院,报告
保健院医院传染病管理自查报告 本文简介:妇幼保健院传染病自查报告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我院管辖地的发生与流行,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卫字[2017]107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我院传染病管理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一、自查内容我院对院内综合管理中的建立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等管理组织,
保健院医院传染病管理自查报告 本文内容:
妇幼保健院传染病自查报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我院管辖地的发生与流行,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卫字[2017]107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我院传染病管理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自查内容
我院对院内综合管理中的建立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等管理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的各项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预防接种中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疫苗的接收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合格标准进行登记、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中的专人负责疫情报告,配备网络设施,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检验科、放射科设置阳性登记本,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内容是否齐全。传染病疫情控制中的设置传染病分诊点,发现需要转诊疫情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转诊并记录。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中的消毒隔离咨询,配备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空气,物表消毒并记录。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二、存在问题
1、
院内一些职工对于传染病管理于工作不够重视,对各项规章制度不熟悉,需用对其加强培训。
2、未能按24小时值班制度。
3、疫情网络工作不稳定。
4、有关传染病管理的硬件条件还需进一步改善。
三、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对全院职工进行传染病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2、要求报告人员按24小时值班制度。
3、对网络及时整改。
4、增加了办公桌椅,新购置电脑,对办公条件进行了改善。
2017-08-28
篇2: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效能,妇幼保健院,投诉处理,办法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院各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效能管理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各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效能管理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管理投诉是指对全院所有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影响效能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院设立效能管理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全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效能管理投诉处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效能管理情况的投诉。真实、准确、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冷静分析、秉公办事、及时处理各种效能投诉问题。
(三)热情接待来访病人及群众,认真做好效能投诉日志,做到“四有”:有时间、有内容、有处理、有反馈。
(四)定期深入科室,按比例对门诊,住院的病人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五)认真做好医德医风督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并按章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认真做好效能管理投诉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将工作结果向院领导汇报。
(七)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做到来电有人接听,来访有人接待。
第六条
医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科室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任被投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任被投诉人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提出效能责任追究建议;
(七)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医院效能管理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对以下行为的投诉
(一)全院各科室和诊察室医、护、技工作人员的诊疗技术、操作技术、费用、服务态度问题。
(二)全院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
(三)全院保安、巡视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四)机关、后勤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
(五)违反医德医风、政风行风有关规定的问题。
(六)全院服务设施、环境卫生、食堂伙食问题。
(七)其他影响效能的行为。
第八条
效能管理投诉的登记、分类、报批和办理
(一)登记。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对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
(二)分类。承办人及时将投诉事项进行整理,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涉及人员级别情况等分为服务态度问题、费用问题和医疗护理问题。
(三)报批。承办人对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
领导阅批。
(四)办理。根据领导批示或要求办理。服务态度问题、费用问题自办或督办。对被投诉人员一经查实,由受理人写出书面报告,纠风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院领导讨论决定。医疗护理问题转医务科、护理部办理。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投诉办结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第九条
效能管理投诉的办理权限:
(一)凡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诉必查、有责必究、有整改、有反馈。
(二)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留档被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条
效能管理投诉的处理时限:对受理的投诉,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处理;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完成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上级效能管理投诉处理技机构办或转办的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效能管理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各部门各科室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效能管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效能管理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