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本文关键词:医疗保险,暑期,农村合作,社会实践报告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本文简介: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概论课”暑期社会实践总结一、实践目的通过实践活动,让同学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弥补校园教育的不足,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实践内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社会实践课是根据《华北科技学院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改方案》要求,在公共政治理论课中,专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本文内容:
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
“概论课”暑期社会实践总结
一、
实践目的
通过实践活动,让同学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弥补校园教育的不足,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
、实践内容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社会实践课是根据《华北科技学院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改方案》要求,在公共政治理论课中,专为各类本科专业学生设置的暑期社会实践课程。本次社会实践课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以帮助大学生了解中国国情,坚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本次社会实践调查中,本小组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当地农村及相关政府机关等形式参与此次社会实践调查,选题包括在城农民工社会待遇情况调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农村养老保险现状调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展现状和主要建设内容及存在问题调查,围绕“三农”问题调查,选材广泛,内容丰富,和这门课程紧密联系。
我国亿人口,亿多在农村。农村经济的发展极大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十分萧条,农村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农产品商品率十分低下,产供销体系没有建立,资源配置无法优化;农村人口众多,农村教育水平极其低下,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民和农村经济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可见,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严重束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农村走向小城镇集体规模化,农田大量的整治规模化,涌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大量的闲散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人们更以空前的热忱加入打工者的行列,为改善农村经济条件,活跃劳动力市场开辟了崭新的航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有将近1.8亿的农民在外务工,并且打工者的数量还在以每年600万人的速度递增。农民工是一群游走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
。因此,了解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对于促进农民工和谐地融入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这庞大的劳工队伍中,青壮年居多,为了经济的原因也为了外出能相互照顾,很多的青年劳工夫妇双方双双外出,留下孩子让其他人代为监管,这就造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一个衍生物,它突出显示了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村居民缺乏人文关怀的特性。近年来,留守儿童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学习偏差,家庭教育缺乏,生活负担较大,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性格缺陷、心理障碍、情感方面等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农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其脆弱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增长曲线始终处于强幅波动之中。由于中国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对农业的调节还很不到位。
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①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切实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②要加快县、乡、村三级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精简机构和人员,改进管理,增强服务,降低费用,减轻农民负担;③要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给农民经营自主权;④要加快政策调整和改革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启动市场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⑤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化进程,鼓励、支持农民在非农领域实现就业,让农民在耕地以外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
从农民自身的角度谈谈如何增加农民收入:①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②调整产品。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调整农产率结构;③依靠科技。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竞争力;④加工增值。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⑤开拓市场。要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⑥规模经营。要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走集约化道路,实行规模经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就是为了构建“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政策、制度、体制,形成以城镇养老保险为主体、向农村辐射开放并与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竟然是前者的近五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疾病,像一把利剑挂在农民兄弟的头上,“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将进一步加剧,要使这一转型能够平稳推进,整个社会需要构建严密而可靠的安全网。因此,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解决农民的看病难,不仅仅是尊重农民起码的生存权的问题,更是建设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回顾历史,我们曾经解决过这一问题,而且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1993年世界银行年度发展报告《投资与健康》指出:“直到最近,(中国)一直是低收入国家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医疗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还占全国人口80%,但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6岁提高到了68岁。专家们承认,这种健康业绩的基础,是在“将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资源配置大格局中,辅之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遍布每个农村社区的土生土长的“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三大法宝”。因此,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题中应有之意,是非常必要的。
看病难,一直是近年国人关心的头等大事,在农村,看病问题显得尤其突出,由于农村的收入较低,所以对待生病,很多人采取了“小病躺、大病扛“的态度,等发现病情严重的时候,送到医院,医疗费对于农民来说,已是天文数字,往往为了治病,返回赤贫状态。而农村老人的健康状态更是严重,一个是生理上的,一个是精神上的。生理上的是指一旦生病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治,这种矛盾来源于经济上的拮据和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均匀。还有一个是生理上的,是指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村年轻人越来越多,大量“留守老人“在农村得不到精神慰藉,往往孤独多年,产生严重的精神疾病而导致身体的衰弱,引发生理上的疾病。
那么如何在目前的资源条件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村老人的健康问题呢?依然要从生理上和精神上两个角度出发,做好前期的预防和后期的救治。
1、积极参保农村的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是每年每人10元,这并不构成农民负担,尽管是以大病救助为主,但对于减轻农民负担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农村老人应该积极参保,在大病的时候,能够减轻一点整个家庭的负担。
但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良好的反应,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宣传用语针对性不强,合作医疗首先要解决的参加对象应该是农村老年人,年轻人都在外面务工,而老年人文化不高、甚至有的根本不认识字。政府在宣传上应该提炼出非常通俗的口号,讲明利益所在,而非是政策宣读,政策性文件老人一般都看不懂,自然不能够产生共鸣。如果改成口号式针对性宣传,则效果会大不一样,比如“合作医疗十元,身体健康一年“;“不给子女添麻烦,合作医疗来帮忙“。老人看到了好处所在,则参保的积极性就会大为提高。
(2).报销算法复杂,大病如何报销,每个城市都不一样,大致的报销是根据看病的医院级别不同,有起付点和报销比率以及报销上限,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大病都能报销,跨城市看病报销程序又是不一样,对于没文化的农村老人来说,简直是听的如云里雾里。所以政府需要编制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用打比方举例子的方式来说明,发放下去,由村长或小组长反反复复地向村民解说。
(3).向老人的子女宣传,子女常年在外务工的多,对政策并不是很清楚,应该在其过年回家的时候,由村组长挨户宣传,动员为自己的老人参保,减轻自己将来为老人看大病的负担。
(4).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农村老人的卫生意识,讲明大病都由小病起,有条件的农村老人每年至少要定期检查身体两次,预防比后期救治更重要,以后的合作医疗内容应该涵盖体检项目,这比后期的大病救治更具有实际意义。
由于农村人群聚集地分散,农村老人几乎无法就近看病,往往是小病就不看,导致后期大病难治,
所以政府要投入力量将卫生院覆盖到村级,自费部分的小病由村级卫生院解决,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补助村级卫生院,每年给农村老人体检一次。
2、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的改善
留守的农村老人精神孤寂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子女都长期在外务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还是靠老人自我调节和村民互助的方式,在农村老人年级大了或病重需要照顾的时候,更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
(1).留人老人互助,对于需要照顾的老人,有必要形成循环互助的风气,比如;健康的老人照顾生病的老人,这不仅仅是单纯地帮助别人,也是为了自己需要照顾的时候,有人也会出来照顾自己,这样子女在外务工就会更安心。
(2).老人之间的自娱自乐,不要在家里封闭自己,老人可以在一起打打牌,聊聊天,说说子女在外务工的情况,没有精神上的负担,对于健康来说,是很大的促进。
