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报告对象试题 本文关键词:试题,安全工程师,事故,对象,报告
四川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报告对象试题 本文简介:四川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报告对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在无法实施湿式凿岩时,如在岩石遇水会膨胀,岩石裂隙发育,实施湿式作业其防尘效果差等情况下,可用__等除尘技术。A.风钻湿式凿岩B.煤电钻湿式打眼C.干式凿岩捕尘D.炮掘防尘2、_
四川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报告对象试题 本文内容:
四川省2017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报告对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无法实施湿式凿岩时,如在岩石遇水会膨胀,岩石裂隙发育,实施湿式作业其防尘效果差等情况下,可用__等除尘技术。
A.风钻湿式凿岩
B.煤电钻湿式打眼
C.干式凿岩捕尘
D.炮掘防尘
2、__是安全评价过程工作形成的成果。
A.安全评价结论
B.安全评价报告
C.评价单元划分
D.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3、安全是相对的,当风险低于某种程度时,则认为是安全的。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__。
A.因果连锁理论
B.系统安全理论
C.扰动起源理论
D.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4、向井下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按通风动力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全风压通风和引射器通风,其中以__最为常用。
A.局部通风机通风
B.压入式通风
C.矿井全风压通风
D.引射器通风
5、某有毒物质为人体致癌物,生产中易发生中毒,患病率为6%,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该种物质的危害程度为()。
A.高度危害
B.中度危害
C.极度危害
D.轻度危害
6、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可按__个步骤来完成。
A.4
B.2
C.3
D.5
7、__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
A.目标
B.制定管理方案
C.初始评审
D.应急预案
8、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__压力或爆破压力。
A.关闭
B.标准
C.最大工作
D.开启
9、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__的监督来形成针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A.矿山委员会
B.班会
C.工会
D.矿务局
10、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__中应建立职业病申报制度。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重大事故由__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2、某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__。
A.由本单位工会领导组织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B.应急预案的评审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
C.预案评审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D.除评估本单位应急能力外,还评估相邻单位应急能力
1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__天的产假。
A.30
B.60
C.90
D.120
14、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这一结论源于__。
A.反馈原则
B.封闭原则
C.整分合原则
D.动态相关性原则
15、按照安全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__、危险性分级安全评价方法和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方法。
A.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
B.事故发生的可能预测评价法
C.事故伤亡人数评价法
D.事故多发时间评价法
16、__是运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在项目建设成试生产正常运行后,在正式投产前进行的一种检查性安全评价。
A.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危险度评价
D.安全验收评价
17、关于一般现浇楼板及框架结构的拆模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
A.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柱侧模→拆楼板底模→拆梁侧模→拆梁底模
B.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柱侧模→拆梁侧模→拆梁底模→拆楼板底模
C.拆梁底模→拆梁侧模→拆楼板底模→拆柱侧模→拆柱模斜撑与柱箍
D.拆柱模斜撑与柱箍→拆梁侧模→拆梁底模→拆柱侧模→拆楼板底模
18、一般来说,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的非电离辐射是()。
A.红外线
B.激光
C.紫外线
D.射频辐射
19、《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__天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A.30
B.40
C.50
D.60
20、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总计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__。
A.限期改正,予以处罚
B.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C.限期清退,不予处罚
D.限期改正,适当处罚
21、__不属于应急预案文件体系的内容的选项是__。
A.指导书
B.记录
C.程序
D.名称
22、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__。
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C.《矿山安全法》的规定
D.矿用特殊设备的安全规定
23、__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系统安全工程中的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
A.故障树
B.危险指数
C.安全等级数
D.事件树
24、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级别分为三级,在一级紧急情况中,通常由()作出主要决定。
A.紧急事务管理部门
B.现场指挥部
C.事故单位负责人
D.生产安全监督部门
25、《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__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矿山公司经理
B.矿务局长
C.班长
D.矿长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
B.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C.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D.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E.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2、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分为__等危险、有害因素。
A.物理性
B.化学性
C.生物性
D.行为性
E.地质性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__,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A.按需计划
B.统一规划
C.合理分配
D.合理布局
E.严格控制
4、为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可能出现的事故严重度进行评价,应根据__建立物质子类别同事故形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每种事故形态用一种伤害模型来描述。
A.最大危险原则
B.概率求和原则
C.最大后果原则
D.加权求和原则
E.平均分配原则
5、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__。
A.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C.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
D.党风廉政和效能监察
E.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6、锅炉安全附件包括__。
A.安全阀
B.水位表
C.压力表
D.电表
E.温度测量装置
7、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__。
A.自行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9、重大事故应根据__实行分级响应体制。
A.事故的性质
B.事态发展趋势和控制能力
C.事故的严重程度
D.事故的发生时间
E.事故持续时间
10、《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有__的义务。
A.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B.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C.对应急措施知情
D.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__。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B.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C.国务院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D.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市(地)及经济发达县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12、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拉准,必须与主体工程__。
A.同时投资
B.同时设计
C.同时施工
D.同时验收
E.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按照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划分为__。
A.充足项
B.不足项
C.整改项
D.改进项
E.错误项
14、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应主要考虑__。
A.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B.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D.管理者的评审方法
E.自身的生产规模和性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__。
A.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B.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C.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D.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提高国民经济收入
E.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1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__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A.起重机械
B.工程测量
C.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D.整体提升脚手架
E.普通脚手架
17、”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__等各企业或组织。
A.生产
B.运输
C.使用
D.贮存
E.经营
1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__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试车
E.同时验收
19、油轮在港口装卸区装卸油品的防火措施包括__。
A.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
B.油轮作业点周围50m严禁动火、吸烟
C.将油轮用的钢丝缆绳或尼龙缆绳牢固地系泊在码头
D.用软“靠把”防止油轮与码头碰撞产生火花
E.输油速度正常后才能允许其他船只靠泊在油轮外档
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__。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1、一般工艺危险是确定事故损害大小的主要因素,以下属于它的有__。
