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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文简介: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药[2007]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一级学士学位评
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文内容:
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药[2007]
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一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
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负责人以及从教学、科研、政治思想工作部门人员中遴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组成。
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
主要职责
1、审定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各专业名称(新开办的专业,在该专业有毕业生的当年进行审定);
3、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校在未设立学位办公室以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暂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其职责是:
(一)
拟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
审核本校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
(四)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以及学位授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等日常行政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毕业当年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一)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学术水平标准
本科学生通过普通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
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者;
(二)
2006年以后(包括2006年)入学的本科插班生,入学后第一年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不及格、且毕业前英语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三)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四)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0(不含1.50)者;
(五)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由二级学院(含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并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分别汇总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
(二)
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含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和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含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并以表决等规范有效方式通过。
(四)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药学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