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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员工合同(模板) 本文简介:培训机构员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
培训机构员工合同(模板) 本文内容:
培训机构员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户口所在地:
紧急联系人姓名: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办理本合同续签手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乙方愿意服从并接受。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的相关地区。
若因经营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乙方愿意服从安排,并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制定的岗位标准。
四、工作、休假时间及培训安排
第六条:鉴于本行业特殊性,乙方具体作息时间为:
常规时间:春季和秋季学期时间内为周五休息,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为下午14:30-19:00;周六、周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30,寒暑假内原则上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甲方有权依据工作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但坐班时间以外的时间里乙方应保证随时可以给学生上课。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学习及统一培训,主要由学校内部组织,有条件可以聘请外部讲师进行培训,春季和秋季学期教师培训时间常规为:周二和周四上午8:30——11:30。
五、劳动薪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定时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基本工资。
新入职员工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0日的,其工资可累计到下月一并发放。
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1)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
月工资及福利构成为:基本工资
元+月考核工资
元+月其它补贴工资(按内部约定结算)
(2)
暑假和寒假工资标准:(按内部约定结算)
在上班期间乙方有义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及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学生答疑、前台工作、对外宣传、招生安排等)。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鉴于本行业特殊性,甲方以乙方工作满一年,到期一次性发放年奖金补贴方式为乙方提供一定额度的年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补贴,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义务,依法承担自身社保及其它保险费用,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手续。若由乙方原因不愿缴纳或由自身原因拒绝办理社保及其它保险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工作期限满一年,年奖金社保及其它保险补贴费用为
。乙方不能依合同满一年者,不提供年奖金社保及其它保险补贴费用。
第十条:因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患病或负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乙方均不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待遇,甲方也无须承担给付乙方工作报酬以及补偿、赔偿等责任:
1.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的;
2.自伤、醉酒、斗殴、打闹的;
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4.自杀的;
5.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及驾驶或乘车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6.其他有悖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情形;
7.其他有违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情形。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安全制度,严禁违章、违纪工作,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的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
1.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2.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学生档案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培训资料,内部使用的一切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合同规定的秘密和信息。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教学活动,把所获取的学员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学员的档案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包含会议纪要、文件、制度、运作流程、规范等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的工资保密制度,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内部员工薪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数据和资料、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各类薪资及福利待遇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同事的档案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特别是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等均归甲方所有,若前等载体是甲方配备的,甲方需要使用该已经记录需要保密对象的载体或乙方离职的,乙方应返还该载体。若该载体由乙方自备,且该需要保密的对象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的,甲方有权将保密对象复制到甲方所有的载体上,且乙方须将原载体上的保密对象消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侵犯甲方秘密信息的,乙方因此所得之全部利益应返还给甲方,并按照其任职期间总收入的一半金额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包括:调查取证费用、仲载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额赔偿责任。上述赔偿金等甲方可以从乙方尚未领取的工资等报酬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属于严重违纪,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九、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包括自办与甲方业务类型和经营模式相似或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客户产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利用甲方资源把学生带出去上课或转介给其他同业机构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个学生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在乙方任职其间或乙方离职半年内,使用乙方的肖像及个人资料,用于市场宣传。若离职半年后还需使用的,再与乙方商议。
十、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爱护甲方财产,爱护公共环境,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和各种社会活动,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对内部规章制度,薪资制度、奖金制度、上下班时间、休假制度等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新规章制度,乙方同意届时遵照执行。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学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离职,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若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间接)超过5000元,则乙方需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任职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过错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者;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及经济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若因乙方存在前述某一情形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在任职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解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身份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或婚姻状况等证件中有虚假伪造成分的;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残疾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健康问题而在应聘时未声明告知的;
3、应聘前有吸毒、寻衅滋事、斗殴等道德品质方面劣迹的;
4、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6、试用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
7、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8、试用期内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标准或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其符合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1、2、3、4、5、6、7、8款的规定,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理解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
2、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的;
4、工作中出现非故意的较大差错的。
第三十八条: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使已离职离岗,甲方也有权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违反保密义务的;
4、违反合同约定和法津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应在七天内与甲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甲方依据事实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注: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如发生变更,须提前书面告知对方,以保障通知或资料准备及时的送达。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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