A.负压操作
B.物料处理
C.物料运输
D.通道
E.放热化学反应
22、实施安全检查的方法有__。
A.访谈
B.现场观察
C.汇报
D.仪器测量
E.查阅文件和记录
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__。
A.拘留
B.罚款
C.有期徒刑
D.没收违法所得
E.责令停产停业
24、法的特征包括__。
A.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B.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D.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E.法具有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
25、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格式中涉有国家核准资质的证书有__。
A.评价机构卫生资质证书
B.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
C.安全验收评价资质证书
D.安全专项评价资质证书
E.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篇2:20XX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干警,政法,体制改革,试点,招录
2012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内江、自贡、泸州、宜宾政法干警考前培训班报名啦!联系电话:139-9050-2012余老师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政
2012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内江、自贡、泸州、宜宾政法干警考前培训班报名啦!联系电话:139-9050-2012
余老师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委托培养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2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1188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9641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547人。其中,法院系统713
人,检察系统545人,公安系统8412人,司法行政系统1518
人;共招收硕士研究生507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6494人,专科生4187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落实好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以下简称“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生信息标准》(以下简称《信息标准》,见附件3)进行采集。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2)。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招考时间安排
2012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2年9月15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2年9月16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2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3年2月底前,入学。
2013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学生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本方案下达的计划招录培养人数下达到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所在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
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按照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核定,直接追加预算下达;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学生的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地方院校招录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经费下达和支付程序,确保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附表1的格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其中,省级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2013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级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中央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2013年4月底前)将本系统各地区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汇总情况提供财政部,并报送中央政法委。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培养院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各有关部门组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区、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培养工作有序实施。各试点省(区、市)政法委要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报名工作开始前报中央政法委。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篇3: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医疗纠纷,暂行办法,处置,预防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发布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联合发布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工作规章,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或工作过错发生。
第十一条
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依法遵守医疗秩序的管理规定。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内保队伍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加强群众的医疗卫生工作常识教育。
第三章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一)
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相应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介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5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方协商解决纠纷。(二)
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三)
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四)
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不进行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五)
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程序和协调联动措施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积极疏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处理,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稳控、调处纠纷等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维护医疗公共场所秩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一)控制事态。对医患双方的过激行为,要依法进行教育疏导、耐心劝阻,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正常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防止事态扩大。(二)维持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标语、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三)依法处置。对发生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调查取证。依法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中,相关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二)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三)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章调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县(市、区)以下重点城镇,根据调解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市(州)所在地中心城区,可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整合市、县两级资源,可建立市(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调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依法组建;依照法定调解程序,受理、调处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调会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原则上专职调解员不得少于3人。聘请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应当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特邀调解员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特邀参与调解。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与医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及特邀调解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划的医调会工作,将医调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保障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接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应当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医调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受理调解的医调会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医调会应当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约定义务。
经医调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全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并择优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参保的医疗机构及承保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应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可根据以往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三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及理赔工作的监管,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调会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患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不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以及为医疗服务提供管理、辅助与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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