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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简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1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内容: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
第1章
总则
第1章
総則
第1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1
条
集団協議並びに集団契約の締結及び履行に係る行為を規範化し、労働者の適法な権益を保護し、かつ、調和?安定した労働関係を構築し、及び発展させる
ため、「労働法」、「労働契約法」及び「労働組合法」等の法律及び行政法規の関係規定に基づき、当市の実際を考慮し、この条例を制定す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2条
当市の行政区域内の企業と従業員側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並びに集団契約を締結し、及び履行するときは、この条例を適用す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3条
この条例において「集団協議」とは、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平等な協議をする活動をいう。
この条例において「集団契約」とは、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通じて締結する書面による合意をいう。
第4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4条
企業と従業員側とは、集団協議メカニズムを確立し、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は、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並びに集団契約を締結し、及び履行するときは、適法であり、公正であり、平等であり、相互に尊重し、
篇2: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补充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发布日期:1997-06-05字体大小[大中小]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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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
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5日
篇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建设工程,示范本本,施工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
工程地点:金桥出口加工区G1号地块
工程内容:见前附表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列明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竣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其中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
六、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报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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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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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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