(3).村级组织拿出部分费用,组织老人看演出,比如下乡电影、下乡的唱戏班子,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4).子女常常打电话回家,无论在外怎么样,一定要记得打电话给老人,条件允许,除了春节回家外,其他时间有空也回家看看,老人就图个安心,心安了,病就少。
(5).通过政府力量或者商业化性质,建设农村养老院,将照顾老人的压力由子女承担转向社会,使老人没有后顾之忧、能够享受到国家发展带来的福利。
通过对农村老人生理疾病救助的保障,并且不断完善这个保障制度,再通过多种途径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形成良好的社会、老人、村民互助和自助的方式,使农村老人能够真正过上一个安详的晚年。
三、实践意义
通过这次实践活动,同学们更好的理解了农村,见实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力量。在活动中,同学们虽然不断遇到困难,能不断地克服困难,提高了自身能力,还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坚定了信念,受到了锻炼,得到了一笔丰厚的财富。
四、实践总结
此次实践活动总体上是非常成功的,同学们走进群众,走进社会,了解了现今的农村状况和农民思想状况,磨炼了品质,也促进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等在群众中的影响,同时也宣传了学院。深入学习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扬了大学生勇于实践的光荣传统,树立和落实了科学发展观。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而随之而来的竞争也非常严峻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型人才。时代赋予人才新的定义:不仅能够驾驭新科技,具有创新意识,更要有将科技应用于实践的能力。但是,再看看我们,只是被禁锢在四角高墙内,捧着书中自有黄金屋的古训,做着日后事业有成,飞黄腾达的白日梦。我们的传统,我们的教育制度还有我们本身使我们缺乏勇气走出象牙塔,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竞争的洗礼。在这样一个知识与实践完全脱节的环境里,我们又有什么资本去谈成才、谈竞争、谈事业?时代证明,历史证明,我们的自身状况证明:我们唯有面对社会,才能心平气和地作出一些选择,才能确立自己学习和生活的目标。
但由于这是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验不足,难免有纰漏之处,如对行程安排不周密,事前准备不足以致出现尴尬局面等,这都为活动的进行造成了困难,但我们会总结经验教训,在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成熟。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圆满的完成了,活动中,我们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课堂外的知识,我们期待着下一次的假期实践活动!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暑期社会实践总结
指导教师:李培华
信管B072暑期实践调查第一小组
组长:殷延刚
组员:宋科科、高赛、朱勇、郭付强、樊华、王明亮、付国强、丁林峰
褚江浩、于华柱、王丽丽
篇2:《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州,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职工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本文简介: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本文内容: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
(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其中: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1%为个人账户资金)。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门诊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
0.4万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组成。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为缴费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划入的资金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入: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
(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每人35元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转移、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不补缴或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从续保之月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又不愿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0%。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月70元的门诊包干费,个人账户不再划入。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特殊病种项目及经办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自理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结算。具体支付标准等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当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报备登记手续。
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因病情需要确需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其他部门补助后,当年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失业或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
(五)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结余资金;
(三)社会救助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根据参保缴费人员中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六章
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按照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和西医结合、优先选择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则以及规定的条件确定定点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医保卡证)。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的医保卡证免费发放。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需持本人医保卡证。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保险服务。医保医师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处方,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保卡证和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可以持医保卡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联网的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单位直接向个人收取;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单位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明细表等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定期结算拨付给定点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个人凭医保卡证、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登记异地居住以及长驻外地工作或因公出差,就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对患者或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实行按月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提交的结算凭据确认无误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结算。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证,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障卡损坏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责令退回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将医保卡证借给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单位串通,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征收医疗保险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后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办理退休时,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4年折算为1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4年的,折算到月(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篇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诊疗,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和服务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文号:沪人社医发(2010)53号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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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人社医发(2010)53号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仪器设备与医疗器械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建立相应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申请材料的受理。
第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二)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
(三)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第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有效证明;
(三)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四)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临床使用情况;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四)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五)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采用定期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专门受理和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上海医保)网站下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后,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已受理材料应当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论证和评估,必要时听取市财政、卫生、药监、发改委等部门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综合参保人需求和临床诊疗需要、基金承受能力,以及专家和相关委办局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决定,并确定支付办法。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