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时间限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管辖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三)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后,将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年度)
营业执照注册号:
项目
登记情况
实际情况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联系电话
经营者是否为中共党员
□
是
□
否
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
□
是
□
否
从业人数
人
其中:
中共党员人数
人
(不公示)
高校毕业生人数
人
(不公示)
退役士兵人数
人
(不公示)
残疾人人数
人
(不公示)
下岗失业人数
人
(不公示)
资金数额
万元
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期限(涉及多项的要分别列出)
产值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经营者或
委托人签名盖章
工商部门签收(回执)
今收到_________送来年报(注册号:
)。
签收人:*年*月*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本表一律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端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的除外)。
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4、表中“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期限”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
5、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自主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公示或不公示。
关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头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我司起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与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一方面是发现并纠正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实现法律规制、政府管制、政策贯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按照现行的个体户验照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过重。个体工商户只要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年度验照、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就会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丧失经营资格,同时也加大了无照经营的可能性。显然,个体工商户的违规程度和行政处罚不对称,过重的行政处罚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二是验照常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为社会所诟病,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对此都有强烈且迫切的改革需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改革现有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制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概况。《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报告责任和管辖分工。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
2、时间。现行《个体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1月1日到5月31日,为了使新旧两种制度能有效衔接并顺利过渡,同时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适应性和历年办理验照的习惯,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时间沿用了原验照的时间。同时,考虑到方便个体工商户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延长了一个月的报送时间,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报告责任。《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1、方式。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因此,《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以及资格资质许可情况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做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
1、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予以公示。
(四)监督检查。由于将验照改为年报,工商部门不再对个体工商户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六)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七)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三条
【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六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联系方式信息;
(五)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八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后,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三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四条【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20**年度)
名称:(自动生成)
注册号:(自动生成)
登记情况
实际情况
合作社名称
自动生成
住所
自动生成
法定代表人
自动生成
成员出资总额
自动生成
业务范围
自动生成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运输□
农产品贮藏□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林业□
农业服务□
其他□
成员人数
共(
)人,其中本年度新增()人,退出()人
前置许可文件及有效期限
名称:
有效期截止:
名称:
有效期截止
获得示范合作社等级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其他□
农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它认证□:填写认证名称
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万元)
公示
□
不公示
□
上年度盈余总额
(万元)
公示
□
不公示
□
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
(万元)
公示□
不公示
□
上年度纳税情况
(万元)
公示
□
不公示
□
上年度金融贷款
(万元)
公示□
不公示
□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上年度盈余总额”、“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上年度金融贷款”公示或者不公示。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司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发展迅速,年增长率在10%以上,截止2014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06万户,出资总额2.1万亿,成员总数3240万人。随着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使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因此探索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报告概况。《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报告时间、报告责任和管理职责。
1、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2、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管理职责。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部门。同时分别规定了国家工商总局、省级工商局以及各级登记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
1、方式。《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直接公示其年度报告。
2、内容。《办法》明确以下年度报告内容: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五)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六)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篇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文关键词: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年度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文简介: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纳税年度(月份):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表。个体工商户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本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业主姓名地址户名业别开始生产经营日期银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月份):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表。个体工商户年度生产经
营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本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业主姓名
地址
户名
业别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银行账号
邮编
电话
项
目
金
额
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
1.全年收入额
2.成本
3.费用
4.损失
5.应纳税所得额[1-(2+3+4)]
应纳个人所得
税额的计算
6.税率(征收率)
7.速算扣除数
8.应纳所得税额(5×6-7)或[1×6(征收率)]
9.全年预缴税额
10.应补(退)所得税额(8-9)
授
权
代
理
人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人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章
声
明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章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所得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填写此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五、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并附送有关折算附表。
六、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取得所得的公历年度。
2、纳税人编码:填写输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业主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5、户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
6、业别:分别按商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填写。
7、全年收入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额。
成本、费用、损失: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累计发生数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征收率)
查帐征收户填写适用税率,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填写适用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查帐征收户填写适用速算扣除数。
应纳所得税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率-适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填写;
全年预缴税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1-12月份预缴税额合计数。
应补(退)所得税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当应纳所得税额大于全年预缴税额时,填写应补所得税额;当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全年预缴税额时,填写应退所得税额。
篇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关键词: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简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1年第二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经营者姓名
资金数额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副本数
份
从业人员
人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年*月*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贴粘处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健康状况
人员类型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粘贴)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工商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经营用途为
。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上述经营场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该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年*月*日
注:申请人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经
营
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
)份
领
取
人
签
字
发
照
人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登记费交纳
情
况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档情况
备
注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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